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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厲以寧家族暴富”成為一場跨世紀的風波。自史實明自1999年第一次向國家有關部門舉報厲以寧家族暴富和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後,至今已經7年有餘。
但是過去,舉報者史實明表示,仍有三大遺憾無法釋懷:一是國內竟無人有勇氣對真相進行調查核實;二是有關部門似乎對此案件視若無睹;三是舉報中涉及的厲以寧本人至今沒有對如此重大的“誹謗”進行追究。
史實明似乎也有欣慰之處,比如全國人大代表洪可柱曾在“兩會”上公開“炮轟”著名經濟經學家厲以寧,這至少讓他認識到“民主是個好東西,且已經有愈來愈多的人不再保持沉默!”
風波起源
1999年,網上突現《有關厲以寧家族暴富的內幕》一文。自此,有關全國人大常委、著名經濟學家厲以寧教授及其家人的斂財暴富傳聞開始廣為人知。
該文列舉了厲以寧家庭成員的工作履曆,按時間先後順序披露了厲以寧之子厲偉“耐人尋味”的工作時間表,列示了厲偉及其夫人崔京濤投資參股的公司名單,以及這些公司的有關工商注冊資料。
更為詳細的是,文章還公開列明了對厲偉的斂財活動比較了解甚至直接參與的關聯人物名單,分別是:羅飛、肖朝君、劉暉、李麗、孫景明、岑池明、張新華、張鴻健、賀德華。
此後,經香港某雜誌、新華社《瞭望東方周刊》的報道以及韓德強發表公開批評厲以寧經濟學觀點的文章——《從“厲股份”到“厲暴富”》,此場風波逐漸轉為公開,而全國人大代表洪可柱依此在2007年全國“兩會”上對厲以寧教授公開批評,批評包括厲以寧在內的四大經濟學家股市圈錢,把這一風波推至巔峰。
此後,厲以寧和厲偉在媒體上進行回應,並公布了香港高等法院對轉載“厲以寧家族暴富”內容的誹謗裁定,以及報道此事的國內《瞭望東方周刊》的公開致歉聲明。
但風波並沒有就此平息。2007年3月13日,史實明再次發表《就厲以寧家族暴富一案的再次聲明》,聲稱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2001年1月21日就民事案件2000年第4430宗所作出的賠償金評估“裁決”,提請厲偉的律師不要將其冒充成“終審裁定”,而刻意隱瞞此案的正式裁決。
他在此文中認為,厲以寧家族有意選擇將已經離開某刊物的劉某作為被訴人,從而讓被訴方無人出庭,導致在香港高等法院審理此案時並未能對“厲以寧家族暴富”一文中的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控辯,法院隻是依據一方當事人的舉證作出了裁決,所以該裁決不能證明厲以寧家族的清白。
誰是史實明?
記者了解到,史實明留下的聯係地址是深圳市深南中路73號。經調查,該地址是一棟辦公樓,並不是一個獨立的居民住宅,無法確定史實明真實身份。記者雖努力通過多個渠道聯絡,但截至發稿,始終沒有聯係到他本人,至於其手中是否真的掌握了具體證據,無從得知。
據知情人介紹,史實明是化名,化名史實明的這個人為男性,現年60餘歲,曾經和厲偉有過同事經曆,由於工作矛盾與厲偉發生衝突。
該知情人介紹,兩年前在深圳一家超市時碰到疑似史實明的人,當時這個人欲聯絡知情人一起狀告厲偉,該知情人沒有答應他的請求。
史實明的《有關厲以寧家族暴富的內幕》羅列了厲以寧家庭成員的工作履曆,相關公司的工商注冊變更資料,並沒有具體說明厲偉在什麽時間、什麽地方進行過斂財活動,以及斂財的具體數目和經過,但該文列示了對厲偉的斂財活動比較了解甚至直接參與的關聯人物名單,為記者調查提供了一絲線索。
經多方努力,記者終於發現了部分關聯名單中人物的下落,其中李麗、孫景明目前已移民海外,羅飛、肖朝君、劉暉、岑池明、張新華、張鴻健、賀德華等人目前均在國內工作生活,羅飛、劉暉、岑池明三人在事業上仍與厲偉保持著較為密切的合作關係。
在和這些人初次聯絡時,幾乎所有的人都拒絕了記者的采訪要求,後經溝通,部分人員表示願意接受采訪。
調查結果
由於厲偉始終堅持不自證清白和保守隱私的兩個底線,在沒有法律強製要求披露的情況下,調查無法知道厲偉“巨額財產”的真實來源。與厲偉在事業上有過合作經曆的劉大華(化名)先生認為,厲偉的第一桶金源自合法股票投資。
2002年就已離職的原延寧實業員工盧小東先生表示,延寧實業的主要收入來源是證券投資,還有一部分是股權投資收益。他們當時投資完全依靠前瞻性研究,內部實行團隊決策的投資製度,從來不聽外部消息炒股。他認為,延寧實業公司快速增值依靠的是智慧的頭腦,來源於合法的證券投資。
過去曾經是厲偉在寶安集團同事的張鴻健、賀德華兩人認為,厲偉沒有給寶安集團造成重大損失。曾任龍舟股份副董事長的賀德華明確表示,厲偉沒有到廈門檢察院營救羅飛。
厲偉的同事認為,厲以寧是著名經濟學家,對厲偉所在公司的實際工作不會有太大影響。
厲偉夫人崔京濤在深圳市工行信托投資公司證券部的上司陳惠彬介紹,當時的崔京濤在其營業部隻是一個普通工作人員,既不和錢財打交道,也不具備和外界聯絡的便利,當時她除了工資收入,別無其他來源。他還表示,公司的內部管理製度非常嚴格,任何人都不可能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某大型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立新律師認為,從法律角度看,厲以寧是經濟學家,不是政府官員,現在沒有法律規定要求經濟學家申報個人財產和子女財產情況。至於厲偉是否涉嫌利用權力和不對稱信息牟利的問題,他表示,僅從厲以寧身份判斷,他不屬於法律界定的內幕人。
對於史實明提出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的“終審裁定”,以及法院隻是依據一方當事人的片麵舉證作出裁決的說法,王立新認為,香港高等法院作出所有裁決都是終審裁定,隻要這個裁定沒有被新的證據所推翻,這個裁決就會一直生效。
他認為,史實明的邏輯不是法律思維。被訴方出庭與否隻是法律程序的問題,和判決結果的公正性沒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