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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歧視遭報複 可控雇主

(2008-06-06 11:31:15) 下一個

投訴歧視遭報複 可控雇主
最高法院裁決兩案 確認1866民權法、反雇用年齡歧視法有禁止報複內涵

         聯邦最高法院5月27日在兩項裁決中強化民權法律,主張雇主不得對申訴種族和年齡歧視的雇員加以報複,遭到報複的員工,可以根據1866年的民權法及反雇用年齡歧視法律控告雇主。

最高法院在第一項裁決中,以七對二票裁決1866年民權法的第1981款,有禁止對申訴種族歧視者報複的內涵;在第二項裁決中,以六對三票裁決,適用聯邦雇員的反雇用年齡歧視法,也禁止對提出歧視申訴者進行報複。

1866年民權法是在南北戰爭結束後一年,為協助新獲解放的黑奴而製定,這個法律和反雇用年齡歧視法都沒有明文禁止報複。

第一項上訴案涉及Cracker Barrel連鎖餐廳的非洲裔副經理韓福瑞斯。他控告說,他在申訴遭上司種族歧視後被開除,因而提出種族歧視和報複的訴訟案,兩項訴訟都被一位聯邦法官駁回,他對報複部分提出上訴。Cracker Barrel餐廳表示,1981款中沒有明文規定禁止報複,雇員應該引用1964年民權法的第七條提出訴訟,該法律規定的提出訴訟期限較短,且賠償金額有上限。

芝加哥第七巡回上訴法院裁決,韓福瑞斯可以引用1981款控告報複;最高法院支持上訴法院的裁決,指出最高法院先前的裁決,和國會的行動,都清楚表明,1981款有禁止報複的內涵。

第二項上訴案涉及45歲的波多黎各郵局雇員麥娜·高梅茲─培瑞茲。她聲稱在對平等就業委員會提出年齡歧視申訴後,遭到上司一連串的報複,而報複違反雇用年齡歧視法;郵局指出雇用年齡歧視法隻適用於民營公司雇員,不適用於政府雇員。一審和上訴法院都駁回此案,但最高法院27日裁決,該法律適用於民營公司和政府雇員,高梅茲—培瑞茲可據以提出控告。

200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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