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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歧視案 雇主須提解釋

(2008-06-20 09:17:41) 下一個

年齡歧視案 雇主須提解釋

【美聯社華盛頓十九日電】聯邦最高法院19日以七票對一票裁定,當雇主的決定影響較多年長員工時,雇主有責任提出解釋,除了年齡以外,是否有其它合理原因。此舉使遭到年齡歧視的員工,較容易證明他們受到年齡歧視。

和此案有關的人員均超過40歲,遭紐約上州的諾爾斯原子能實驗室(Knolls Atomic Power Laboratory)解雇,他們控告公司年齡歧視。1996年該公司解雇31人,其中30人年過40歲,被解雇當中的26人控告公司違反聯邦職場年齡歧視法(Age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ct)。

最高法院大法官蘇特(David Souter)在多數意見書中寫道,此裁決「使雇主為年齡歧視案辯護更難,並更花錢」。他說:「我們必須根據國會訂定的法律。」最高法院大法官湯瑪士(Clarence Thomas)投反對票。

年紀較長的被裁員工提出告訴說,該公司年齡歧視,且裁員的結果有歧視性。聯邦地區法院陪審團同意該公司所說的,沒有證據能證明該公司有歧視意圖。紐約聯邦第二巡回法院也支持諾爾斯原子能實驗室。興訟的員工因此上訴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萊爾(Stephen Breyer)因為利益衝突,回避此案。根據他2008年公開的財務資料,布萊爾擁有State Steel Corp.公司價值10萬到25萬元的普通股票,該公司在洛克希德馬丁公司有超過18%的股分,而諾爾斯為洛克希德馬丁的子公司。

200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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