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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瞎說:忽悠財產保護--Assets Protection(續)

(2014-04-26 19:02:44) 下一個

周末瞎說:忽悠財產保護--Assets Protection(續)

上回說到:

萬一!萬一保險公司這道防線也沒頂住咋辦?

 

接著忽悠,話題先稍微轉一下,說幾句我們同胞有些忌諱的話題。常常有人調侃,人生無常,一輩子都在和不確定性打交道,很多事情人算不如天算,不論你如何籌劃準備,由於種種不確定和變化並不能每每讓結果盡善盡美。其實人生的豐富多彩恰恰是因為這些數不盡的不確定性給我們帶來的,沒有了這些不確定性,我們的人生說不定會十分索然無趣。

 

其實我們每一個人從出生起,就有一件事兒不論我們是否願意麵對都是非常肯定滴確定下來的,這就是每一個人除非你是神,在出生之後,就確定了今後的某一天,我們都會故去,差別僅僅是故去的早晚和故去的形式。

 

中國人常說“死了死了,一了百了”。問題是死了以後並不能一了百了。不論在現在的中國還是美國,某人死後,總會留下一些列未盡事宜。遺產、債務等等等等。為了妥善處理這些未盡事宜,或者在處理這些事宜中最大限度的反映故去的人生前的意願,就產生了諸如 信托(trust)、遺囑(will)、授權(Power of Attorney)之類的法律手段或者法律文件等等。對於我們第一代移民來說,如果沒有專門學法律的話,對這些術語常常感到困惑。並不是完全不了解,但是要是徹底了解有似乎很不容易。下麵試著用我的粗淺理解做些介紹。

 

信托(trust):不論多麽複雜,總的說來不過是一種合法合約。通常一個信托中總存在三個主要的角色。

1Trustmaker信托設立人,在不同的文件中,一些常見的其他稱呼與這個等價,比如Grantor, Trustor 或者 Settlor

2Trustee: 信托的管理控製者,即可以是自然人又可以是一個商業主體(entity),如一個公司或另一個信托。

3Beneficiary:信托受益人,可以是信托設立人指定的自然人或一個商業主體(entity)

 

在法律允許範圍內,信托設立人可以決定以上角色由誰來擔任,什麽事宜或財產會被包括在這個信托中,可以對受益人享受利益設置限製條件。

 

信托種類很多,大的分類分為Living TrustsTestamentary Trusts。前者在信托設立人在世的時候生效,後者在信托設立人死後生效。另外兩類為Revocable Trusts, Irrevocable Trusts前者適用於避免當信托設立人出現精神上不能作為mental incapacity時,財產無需經過probate,一旦信托設立人的狀態被證實為精神上不能作為,信托文件指定的後繼行政管理trustee即可接手處理控製信托內的財產、投資;並為信托設立人支付賬單,處理財務。後者適用於信托設立人需要將名下的財產從自己名下移走並保持一定的控製。是不是irrevocable trust就能讓你的財產絕對得到保護了呢?簡單的回答是否定的。折騰一大圈,結果還是不能100%讓自己的財產得到保護,那還折騰什麽?最簡單的回答是當信托設立人死後,信托並沒有死,還在繼續存在,由指定的trustee實施控製,這樣經過法庭法官的probate過程就被省略了,而通常這個過程耗時費錢。另外,通常一個信托的文件和細節都可以保證私密性,不像LLC的很多文件是公眾可以讀到的。

Will, Living will,不少人聽到這個詞的第一反應是遺囑,是為死後做出的安排。但在現實中,這還會對遺囑設立人生前,萬一不幸進入了精神上不能作為的狀態,不能自主表達自己的意願時產生作用。比如說進入了不可逆轉的昏迷或靠醫療器械維持生命的階段。如果有事前設立的遺囑,則醫生有權利依照你的意願終止這樣的狀態,否則,你的家人也不能為你做出這樣的決定。當然,遺囑還可以指定身後的遺囑執行人,受益人,具體收益的細節。

通常通過遺囑向下一代或配偶以外的人或機構轉移財產都不能避免Probate

授權(Power of Attorney),有了信托和遺囑為什麽仍然需要設立適當的授權呢?因為一旦當事人故去或者喪失了自由表達自主意願時,當事人需要指定或者授權某人代其行使其法律權利,比如說售賣不動產時的文件簽署。

有朋友會抱怨,沒掙幾個錢,還要處理如此繁瑣的事物。其實以上涉及到的還僅僅是相關全部的極小一部分,還有多少沒有談及,我無力估計,除了我沒提到的,還有無窮無盡的方麵我肯定從未聽說過。

需要提醒朋友們注意的一些問題要說說。

一旦涉及財產財物轉移,IRS最關心的就是相關的稅務是否被收繳了上來。可能涉及的有gift tax, generation-skipping tax, estate tax甚至income tax。第一代移民努力奮鬥,積累財富,省吃儉用,設法為下一代多留一些。如果計劃不周,有相當大的一部分恐怕最終送給了IRS。不少第一代移民專長在於某些科技領域,對法律由於感覺過於複雜多變而選擇趨於回避,事實上,很多年來上述稅收相關法律在原則上相對穩定,變化常常僅僅是具體數額上的調整。假如沒有妥善處理 estate planning,弄不好遺產或財產受益人麵臨巨額稅務,極端時,受益人也尋不得不選擇放棄財產繼承。

另外一旦涉及財產財物轉移的事宜未經妥善計劃,還可能給受益人帶來不必要的困擾。用一個小故事說明。

某人有四個孩子,通過律師甲訂立遺囑,死後自己的房子將平均分給四個孩子。由於某種避免probate的考慮,死前把大兒子的名字通過joint tenancy 的方式加到了這個房子的title上。經律師乙審閱遺囑和title文件時發現了這個問題,說明律師甲處理遺囑時沒有審閱title。這樣的結果造成:父親,遺囑訂立人死後,大兒子自動取得整個房子的所有權,是否分給其他兄弟則完全取決於大兒子的意願而不是父親在遺囑上如何說的。

再舉一例,某人設立了一個irrevocable living trust。自住房的title轉入了該信托。而後一直住在這裏。遭遇官司時,法官挑戰了該信托,由於該人在此房產上的ejoyment control,最終被法庭認定,該信托設定人仍是該房產擁有人,房產價值適用於支付官司訴求的經濟利益。這樣的問題對試圖利用信托保護自己的人似乎很打擊,不過經過妥善設立信托,這類問題是有可能解決的。

最後,回到財產保護話題。據說,最有效分隔生意經營帶來的潛在官司對個人財產的有效辦法還是妥善設立運行LLCLLC的有限責任方麵保護財產作用的發揮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LLC完全獨立於個人。一旦有任何兩者之間的瓜葛被別人抓到並證實,LLC的有限責任方麵保護財產的作用就會被限製了。比如說,LLC的支票被用於個人的某次消費,有限責任保護就會被挑戰了。

 

如何妥善的構建一個自己財產的保護網似乎有各種途徑,每個人情況不同,需要保護的財產也不同,最適合每個家庭的財產保護計劃也一定不同。希望我的忽悠能為朋友考慮這類解決方案提供一個出發點。自己知識越多,選擇到最適合自己的律師,會計師的可能性越大。另外,Assets Protection Attorney收費常以小時計費。如果您homework沒做好,坐在律師對麵很久都說不明白自己到底要什麽,不能理解律師提供的方案,好在哪裏,不好在哪裏。那樣的話,整套方案做下來費用就高了。

 

關於財產保護續集暫時寫到這了。謝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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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rx 回複 悄悄話 thank you very much! please continue to write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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