省法院四百多號人,一年辦理一千五百多件案件,全省九千多人,十九萬多件案件。某種程度上說,這些案件都在省法院的管理之下,因此管理就是個最大的問題。仇祥林雖然諳熟在部隊當政委的那一套,但到了法院才知道原來的管理方法根本不好使。部隊是靠命令,老子隻要咳嗽一聲你就必須執行,不能有二話;可到了法院,什麽鳥事都要討論,處理案件有不同看法,還要上審判委員會。不過他經過潛心觀察和研究,也發現了很多道道,實際上法院的事不能太講民主,不能讓法官們養成壞習慣,動不動就“法律是這樣規定的”,不能讓他們忘了自己是共產黨的法官,忘了在為誰服務和為誰掌權!
當政委的時候他就常常對官兵們講 :“黨指揮槍就是叫你聽黨的話,槍可是不長眼睛的”。 因此在他的意識裏,法官更要聽黨的話。而法院的黨組就是黨在法院的代表,說難聽點就是監工。法院的行政辦公會議可以處理法院的日常事務,合議案件會議可以討論一般案件審理的結果,審判委員會可以決定複雜和疑難案件。但是如果他仇祥林覺得有必要,隨時都可以召開黨組會,在這個會上能夠討論、研究和決定法院的任何問題。
仇祥林坐在橢圓形會議桌的高背椅上,開門見山地講了今天黨組擴大會議的主要議題:“我們有這麽幾件事,首先我給大家介紹一下首次頒發大法官證書的情況,然後由張主任講一講競爭上崗選拔中層領導的方案,最後柳副院長再通報幾個案件的情況。”大家都紛紛拿出了筆記本。
仇祥林有聲有色地描述了前幾天自己的北京之行。特別渲染了中央領導對這次活動的關心。大家聽了以後都說這是一項很有意義的事件,立案庭的司馬庭長甚至說這個儀式將載入中國法製發展的曆史。聽得出他的另一個意思是仇祥林也將名垂史冊。
隨後政治部張主任宣讀了《西都省高級人民法院中層領導競爭上崗實施方案(討論稿)》:
一 競爭上崗的範圍:本院編製限額內的部分中層正、副職領導崗位。
二 競爭上崗的條件:
1、基本條件:具有勝任所競崗位的政治、思想道德和業務素質及組織領導能力,工作成績突出,群眾威信高,社會形象好,身體健康,具有法律大專以上學曆。
2、職務條件:競爭中層正職領導應為競崗前擔任中層正副職人員;競爭中層副職領導職務的應為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或行政級別為主任科員的人,其他個別優秀的人員,經院黨組同意也可參加競爭副職崗位。
3、年齡條件:競爭副職的,不得超過40周歲;競爭正職的,男的不得超過47周歲,女不得超過43周歲。
三 程序和方法:
1、群眾動員。
2、公布職位。公布競崗職位、工作職能和任期目標。
3、個人自薦。凡符合競崗條件且願意參加競崗的人員填報《幹部競爭上崗自薦表》(每人可填2—3個崗位)。
4、資格審查。
5、競爭演講。
6、民主打分。全院幹警在聽取自薦者演講後,在《中層幹部崗位推薦表》上打分。
7、組織審定。綜合競爭上崗人員的情況,經院黨組研究確定入選名單。
8、公示。
9、報省黨委組織部批準。
聽了這個實施方案,有些人對此提出了一些問題。
“高級法院搞競爭上崗不太合適吧?”
“好像資本主義國家的民主選舉?”
“會不會出現不穩定的局麵,影響大家的工作?”
開始的時候張主任還順著大家的話解釋幾句,說這個方案也征求過省委政法委的意見。後來他一看大家的疑問還是不少,而且有很多他也沒辦法回答,因此就不說話了。
這時遊建國插了一句,“我倒覺得政治部的意見基本可以,這一定是經過他們認真調查研究的,可能還借鑒了其他省區法院的好經驗,不過我補充一點意見,給參加競爭的同誌打分,應該分為三個層次,第一群眾來打分,第二他所在的部門打分,最後再由黨組來定。”
“恐怕也不能僅憑群眾打分就決定他的勝負,如果那樣,不得罪人的老好人,才會得高分。”刑庭的林庭長對打分的方法提出了不同意見。
“不可能把所有的職位都騰出來競爭,現任的庭長、副庭長怎麽辦?” 有幾個庭長也發表了這樣的意見。
仇祥林見大家的意見不一致,便說:“好吧,大家的意見都很好,這個問題我看就到這兒。會後,根據大家的意見政治部再好好研究一下,一定要圍繞一個原則:就是既要走群眾路線,又要堅持民主集中製。因為這個活動時間要求很緊,黨組就不再專門開會討論了。”仇祥林又對柳副院長說: “老柳,你給大家簡單說說那幾個案子的情況。”
實際上,這些案件柳副院長已經征求過仇祥林的意見了,隻不過是將有關情況通報給大家,並不需要再征求什麽新的意見。他皺著個眉頭開始介紹案件。
“第一個是審判監督案件,大家可能都看到了,咱們機關門口有個披麻帶孝的中年婦女,去年經常來,最近幹脆就住在大門口了。她的兒子在農村學校上學,放學時不慎落入學校的池塘淹死了。她就到法院告學校,誰知這個官司一打就是八年。縣法院一審,中級法院二審,省法院又進入再審,決定撤銷原判決,指令原一審法院再審,縣法院再審改判後,她不服又上訴到中級法院。她每天都在我們機關大門口大喊大叫,影響很壞,群眾都以為省法院又辦了什麽冤案。”
“這個案件是我們庭辦的,一審法院給那個當事人判了一萬塊錢,經過這些年折騰,現在增加到五萬塊了,她還不滿足,還在鬧。我們的意見是法院已經仁義已盡,就別再理她了。”知道內情的審判監督庭的高庭長解釋了一句。
“對於這個案件,我們也沒有什麽別的救濟辦法,隻好派法警先把她送回原籍。”柳副院長說出了處理的辦法。
審判監督是中國審判製度的一大發明。中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製,審判原則是“有錯必糾”。也就是說,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以上訴一次,受理上訴的法院再作出一個決定,或者維持,或者改判,這就是所謂的終審判決。但是這還不算完。不服判的當事人還能隨時去申訴,這就是審判監督程序。如果兩審判決錯都錯了,它還可以糾正。這個程序要由法院院長、上級法院或者檢察院提出,如果民事案件進入再審,當事人可以不用再向法院繳費。這樣一來,就有很多當事人堅持長年累月地申訴,對於這些案件法院最頭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