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潔的婚姻 蒙福的家庭

你們各人都當愛妻子,如同愛自己一樣。妻子也當敬重她的丈夫。-弗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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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家暴受害者與U簽證

(2011-07-20 20:13:48) 下一個

在不少文化裏,不打女人被認為沒有男子漢氣概的。記得讀過俄國作家高爾基的一部小說,裏麵有位農家少婦向村裏姑嫂抱怨,說是丈夫從來不打她,見到她向別的男人放電都不打,是不是不愛她?我國民間也有老話:娶來的媳婦買來的馬,任我騎來任我打;(女人)三天不打,上房揭瓦;等等。在阿富汗,塔利班不但揍女人,更有動刀動槍的。《時代》雜誌8月2日那一期的封麵,是破了相的十八歲阿富汗姑娘艾夏(Bibi Aisha)。艾夏的丈夫是塔利班。她受不了打罵,逃離夫家。被丈夫追回後,丈夫割去了她的鼻子。現在艾夏被接到美國做整容手術。

另一方麵,在美國,打女人卻是嚴重法律問題。也是在小說裏,已去世的美國著名作家約翰·厄普代克,曾在《村莊》(Village) 一書中寫道,社區裏的人都不願和某家來往,因為那家的男人經常在家裏對著老婆吼(還不是打)。厄普代克寫的是二戰之後的事。如今過了七十年,打老婆在美國成了要蹲監獄的罪。中國留學生通常都是規規矩矩的,什麽事情送他們上法庭最多?——打女人和打孩子。

不過,如果是外國人,這裏有兩個難題。第一是女方的身分往往附在男的之上,比如男的是F-1學生簽證,女的是F-2陪讀簽證。男的進監獄,女的簽證就成了問題。有簽證尚且未必能打工;簽證有問題,打工絕對非法,女方可能會有生活困難。因此,女人未必肯作證,她不願或不敢送丈夫進監獄。這就引出了第二個問題。雖然家庭暴力是公訴罪,女的不起訴,政府的檢察官會代勞,但是,如果未離婚,法庭卻不能強迫女人作證——因為美國一貫遵循孔老夫子“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的偉大教導,嫌犯的直係親屬可以拒絕作證,不管起訴的是何等重罪。

為了解決這一難題,美國的女權和民權組織幾度催促,終於在比爾·克林頓總統任期之末,讓國會通過了一個“人口買賣和暴力受害者保護法案”(The Victims of Trafficking and Violence Protection Act),克林頓在新世紀元年10月28日簽署,使之正式成為法律。該法案規定,每年發放一萬個U簽證(美國用字母標記簽證類型,如F、H、U等),專給那些協助司法機關打擊犯罪的外國人,允許他們暫時留在美國。

什麽樣的人可以得到U簽證呢?舉個華盛頓外交圈裏的例子。一位尼日利亞外交官,經常打老婆。他有外交豁免權,一般情況下美國警察不會管。但事態越來越嚴重,女的擔心有生命危險,本國大使不當回事,她隻能尋求美國警察的保護。華府警局請求尼日利亞吊銷其丈夫的外交豁免,準備起訴他。拘捕令即將發出之前,這位外交官匆匆離開美國。申請U簽證,需要司法機關證明申請人曾經協助辦案。這位女士在尋求警察保護時出示了傷情,錄了口供,是案子的最重要證人。她的簽證申請被接受。

理論上,多種罪案的受害者都可以申請U簽證。比如,最近被美國司法部民權律師在夏威夷起訴的 Global Horizons Manpower Inc.,曾為四百餘名泰國農民申請農場短工專用的H-2A簽證。如果這些泰國人能幫助司法部證明這真是“美國曆史上最大的販賣人口案件”,他們有可能獲得U簽證。不過,在實踐中,申請U簽證的人,三分之二是躲避家庭暴力的女性。所以一些律師“昵稱”其為“家暴簽證”。

雖然設置U簽證的法案早在2000年就已通過,但美國接著“變天”,行政權力從民主黨轉到共和黨手裏,而共和黨官員對此不甚熱心,移民局一直沒有製訂執行細則。所以U簽證雖有名號卻多年不未曾正式發放。一些共和黨議員認為,打擊犯罪是一項社會義務,你有證據就該出庭作證,不該要求合法逗留美國的U簽證作酬報。這話道理上並不錯,不過U簽證在打擊犯罪的工具性一麵之外,還有幫助受害者的人道性一麵。一個來自夫權至上地區的女人,如果有膽量上法庭指控男人,她就與傳統割裂了,實際上是回不去了。她需要U簽證為她擔保一個新生活。

試看一個類似的中國例子。1960年,“畝產萬斤糧”的“大躍進”所引起的三年饑荒之中,母親和兩個孩子被餓死的四川農民何明淵,逐級上妨,逐級被打壓。到北京後,他在街上大白天打燈籠,以示世道“暗無天日”。當時的北京市會書紀、政治居會員彭真,了解真相之後,不但將他放出監獄,而且考慮到何明淵老家的幹部作風問題,允許他選擇其他地方落戶安居——這是老農最佩服的地方,那一代領導人裏,還是有了解農村風土人情的。何明淵表示願意去貴州一位朋友處。他到貴州後,得到了當地政府的妥善安排。

很多老上妨戶,其實已經無法在原地居住。即使解決了最初觸發上妨的問題,由於得罪了有勢力的大戶,他也很難在原地和諧生活。押回原籍隻是迫使他再次上妨;改換到大一點的市鎮,在無人與之有曆史過節的地方讓生活重新開始,才是比較徹底的辦法。

U簽證的事情拖到2006年。國會中期選舉之後,民主黨議員重新占據國會多數。他們施壓移民局,終於在2007定出執行細則,並在下一年的8月正式發放了第一批U簽證。該簽證有效期四年,允許打工;持證三年後可以申請綠卡。大概是要安撫遭了難的暴力受害人,U簽證在附屬申請方麵特別寬鬆。二十一歲以下者,還不算完全的成年人,其父母、子女和未婚兄弟姐妹都可以附屬申請,這些不算在一萬人的名額內。

前兩年,可能知道的人不多,名額沒有用完。今年,一萬個名額在7月初已經爆滿。裏麵總有近七千個是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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