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潔的婚姻 蒙福的家庭

你們各人都當愛妻子,如同愛自己一樣。妻子也當敬重她的丈夫。-弗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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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申請U簽證?

(2011-07-20 20:06:39) 下一個
自從 2007 年國會修正了 U 簽證的有關移民法律後,在移民社區引起了很大的反響。許多沒有身份的外籍人士認為這是一種大赦。有些移民公司甚至利用人們對 U 簽證的不了解欺騙不明真相的客戶,讓他們先繳納 U 簽證的手續費。針對這一情況,我們希望能讓大家對 U 簽證本身及什麽人能申請 U 簽證做一番介紹。
2000 年 10 月國會通過了“防止人口販賣及暴力行為的法案” Victim of Trafficking and Violence Prevention Act (“VTVPA”) 。 U 簽證是 VTVPA 其中的一種簽證。 U 簽證設立的主要目的是鼓勵沒有移民身份並受到某些暴力行為受害者在沒有被遞解出境的恐懼心理壓力之下能主動站出來向檢方及警方舉報暴力犯罪行為。
2005 年 , 國會對 U 簽證的移民條例曾做過了修正,並在去年 10 月對 VTVPA 再次修正。雖然目前 U 簽證的法律條例還不完善,但 2007 年的修正案比 2000 年的初案及 2005 年的修正案已更加明確,並更加規範。但 VTVPA 至今仍不完整,例如拿到 U 簽證的外籍人士及其家屬仍沒有資格在美國調整身份。我們認為國會在不久的將來而目前國會也確實將就這個問題做出最後的修正,以便讓有 U 簽證的外籍人士及其家屬最終在美調整身份獲得綠卡。
U 簽證所帶來的權益 :
U 簽證給其獲得者帶來眾多優惠及權益,最值得一提的有以下四種:
第一、 獲得 U 簽證的外籍人士可以同時獲得一張四年有效的工作許可證。憑此工卡,他們可以在美合法工作,而不需要每年去更換工卡;
第二、 獲得 U 簽證的外籍人士的沒有移民身份的家屬們在其獲得 U 簽證的同時也可以同時獲得 U 簽證及四年有效的工作許可證。
第三、 所有 U 簽證獲得者如果在經濟或生活有困難,某些州,包括紐約州,還允許他們申請政府補助及醫療保險。
第四、 也是最為重要的,是拿到 U 簽證的外籍人士及其家屬很可能在三年後可以在美申請永久居民身份。
申請 U 簽證需要的條件 :
移民法第 101(a) (15) (u) 條規定,申請 U 簽證的外籍人士要滿足以下條件 :
1、 他們是美國法律(包括聯邦法及州法)規定下的犯罪行為的受害者。
2、 他們要主動舉報犯罪人及其犯罪行為,並主動配合檢方及警方辦案,隨叫隨到,無論案子拖多久,直到全案結束為止。
我們特別要指出的有兩點。不主動舉報犯罪的人及其犯罪行為的外藉人士沒有資格申請 U 簽證。另外,想申請 U 簽證的人切記不能“虎頭蛇尾”。因為 U 簽證法律明確指出,如果移民局發現獲得此簽證的外籍人士拿到 U 簽證後不再與檢方或警方配合辦案,移民局有權利吊銷已發的 U 簽證。
3、 他們遭受了極大的精神及肉體上的傷害 (Substantial physical or mental abuse) 。很多想申請 U 簽證的外籍人士都想知道如何才能證明自己所受的傷害達到“極大” (Substantial) 這樣的一個標準。根據我們十多年處理家庭暴力移民申請案的經驗,我們認為不是某一個單一的因素 (No single factor) 就可以證明自己受的傷害是 Substantial 。
全美專門處理 U 簽證的移民官 (VAWA Unit Adjudicators) 一般會從多反麵來衡量申請人所受的傷害是否 Substantial 。他們要看申請人受傷的性質,犯罪行為的嚴重性和所受的傷害給受害者造成肉體及身心傷害的持久性等多方麵的因素才能決定 U 簽證申請者所遭受的傷害是否是“極大”。因為法律對這一條沒有什麽明確規定,反而給 U 簽證申請人造成一定的困惑及挑戰。但反過來說,正因為法律對這項要求沒有什麽明文規定,我們認為對申請人反而有利。問題是如何采證及如何用事實打動這些移民局審批官的心。
4、 在他們申請 U 簽證時,檢方或警方指定的負責人要在他們的 U 簽證申請表 I-918 中的 I-918B 部分簽字證明他們確實幫助了檢方或者警方破案或辦案。
誰是 U 簽證規定下的受害者 :
移民法第 101(a) (15) (u) (iii) 條規定了可以用來申請 U 簽證的犯罪行為多達 30 條。這裏我們隻舉例我們常見的美國聯邦及各州法律下規定的幾種犯罪行為,例如強奸,人口販賣,家庭暴力,性奴隸,殺人等。凡是受到這些犯罪行為迫害的人都可以是 U 簽證法律規定下的受害者。受害者還分直接受害者和間接受害者。直接受害者分兩種:當事人和目擊者。比如說一個沒有身份的、有心髒病的人目擊了一件殺人案,因受到驚嚇而產生中風, 那麽這位目擊者盡管不是當事人,但是他是直接受害者。隻要這位目擊者能符合其他 U 簽證的要求,他可以申請 U 簽證。間接受害者包括的人就更為廣泛。間接受害人包括其配偶、 21 歲以下未婚子女、父母及 18 歲以下的兄弟姊妹。這些年齡的限製是從發案當天截至計算。 另外,移民法 101(a) (15) (u) (iii) 還規定, 如直接受害人本人是美國公民,或本人與讓其受害的犯罪人是同夥等,直接受害人的親屬不可以作為間接受害人來申請 U 簽證。
申請 U 簽證與申請赦免 :
移民法第 212 (d) (14) 條詳細列舉了什麽樣的外籍人士不可以被美國接受 (Inadmissibility) ,因而不能在美調整身份。我們最常見的 Inadmissibility 有非法入境,沒有合法身份,曾在美國犯過一些罪等。 U 簽證的法律規定,隻要申請 U 簽證的外籍人士能滿足申請 U 簽證的其他條件,申請人可以申請赦免。移民局一般會同意赦免他們的 Inadmissibility, 這樣他們將來可以在美調整身份。
U 簽證申請人在遞解程序中 :
我們前麵說過國會設立 U 簽證的最主要的目的是鼓勵沒有什麽身份、有遞解令的、或在遞解程序中的外籍人士願意主動向檢方、警方舉報犯罪行為,因此 U 簽證有一係列的法律規定能確保這樣的外籍人士不被抓。如果 U 簽證申請被批準,申請人可以以此來打開 (Reopen) 自己原先的遞解令,並可以要求在法庭上調整自己的身份。如果申請正在遞解程序中 (In removal proceeding) ,在其 U 簽證被批準後,移民法庭及政府移民官員 (Trial attorney) 會同意關閉案子 (Administratively terminated ) 。
我們要提醒大家的是: U 簽證雖然對沒有身份、有遞解令或在遞解程序中的外籍人士是一個福音,但它決不是坊間傳聞中那種對在美無身份外籍人士的 “大赦”,因為隻有符合以上列舉的辦理 U 簽證條件的外籍人士才可以為自己翻案或關案,所以我們希望大家不要在不了解自己是否可以申請 U 簽證的情況下,向一些移民辦事處交付所謂的辦案費,以免上當受騙。
另外,我們還要告訴遭受家暴但配偶又不是美國公民及永久居民的沒有身份受害者, U 簽證是一條可以為自己單獨申請綠卡的非常有效的途徑。 VAWA 小組的移民官會優先考慮結婚前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這點與普通通過家暴來申請綠卡的情況不太一樣,因為 VAWA 移民官一般不會考慮在其婚前所發生的家暴行為,除非婚前的家暴行為與婚後的家暴行為有必然的聯係。但是 VAWA Unit 辦理 U 簽證的移民官們在衡量因家暴而申請 U 簽證的受害者所受肉體及心理的傷害程度時會考量申請人所受傷害的持續性,包括婚前的暴力行為的嚴重性等因素。
我們特別鼓勵沒有身份、配偶不是 美國公民或永久綠卡而受家庭暴力迫害的受害人能充分利用 U 簽證的條例,能主動向警方報案,並協助檢方將向自己施暴的配偶或同居者繩之以法,隻有這樣才可能為自己爭取權益並獲得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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