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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台北6月24日電(作者 張亞中)我也是外交官出身,對於駐日代表謝長廷以往及最近在釣魚台列嶼問題上的發言,萬分厭惡與不齒。
從中國的史冊看,釣魚台列嶼最早為中國人所發現並命名,我國在明朝就已經將釣魚台各島嶼劃入福建海防範圍。1895年1月中日甲午戰爭期間,日本乘戰勝之機以秘密文書作業方式將釣魚台列嶼編入日本版圖,也未經天皇發布敕令召告全世界,是偷偷進行,外界因而無從知悉。日本竊占的整個過程是明知“並非無主之地”卻秘密不法竊占,因而在國際法上自始無效,所謂的“先占”也根本是胡說八道。
日本後來將釣魚台列嶼納入琉球。因此,釣魚台列嶼後來隨著琉球的移轉而移轉。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簽署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稱:“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這一公告的法律意涵在於,琉球群島不屬於以上四大島,因此隻要做為當事國的中華民國,也就是當時的中國,不同意日本的主權可以包括釣魚台列嶼及琉球,日本的領土主權即不能包括上述地區。
1945年9月2日,日本天皇向盟軍統帥無條件投降所簽署的《日本降伏文書》中亦明白宣示接受上述的《波茨坦公告》。
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第3條(信托統治)規定:“日本同意美國對北緯29度以南之西南群島(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信托統治製度提議。在此提案得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得擁有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
《舊金山和約》生效,美國亦自此結束了對日本的占領統治,使日本恢複獨立主權國家之地位。但美國基於戰略利益而與日本另行簽訂之《美日安保條約》則同時生效,使得美國仍得據此駐軍日本本土,並保留駐日美軍基地之權利。至於琉球,則係與日本分離而置於美國單獨管理之下。
1972年5月15日美國又依據《返還琉球協議》,將北緯29度以南的南琉球群島,包括釣魚台列嶼的行政權一並交給日本。
依照《舊金山和約》,美國隻是受委托管理琉球,但是美國沒有按照波茨坦公告,經過“中華民國”同意,就自行私相授受把琉球給了日本,也沒有在琉球舉辦公投,讓琉球人民行使公投,就決定了琉球的命運。美國一直討好日本的原因,自然是冷戰因素所致,美國以領土換得日本對其扈從為代價,並照顧及跟班小弟。另一個原因,就是當時的“民國政府”太弱,兩岸又處於分治不能團結,美國根本不予理會。
大家都知道。1970年代初期是台北的“民國政府”很艱難的時刻,正麵臨退出聯合國,又需要國際支持,但是這時的“民國政府”仍然很有氣節,沒有在原則上的問題上有任何讓步。
美國當時是支持“中華民國政府”留在聯合國的重要友邦,但是為了民族利益,“中華民國政府”仍然對美國的行為表示不滿。外交部於1971年6月11日發出的反對“琉球歸還”的新聞稿中,重申立場:“關於琉球群島:中、美、英等主要盟國曾於1943年聯合發表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之主權應僅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以及主要同盟國所決定之其他小島。故琉球群島之未來地位,顯然應由主要同盟國予以決定。……而美國未經此項協商,將琉球交還日本,中華民國至為不滿”。
雖然表示了不滿,但是在當年10月即將來臨的聯合國席位保衛戰前,台北方麵無奈,也無法做出太大的動作,不過,“中華民國政府”畢竟在琉球地位歸屬問題上沒有讓步。從新聞稿中可知,“中華民國政府”並不承認美國單方麵於1972年“琉球歸還”的合法性,因此,也自然不同意釣魚台列嶼交給日本。此一見解一直持續至今而沒有改變。
但是,我們看看,今日的駐日代表謝長廷說了什麽?他說:“…找出曆史資料,美國已經將釣魚台管領權交給日本,當年“中華民國政府”也沒抗議。”“當時我們跟美國、日本都有正式邦交,…當時政府可以召見美、日駐台大使傳達抗議,也可以召回大使表達抗議,為什麽都沒有?”。
這是什麽鬼話啊?看不懂文件嗎?即使當時的“中華民國”需要美國,可是當時的外交部仍然有骨氣地發出不滿的抗議照會,為何謝長廷要公開地說,“當年‘中華民國政府’也沒有抗議”的鬼話?
謝長廷更沒有知識地表示:“日本有釣魚台事實管領權”。治權來自於主權,沒有主權就不會有治權,同樣的,承認對方有管理權,也等於間接承認對方擁有主權。做為外交官,連這個基本的國際法知識都沒有嗎?
謝長廷早已被譏為“助”日代表。謝長廷不懂國際法,沒有曆史知識,處處替日本講話,羞辱自己的國家與人民,卻還經常耍嘴皮,輕藐國人的保釣、捍衛國家利益的立場。如果謝長廷隻是一般民眾也罷,但他是食國家俸祿、代表國家與人民利益的外交官啊!
所謂“國賊”,即危害或出賣國家的奸人。所謂“族賊”,即危害或出賣民族利益的奸人。所謂“台賊”,即危害或出賣台灣利益的奸人。“助”日代表謝長廷集三者於一身,真是當之無愧!此人必將留名台灣史!
(作者張亞中,孫文學校總校長,曾服務於外交部,派駐過奧地利維也納、德國漢堡、拉脫維亞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