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美國是強勢文化,而內部又有弱者。

(2008-03-14 06:05:10) 下一個
美國是強勢文化,而內部又有弱者。

準確的說是“美國是強勢文化,而內部絕大多數人是弱者”。

美國是強勢文化。在強勢文化教育下才能使人們認同美國的一點點氣都不能受的外交政策。而且事實是美國的強勢價值遠遠超過一點點氣都不能受,是要美國的(真的和假的)敵人成千上萬倍地償還。

而美國是強勢文化的內部又有弱者,他們很難在強勢文化價值的培養下過著弱者的生活。都別說一般情況下都是有壓迫就有反抗,美國的弱者們是在強勢文化價值下長大的就更要反抗啦。

加上工業化生活方式也比較孤獨,這一點馬克思在<<共產黨宣言>>就指出了:工業革命撕破了家庭溫情脈脈的麵紗。精神有病或脆弱的人在這雪上加霜的環境裏就容
易惡化。

再加上槍容易得到。槍的市場依然存在,在市場經濟裏破壞任何一個市場都是非常困難的。這樣一來規模就極大化了。

美國也是鬧革命(revolution)起家的。鬧革命就要打仗(revolution war),打仗就要武器,再說美國的開國者們也都是財產擁有者,那年頭警察和法律都不是很健全,有財產的人往往需要自己保護自己的財產或自己的財產本來就是槍(搶!你看看,中文就是英明!槍和搶的必然聯係一下子就一目了然啦!)來的。這樣一來,美國的開國者們在開國前和開國中以致開國後跟軍火工業的關係就幾乎可以說是因果的關係。

美國的開國者們為了保護軍火工業的利益還堂而皇之地製造出來美國憲法規定,攜帶槍支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自由的至關重要的組成部分。1796年,美國憲法第一批修正案(即著名的《權利法案》)明文規定:“人民有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予以侵犯。”

又給以邏輯道理的解釋:人民擁有武器看來是為了有能力在必要的時候造反,推翻不合民意的政府。

事實是喜愛獨立思考的人們(也就是恰巧跟美國政府官方思想碰巧一致的人們)一下子就信了它幾百年而且還在繼續。

可是稍微有一點軍事常識的人們都明白,武器和正規軍隊還是有相當大的距離的。因此,僅僅是有武器就以為可以跟正規軍隊挑戰無異與以卵擊石。當時雖然沒有導彈、飛機和坦克,卻有大炮!因此,即便在當時,那個理由也是言不由衷的。

一個實實在在的證明就是美國的內戰。人家美國內戰時的南方有正規軍還不是要推翻政府呢,隻是想自由想獨立都沒戲。這要求獨立可是個比推翻政府要弱得多得多的要求,因為如果推翻了政府再建立一個你喜歡的政府再通過你喜歡的政府別說讓你獨立啦,恐怕還可以帶一些銀兩走呢。

難怪很多美國南方人至今仍然耿耿於懷還非要飄揚他們追求自由的祖先的叉子旗。事實是喜愛獨立思考的人們(也就是恰巧跟美國政府官方思想碰巧一致的人們)就拿黑人來壓他們。

當然,有些獨立思考的人們(也就是恰巧跟美國政府官方思想碰巧一致的人們)會說啦:那多數人不同意你獨立呀!這不是廢話嗎?多數人要辦的事情還要槍啊?!

喜歡禁槍的人們應該好好想一想美國是資本主義民主國家還是市場經濟。看來你應該好好想一想市場經濟。不錯賣槍賺錢,但是賣子彈更賺錢。因為子彈是消費品。子彈和槍的關係是油燈和燈油的關係。

什麽?喜歡槍的人可以盡管擁有無數的槍?你可不知道喜歡槍的人更喜歡子彈吧?槍給了人們祖祖輩輩夢寐以求的百步傷人之功啊!

有功不一定非要用不可。但是,人家有了,你卻要廢了人家的功,有知識的人們就應該想象到那阻力的強大吧?

因此,不僅僅槍要賣,子彈要賣,而且買起來還不能有太多麻煩!

人多人少都是良莠不齊的。所以,精神不太正常的人們和槍結伴的事情到用槍的事情在美國這幾億人裏是必然要發生的。當然,在美國,自殺(包括大學校園)的事情也是以每年成百上千的穩定的統計數字發生者的(隻是不上新聞罷了)。

這也是獨立思考的人們(也就是恰巧跟美國政府官方思想碰巧一致的人們)喜歡說的製度決定的。

你唯一能做的隻有希望下一次發生時,你不是受害者。

在美國能活出象美國在世界上一樣的人是很少的。美國人一方麵必須要認同強權的世界觀才能有美國在世界上是正義的化身的自我形象和為美國的強勢外交政策去死,因為亞當斯密解決不了資源問題。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嘛。可是絕大多數美國人自己的日常生活卻不是強勢的,恰恰相反,卻是弱勢的。正常的美國人難免看到了自己身邊的不平事而采取美國的強勢價值觀的解決方法。說這些人有病的人們才是真正的病人呢,因為他們可以對這些矛盾熟視無睹地麻木地生存。再就是逆來順受不敢動而已。這就是美國人每當提到敵人的時候都要明確指出“外國的和國內的敵人(foreign and domestic)”。因此,美國是警察與公民比最高的國家。

法製國家就是罪犯國家,一是因為罪犯多,二是把所有人都當可能的罪犯(也就是嫌疑犯)對待。法製是相對犯罪的而存在和發展的。法製越好說明犯罪越多。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有那個需要嘛。我以前寫過一個法製國家等於罪犯國家的帖。極端地說一個國民都不犯罪的國家的法律一定好不到那兒去(國民都不殺人的國家就
一定沒有殺人犯也一定沒有殺人罪,別的罪也是同樣道理),而一個所謂“法製國家”裏的國民就是恰恰相反啦(極端地說就是人人犯罪的罪犯國家)。

警察越多越好也說明犯罪越多。不然那裏需要那麽多和好的警察呢?法律的市場或土壤是犯罪,警察的市場和土壤也是犯罪。在市場經濟裏,任何東西都是不會破壞自己的市場的。警察越多越好更說明不僅犯罪越多,還會越來越多。越多越好的警察是不會減少犯罪的,因為那意味著一些警察的失業。

自由概念本身就意味著犯罪。自由是相對限製而存在。小或輕的限製如道德、宗教、紀律和規則,大或重的如法律。

西方國家早年是宗教控製的,政教合一嘛,教堂就是政府。規矩和法律都是統治者定的,當統治者終於受不了宗教規矩的束縛的時候就產生了政教分家(西方政教分家
也隻幾兩三百年)。

事事都嚴格按照上帝的聖經辦事的人們是不需要自由的。即便是在反基督教的國家,真正信仰基督教的人是應該高高興興地早日上天堂的(也就是死)。

事實是真正信仰基督教的人幾乎沒有,這一點可以從基督徒對待死亡的態度看出。對真正信仰基督教的人來說死亡意味著上天堂應該是他們夢寐以求的事情,可事實
是他們都非要賴在地球上不走,也就是不願意早日見上帝。

隻有壞人或罪人,也就是不能接受規則的約束的要自由的人,他們要破壞規矩才需要自由,比如要婚前操逼、離婚、墮胎、避孕、和殺人(如美國這次打伊拉克已經把
先發製人的戰爭正義化了,因為以前的所謂正義戰爭隻局限在真和假的自衛的範圍)。

自由概念本身就意味著犯罪。自由是相對限製而存在的,沒有限製就沒有自由。在實踐上自由也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和限製的。有小或輕的限製如道德、宗教、紀律和規則,大或重的如法律。所謂“要自由”就是要擴大自由的相對性就必然要破壞道德、宗教、紀律、規則和法律的限製,破壞紀律的限製就是違紀、破壞法律的限製就是違法。

1,“願”需要定義。2,“要”隻是要求有追求強勢的意識,不等於“具有”。如果把“願”定義成是否有“追求強勢的意識”也是可以的。 Cho 是“強勢文化”教育出來的按照“強勢文化”的方式行事了的人。他也應該知道教育他的“強勢文化”的對象是他而不是富人,所以他就要報複了。他也應該知道教育他的“強勢文化”的對他這樣的反抗者或叫精神病早就準備好了,所以他就自殺了。他當然是個弱者,但做了一瞬間的強者。

事實上的強者教育人們都作真正的強者按他們的規矩玩維持秩序。人們就在這事實上的強者製定的規矩裏忍氣吞聲或麻木地作為事實上的強者服務的"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能把握自己的人(be able to take balance)."真正的強者,從而維護事實上的強者的利益和秩序。有些人在這種秩序裏活的難受就向它挑戰,或成功或頭破血流。
[ 打印 ]
[ 編輯 ]
[ 刪除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