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潔的婚姻 蒙福的家庭

你們各人都當愛妻子,如同愛自己一樣。妻子也當敬重她的丈夫。-弗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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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在加拿大

(2011-07-21 08:18:26) 下一個

在剛剛過去的聖誕節和新年長假期間,本來是闔家融融增進親情的好機會,但是卻變成了很多家庭噩夢的開端。據文武律師透露,他近段每天收到谘詢的電話就有7丶8個之多,而幾周來當事人上網求助的也有3丶4宗。專家表示,中國人本質上並非暴虐成性,多數情況下是不認為自己在施暴,而一旦認識到其嚴重性,又往往會克製住自己。

華人身處家庭暴力卻往往意識不到

家庭暴力這個詞雖然常常在耳邊響起,但真正了解其危害性丶普遍性和嚴重性,以及什麽情況下報警,除了報警還有沒有辦法等,對於大多數來說往往沒有清楚地考慮過。

專門從事幫助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社工楊立華,是平權會多倫多分會的一名工作人員,也是婦女大使計劃(預防家庭暴力)的項目執行人。談及家庭暴力她表示,近年來隨著移民人數的增加,華人家庭暴力案件的數目卻有很快的增長。華人家庭專業輔導中心是多倫多接受華人家庭暴力施暴者,法庭指定對其進行輔導的機構,2005年就受理了521起,去年增加至625起,而這些數字還遠遠沒有完全體現華裔家庭暴力的全貌,僅僅是法庭轉介過的部分案件,因此可以看出目前華以家庭暴力的發展程度,已經是相當令人震驚。

楊立華表示,根據她個人的經驗,華人相對於本地人來說,暴力傾向往往並不嚴重,但是因為文化背景的差異,造成很多人一是不了解家庭暴力,二是不知道怎麽做。來自香港地區的移民,其社會體製和社區服務機製和加拿大比較相似,因此很多人都知道家庭暴力屬於刑事犯罪,也知道利用社區資源去進行輔導。但是來自中國大陸的移民,傳統上不認為夫妻之間打打鬧鬧是暴力行為,認為是家庭內部矛盾,打罵是家庭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所以說無論施暴者,還是受害者都沒有意識到這是一種刑事犯罪。她相信一般華裔都是可以控製自己情緒的,如果知道自己是在犯罪,往往都能克製住自己,不去向對方施虐。但是在事實上,雙方平時打習慣了,一旦有一次雙方難以克製情緒打得過了火,一方報了警導致對方被拘捕,原告又後悔莫及,往往是既浪費社會資源,又浪費自家財產。

事實上,很多新移民家庭多多少少都存在家庭暴力現象,隻是大家都沒有意識到自己已經觸犯了法律。比如說,在加拿大如果配偶一方經常惡意批評對方的外貌丶身材丶性格,貶低對方的自我價值和做事方法;禁止對方和朋友丶親屬的聯絡;偷看對方的信件或偷聽對方的電話;限製對方的經濟丶管製對方的行動;違背對方意誌進行性行為;拳打腳踢丶摑耳光丶推扯等暴力行為;威脅要傷害對方喜愛的人或寵物;在大庭廣眾之下羞辱對方;跟蹤丶監視丶頻繁給對方打電話丶寫信丶發電子郵件滋擾等,這些都屬於家庭暴力行為,施暴者已經觸犯了法律。

華人時常誤用警力但不會利用社區資源

根據多倫多警隊的分析資料,報警的受害人一般都是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才會報警,也就是說在報警前平均已經遭受過35次以上的家庭暴力,因此警方對每一個報警電話都會認真調查處理,決不會掉以輕心。根據2002年的全國統計數字顯示,每5宗凶殺案中就會有1宗是現任或前人伴侶所為,或者說屬於家庭暴力,其中80%的受害者是女性,華人則90%受害者是女性,介於25到34歲的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幾率會更高一些。所以,家庭暴力如果不及時得以控製,往往會釀成命案。

在實際生活中,很多華裔家庭不願意報警,或者求助於社區服務機構。認為家醜不可外揚,或者完全就是自己家裏的事情,而且從傳統觀念上來講,認為丈夫(或對方)有權管製自己。有的則擔心自己生活不能獨立,還要靠對方養家,或者無論怎樣還算有個完整的家等傳統思想。因而不去尋求幫助,反而是一再縱容對方,豈不知這樣做隻能讓對方覺得以後打得更順手了,而一旦哪一天受害者稍有強硬的反抗,會令施暴者加大力度,容易釀成更大的災難。

在另一方麵,有的受害者也已經認識到家庭暴力屬於犯罪行為,但是明明在對方沒有故意傷害的企圖而動了手,往往屬於小的家庭糾紛時,由於一時怒火中燒撥打了報警電話,導致對方被抓走,此時受害者反而是後悔莫及希望撤訴,但是為時已晚。

報警時要考慮到以後發生的事情

文武律師在今年的節日期間,每天都會接到將近7丶8個家庭暴力的谘詢電話,這使他自己也頗感震驚。他表示近年來新移民的離婚案件和家庭暴力案件,上升的速度比較快。一方麵說明新移民對家庭暴力的認識有所加強,知道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正當利益和人身不受侵犯,但是家庭暴力案中,95%的客戶既是報警者又是求情者,所以造成一種非常獨特的現象,而大多數報警者往往說出同一個原因,那就是:我隻是想嚇嚇他(她)。

但是文武律師表示,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通常的情況是男方會被逮捕和起訴。在大部分情況下,被控方將會被警察隔夜拘留,以保證其第二天可以出席法庭的保保釋聆詢。如果被指控人有犯罪記錄,攻擊過同一指控人,或攻擊行為是惡性的話,被檢控的人會被送進監獄,一直要等待法庭最後的判決。如果法院同意被控人保釋,法庭也通常會 附加許多條件,比如被控人在一段時期內不能與指控人和子女接觸等。而且家庭暴力指控一般不會被輕易取消,除非有"特殊情況"的存在。警方會傳訊被害人作為檢控官的證人出庭做控方證人。檢控官將控製整個起訴過程,而不是受害人。檢控官也可以違背受害人的意願繼續起訴,檢控官將考慮各種因素,包括案件的實際情況,當事人的行為曆史紀錄,被控人有無任何暴力指控,以及受害者受傷害程度等。如果被害人不願到庭做證,檢控官還有權利通過法庭發出傳票要求他(她)去做證人。如果指控人不去的話,法庭可以批準逮捕並送交法院。如在傳喚證人沒有按時出庭,就有可能被判藐視法庭罪。因此實際上,即使受害者翻供,被告也可能會被判刑。

所以說一旦報警,就進入一個幾乎不可逆轉,或者不以自己意誌為轉移的過程。其中時間和金錢的消耗,往往是當事人始料所不及的。許多夫妻因為很小的糾紛,卻一時氣憤不過就報警,結果警察把一方帶走後,檢控官會下令被帶走的一方不允許和家人聯係,不允許回到家裏居住等等。許多華人移民在加拿大沒有多少親戚和朋友,結果是給家庭帶來許多不便,還要支付高額的律師費用,同時也是變相地浪費了警力資源。

警方對家庭暴力案件不會撤訴

多倫多警隊華裔聯絡主任陳楚標警官,曾經多年在一線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因此對華裔涉案的情況也有很深的體會。他表示,很多受害人的確受到了家庭暴力,但其程度往往並不嚴重,完全可以通過社區專業輔導機構的輔導即可得到緩解或解決。可是很多受害人往往不由分說就打電話報警,要知道警方是沒有調節和警告的義務,隻有去判定是否有人違法,一旦違法就要拉人控罪,而且會當場紀錄有關案情和傷害證據,警方對家庭暴力是持以零容忍度的態度。隨後就會進入相關司法程序,決不會因為受害者事後後悔,提出撤訴就可以隨意撤訴的,一旦入罪會留下刑事犯罪紀錄。如果警方看到雙方並沒有身體接觸,僅僅是輕微的口頭爭執,也會按章行事,可能不會拘捕被控人,但是會要求對方注意行為操守,發布一些禁製命令等,不過被控方就會有行為不檢的紀錄,一旦再次被告發,法庭會考慮這些事實,對被告極為不利。

所以在撥打報警電話前一定要考慮周全,看自己的個案是否達到非要用警力才能製止的地步。那麽,在對方經常施以輕微家a庭暴力騷擾的情況下,受害者到底采取何種應對措施才算得當呢?

社區輔導機構可以預防家庭暴力

婦女大使計劃(預防家庭暴力)的項目執行人楊立華表示,社區服務機構就專門設立有幫助解決家庭暴力的項目,受害人一旦遭遇到輕微的家庭暴力,不願意報警或者認為可以挽回的,可以和她們取得聯係。她們可以替受害者保守秘密,如果受害人不同意報警,他們也會尊重受害人的意見,但是會協助其製定一個安全計劃。比如教育孩子在家長發生暴力毆鬥的時候,要遠離現場留在?自己的屋內;和鄰F居約定一個暗號,在遇到危險的時候可以代替自己報警燈。同時,社區還設有如何控製情緒的輔導班,可以讓有暴力傾向的人主動接受這些輔導,是他們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嚴重性,從而學會克製情緒,並嚐試用其他方法解決夫妻之間的糾紛?。

但是楊立華指出,不少華人尤其是丈夫,覺得自己參加這類輔導很沒有麵子,或者覺得自己完全可以H控製情緒,不需要輔導。實際上,人在麵臨一個新的生活環境的時候,當遇到一些挫折?和壓力,往往會導致一種病態心理的產生,而當事人往往忽視自己的心理健康。所以某種程度上來說,施暴者也是一個病人,需要及時地得到幫助。

從最壞的角度出發,一旦暴力無可挽回地發生了,作為受害人一旦認為自己的安全無法得到保證,就要毫不猶豫地報警。因]為安全無優地生活,是人最基本的要求,如果這一點無法保證,就談不上自由社會的一切。而且不及時報警,最終會招致更嚴重的後果。

受害人完全不必擔心一旦對方被抓走,會麵臨經濟上的困難。加拿大有完整的幫助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障體係,施暴者雖然被拘捕但是仍然有養家的義務,一旦其失去養家的經濟能力,政府也會對受害者施以幫助,所以說完全不要有這方麵的顧慮。在某種意義上講,這是唯一一種讓對方認識到自己行為錯誤嚴重性的方法,從而停止家庭暴力。

「刑法」對家庭暴力的處罰

加拿大「刑法」並沒有將家庭暴力列為一個單一的罪名,而是視其案發過程中被告人施以什麽樣的行為,從而分別提出指控。「刑法」界定了很多種虐待形式,比如說暴力襲擊(攻擊)可以是未經他人同意就強迫別人做某些事情,或者僅僅用動*作或手勢表示要攻擊他人,這樣會獲罪多至5年的監禁。死亡威脅或威脅傷害他人身體,或者縱火丶毀壞不動產會獲罪多至18個月的監禁。而謀殺和凶殺會導致終生監禁。

根據加拿大?統計局2006年關於家庭暴力的統計分析報告顯示, 5%的家庭暴力屬於1 級傷害,即沒有使用武器丶沒有造成傷害的輕微推打等行為。 3%的是使用武器或者導致對方受傷的2 級傷害,以及導致對方嚴重受傷的3 級傷害。10%是對對方發出威脅,7%是刑事折磨。刑事折磨罪也是一個新興的罪名,有時也被稱為跟蹤騷擾(Stalking),即嫌犯通過監視丶尾隨等方法掌握對方行蹤,並不斷用各種方式威脅丶騷擾對方,可以通過反複打電話丶寫信丶辱罵等各種交流方式進行犯罪,導致受害人擔心自身安全。此罪會被判處最多5年監禁。如果在此期間嫌犯至對方死亡,即使不是有意謀殺也會被定為一級謀殺。

另外針對女性的襲擊大多伴隨著性侵害,在加拿大「強奸」一詞一般用「性侵犯」來代替,主要是想強調其犯罪的成分多於性行為的成分。性侵犯也分為三種情形:一種是沒有使用武器丶沒有造成女方身體傷害的性侵犯,會被判處最多10年監禁。一種是使用武器威逼,導致對方身體受傷的性侵犯,會被判處最多14年監禁。最後一種是極度暴力的性侵犯,幾乎導致對方有生命危險,會被判處最多至終生監禁。

家庭之內的性侵犯在1983年之前還不認為是一種犯罪行為,但是之後已經被認定也是犯罪。不過統計顯示,女性在遭受家庭內性侵犯時,考慮到隱私和難以界定等因素,一般不願意報警,過去10年家庭暴力案中隻有1 %是此類案件。

警方在 1994年到2004年10年,對出警家庭暴力案件中的84%提出指控,另外5%因為其他原因沒有指控(警方另案處理或其他意外),隻有11%沒有提出指控。

如果嫌犯被判有罪,對其的處罰有從和平協議到罰款或者入獄不等。一般首次犯罪傾向於簽署和平協議,法庭會要求其注意行為操守,保證至少12個月內不再生事,還有其他限製性規定,比如在一定時期?和範圍內嚴禁接觸受害人。一般來說不算正式的刑事判決,如果被告拒絕接受和平協議,或者受害人覺得這樣自己的安全無法得到保障,法庭有責任采用罰款或監禁最多12個月的處罰。

如果被告簽署了和平協議,但是隨後又違反了協議中的禁製條款,比如違規接近受害人,那麽被告除了會接受罰款和監禁的處罰外,還會被警方立刻拘捕,會被重判至最多5年監禁,如果期間使用武器則會重判至最多1 0年監禁,如果危及受害人或兒童生命則會被判罪多至14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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