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與駕車有關的經曆(2)

(2007-05-10 17:56:39) 下一個

在美國,如果你在路上開車被警察攔下,吃了罰單,一定要先仔細讀讀那個小小的罰單卡片,上麵有你所需要的全部信息。

罰單是以法院名義開出的。抬頭有相關法院的名稱、代號、地址(這和犯事地點有關)和聯絡方法。警察在簽單前,會通過他車上的電腦,核對駕駛人和違規車的有關資料,填在卡片上,也會簽上他的個人代碼。警察要在上麵圈出違規的項目,比如,4-144(未遵守“先停後過”的標誌);4-85(違規超車);3-76-2f(沒係保險帶),8-1(不檢車)等等。罰單背麵有罰款金額明細表,比如4-14485美元;8-1130美元。警察尤其要在表上圈出所列的天氣狀況,路況,能見度等。

一般來說,警察開罰單是依照交通規則,但從理論上說,警察的判斷隻能算一麵之詞。因此,每個罰單上必定印有如下一段話:如果你認罪,並願意接受罰款,請在開庭日之前,交來你的支票和本罰單。如果你認為自己無罪,請按罰單標示的日期和時間,準時出庭。

       也就是說,法院至少表明了你有為自己辯解的權利。

在法庭上,法院的檢察官是原告,被開罰單者是被告,警察是原告證人。如果警察因故未能出席,原告缺了證人,而被告又堅稱無罪,那麽這個罰單多半是生不了效的。

違反交通規則的懲罰種類多多。依我看其中最重的,除了酒後駕車外,就數超校車了。酒後駕車一經發現,要上手銬拘留,憑保釋放,初犯者除了罰款外要吊銷駕照6個月(沒有變通餘地)。再犯者吊銷駕照一年以上,還可能坐牢。其他各項違規一般都明定罰款數字,但超校車屬於必須出庭的,不允許認罰了事。

 

我女兒從小學、初中到高中,一直是校車到家門口接送。因此,愛護學生、尊重校車這種規矩,我懂。可是沒想到,去冬竟然吃了一張超校車的罰單。

 

美國校車,神聖不可侵犯。

美國校車是個龐大的體係。 它的車型是統一設計的,分大、中、小三種巴士,方方正正獨成一體。全部深黃色,不和任何其他車類混淆,一般也不允別用(伊拉克戰爭期間,臨時兵員運輸需要,一批校車是由美國聯邦政府專門下令才調動的)。車的前額和後腦勺上各有四個指示燈,正中標有“SCHOOL BUS”字樣。校車有兩個門,與司機相對的側門供上、下車用,司機要認得每一個學生;朝後的門平時不開,隻做緊急備用。無論在人口密集的東、西海岸,還是在中部的曠野村路上,每天早上8-9點和下午2-3點,黃色的校車穿梭在社區街道上,定點從各家接送中、小學生上學下學。我每天早上9點上班正值上學時段,一路穿過幾個小鎮,不到30分鍾的路程,要與幾十輛大大小小的校車相遇。在那個時段裏,隨便放眼,總能在路上掃到“校”黃色,讓人感受到義務教育的份量。

學生上、下車時,車門一開,司機座窗外那個“止步”的牌子就會展開。路上的往來汽車如視國家元首,遠遠止步,停出一長溜,直至牌子收起才敢動彈。除了校車司機外,上學、放學時路口還有定點的義工,護送學生過馬路。來往車輛對義工們舉的STOP牌子,也是畢恭畢敬。我從小被譽為“祖國的花朵”,到這裏以後,才明白花朵不僅僅是頭銜,更是一種待遇。

 

那天我開車,旁邊坐著休假回來的女兒,後麵坐著老公,三人興高采烈。從小路剛北轉上KINDERKAMACK大路,突然覺出後麵有一警車,閃著警燈跟上來。我有點緊張,瞄著後視鏡詫異“是在閃我嗎?”,他倆也茫然。

我放慢了車速,警車緊跟。我又自言自語道:“是閃我嗎?我怎麽了?”

女兒說,你還是靠到路邊去吧,別動了。我照辦。

車停到路邊,警車頂著我的車尾停下,我們都靜息在那裏。

過了一會兒(我想這其間,警察在記錄我的車牌等信息),警察從車上下來,向我的車走來。我打開車窗,主動打招呼:“你是讓我停嗎?我做錯什麽了嗎?”

“你沒有看見校車嗎?”

“校車?啊…,在哪裏?我沒看見啊…”

“你超了校車。請拿出你的駕照、車輛注冊和保險單。”天哪!

我對自己的違規毫無概念。冬季,下午四點半已經有點昏暗,天又下著小雪,我一直盯著前麵的路,連校車的影子也沒看見。警察懶得和我饒舌,說你要有話,到法庭去說吧。隨後,把一張罰單和證件一起交還給我。

回家仔細再看,上麵明確寫著出庭時間,超校車是必須出庭的。

第二天上班在辦公室一說,老美們都說這是大“罪”,除了罰款500,至少要記5個黑點,還要去社區義務服務。5個點!那我的保險費至少會增加一倍,而且一旦增加,就要持續三年(每滿三年才自動減去2個點,我記得交通規則裏這麽說)。

 

出庭日期是一周以後。

那天,法庭外等候的人很多。牆上貼著當日審案的名單,好幾十人,我的名字不靠前,有等頭了。自我打氣地想,幸好法庭在我居住的地區,如果吃罰單是在外鄉,那就有得跑了。 

案子一個一個地過,點到誰的名字,誰就站到被告台上去。法官高坐上麵,旁邊有兩個助手作速記,查對資料。被告先要舉起右手對法官宣誓,保證自己答話時不會撒謊。那種氣氛,即便在外麵有多雄壯,到法官麵前也矮了三分。

大約快兩個鍾頭才輪到我。給我開罰單的那個警察,正點出席,他還帶了另一個據說當時目睹現場的警察,兩人都向法官作證說我超了校車,案子就這麽鐵定了。我還是辯解了一句“沒看到”,但連我自己也知道這說法是多麽軟弱無力,大概吃罰單的人都會這麽說吧。當法官問我“DO YOU PLEA GUILTY?”(你服罪嗎),我脫口而出地說 NO。他吃驚,“為什麽?”(這麽重案,還敢不服罪!這不是明擺著給法官出難題嗎)。我心有不甘地嘟囔說,我女兒就坐我旁邊,她也沒看見校車;我開車多年,從來不冒犯校車,有很好的開車記錄。說到這裏,法官插話“你xx年有過一次罰單”(天哪,那都是11年前的事了,而且是輕罰,他怎麽還能查到!)。法官對我的NO字無可奈何,對不肯認罪的人硬判是不好的。他一臉秀才遇到兵的表情,笑了笑:“超校車懲罰比較重,你還是請個律師來幫你吧。下次開庭的時間是…” (一個月以後)。

 

找律師倒是不發愁,因為自從吃了罰單以後,我信箱裏自動找上門來的律師就沒斷過。開始還納悶,他們怎麽知道我吃罰單了?!後來才知道,警察開罰單是公開行為,每天法庭都對外公布,維護社會安全的運作相當透明。

律師們的信件,開頭第一句大多是,聽說你在xxx日因為xx事被開了罰單。接下來,有的說“警察的罰單,並不能百分之百證明你有錯”,有的說“即便你有錯,你也應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還有的列舉自己曾經贏過多少罰單官司,等等。總之,毛遂自薦,表示要替我分憂解難。美國律師多如牛毛,他們掙飯吃也不容易。

有一封信讓我動了心,那是個老律師CHASE先生,他說他在這個地區幾十年了,專門和警察打官司,他的三個兒子都是律師,其中一個還當過本地法庭的檢察官,十分熟悉法庭的運作。老CHASE和小CHASE合夥,成立的律師公司就叫CHASE & CHASE 於是我就去了電話,約了麵談時間。

CHASE對我說,從今天起這事就擔到我肩膀上了,你就好好忙你自己的事去吧,不用發愁了。他當麵向我保證,可以把案子的性質減輕,收費350美元(想想保險費每年至少增加好幾百,這錢得花)。

過了兩天,我收到了律師給法庭去信的抄件,讀了之後暗自發笑。

律師措辭鄭重,要求警察提供當時校車的方位圖,校車牌號,司機姓名,司機旁證等。連我都覺得這麽做有點胡攪蠻纏,因為警察在盯上我,給我開罰單的時候,他顯然顧不上去記校車的牌號,或去問校車司機的姓名。 當然,如果警察局去調查,也定是能查到的,但他們有那個時間嗎?幾天後,警察局的複信到了,果然沒拿出新的證據,他們隻是說明,當時校車是在KINDERKAMACK公路由北向南,嶄停路邊的。

根據警察局的信,我到實地去看了一下,才明白當時為什麽會沒看到校車。

校車從北往南,停在右手路邊;我剛拐上路往北,反方向走外線,兩者之間一共隔著四個車道。罰單上注明了當時下雪,能見度比較低;也注明了路濕(司機必須集中精力看前麵)。

我畫了個草圖給律師,他說這些情況都很有用。

 

一個月後再次出庭,小CHASE陪著我,他負責與法官對話,我落得個清閑。

我的律師對法官強調:警察未能提供補充證據,他們不能百分之百地證明那裏有校車;即便有校車,被告也有可能真的看不見,等等。他說完了,法官考慮了一下,建議按照“開車不謹慎”處理,那個警察表態無異議,這案子三下五除二就降格了。罰款130,記兩個點。

經過這一場折騰,我開車就知道怎麽注意了,每每眼觀六路。

寫此事提醒在美國的諸位,校車可是招惹不得的,千萬躲著它們。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