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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反就業歧視的法律

(2007-04-15 01:08:58) 下一個
美國:美國國會於1964年通過了《民權法》,該法第七章要求雇主不得有基於種族、性別、宗教、民族血統、年齡及殘疾的歧視。美國國會還通過了1963年《同工同酬法》、1967年《就業年齡歧視法》、1972年《公平勞動機會法》、1973年《複職法》等法律,嚴格限製勞動領域內的各種歧視,保護勞動權益,這些法律中的規定構成了美國勞動領域的公平就業與職業機會標準。

  法國:《法國勞動法典》不僅明確提出了平等就業原則,即任何人不得因為出身、性別、家庭狀況、籍貫、習俗、種族、政治觀點、宗教信仰等被拒絕在招聘程序之外,還規定了數條禁止性條款來對女性進入勞動市場給予保護。此外,1983年7月13日的《男女職業平等法》明確規定:招聘單位不得以性別或家庭狀況為由拒絕聘用,否則,雇主的行為就構成性別歧視,將受到罰金或者監禁的刑法處罰。

  加拿大:加拿大平等與不歧視權利在兩個層麵上受到保護,首先是1982年通過的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該憲章具有憲法的地位,適用於議會、各省的立法機構、政府的行為。其次是《加拿大人權法》和各省的人權法,就業歧視是人權法中最重要的一個領域,加拿大法院關於歧視案件的司法實踐主要是以就業為背景的。消除就業歧視是過去一個世紀推動加拿大人權立法和司法發展的主要驅動力。

  愛爾蘭:1998年愛爾蘭頒布了《就業平等法》,該法律規定在同勞動關係相關的任何方麵禁止根據性別、婚姻狀態、家庭狀態、性趨向、宗教信仰、年齡、殘疾、種族以及國別進行直接或間接歧視。為了確保平等勞動權的實現,愛爾蘭設立了兩個機構分別處理個人投訴以及開展促進平等的活動,即平等事務調查處和平等事務局,前者擁有調查權,並可以做出有約束力的裁決,其裁決的對歧視的補償可以達到兩年的工資總額,而後者實際負責起草相關法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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