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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論:終止條款非要挾,存在有必要

(2010-08-18 00:41:03) 下一個

施明德認為ECFA“終止條款”會淪為台灣藍綠政爭奪權的道具,因此他呼籲兩岸應刪除“終止條款”。


  中評社台北8月18日電(評論員 劉性仁)台灣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先生與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先生在2010年6月29日在重慶簽署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雙方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漸進的原則,達成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係的意願,雙方並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同時更進一步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係,建立有利於兩岸經濟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製。

  雙方簽訂ECFA的內容,包括貿易與投資、經濟合作、早期收獲、及其他等,並設定爭議解決的方式及終止方式,在十六個條文中,在考慮雙方條件的情況下,采取包括: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實質多數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 二、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製性措施;三、提供投資保護,促進雙向投資; 四、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和產業交流與合作等措施。企圖達成加強和增進雙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促進雙方貨物和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資及其保障機製以及擴大經濟合作領域,建立合作機製等三項目標。

  日前民進黨前主席施明德先生投書台灣四大報刊登廣告,認為ECFA“終止條款”會引爆中國大陸對台灣“以商逼政”的危機,更會淪為台灣藍綠政爭奪權的道具,因此他呼籲兩岸應刪除“終止條款”,施明德並說,馬政府如果不拿掉這條終止條款,馬英九在十年廿年後,將會成為曆史的罪人。

  施明德前主席的看法,是部分人士的想法與擔憂,自當尊重,但這並非是兩岸當局及民眾之主流看法,也既非是“對台灣最有利”之考量。其理由是首先,終止條款並不隻局限在兩岸ECFA的情況,過去台灣與中南美五個邦交國簽訂FTA,也都同樣訂有終止條款的規定,而一般的FTA通過的程序,通常是簽署後再送“國會”審議,通過審議後才生效,試問通過“國會”審議後豈可沒有終止機製?否則這不就形同虛設了嗎?因此終止條款的規範這是依循慣例,並非如施前主席所言般 的ECFA特殊性,而毀台的說法更是言過其實。其次,倘若雙方沒有終止條款,對於台灣來說更是少了一層保障;再者,訂定終止條款的目的,並不在於使ECFA破局,傷害兩岸關係,而是使雙方都保有一個彈性的空間,一種有備無患的備用機製,這對於兩岸雙方來說都是一個保障,故ECFA終止條款對於兩岸當局來說,都隻是備而不用的條款,雙方也都不希望發生終止的情況。

  更現實一點來說,盱衡台灣目前的政治生態,在野人士對於ECFA的簽訂已經意見夠多,倘若缺乏終止機製,那麽一方麵恐怕會引起台灣朝野更大的政爭,掀起更大的意識型態賣台波瀾,而模糊ECFA簽訂的本質及實際功效;另一方麵對於任何的協議來說,終止條款的設立,對於簽約雙方亦都是一項保障,倘若將此安全閥認為是沒有必要的,恐怕不符合現實情況。

  至於將終止條款當成是“中國大陸要脅台灣籌碼”,更是一種對大陸的錯誤認知及不當詮釋,以大陸目前的情況及實力來看,倘若如此,中國大陸大可不與台灣簽訂ECFA,沒必要在簽訂後,再隨時再拿終止條款來威脅台灣,ECFA的簽訂,對於大陸當局來說,當然也不是一項草率不成熟的決定,希望創造兩岸互惠雙贏的局麵。

  終止條款本身就是一種彈性靈活的機製,也是給自己多一次機會,對於兩岸雙方來說,都是一種備而不用的方案,有再次選擇的保障機會。以ECFA為例,由於其效益會經過一段時間內顯現,故有成本問題考量,就算民進黨再度執政,恐怕也不會輕啟終止機製,畢竟茲事體大,且關乎台灣的誠信及形象問題。

  回到關鍵的問題本身,對於係爭焦點中的ECFA第十六條來說,該條是經過兩岸雙方都同意的終止條款,對於雙方來說,都是一項保障的機製,一種非在必要情況不願實施的不得已條款。該條文關於ECFA終止的要件,其中欲終止之一方必須以書麵,且在終止通知之日前三十日內開始協商,足見對於終止的重視程度及嚴正態度,必須以書麵及充分時間協商準備,先協商再終止,因此終止對於雙方來說絕非兒戲。另外倘若一方發表終止的意思表示,經協商兩岸雙方未果,將於發出終止之日起算至一百八十日終止,給予一段時間緩衝亦是合理的規範,而不需對方同意,一來符合一般規範往例,二來既然協商不成,對方又怎會同意終止?此外,對於終止後的各項問題,亦規定在終止後的一個月內,針對因協議終止而產生的相關問題進行協商,如此詳細的終止條款規範,既合理也正當,也符合普遍性,實在看不出此終止條款之不適性處,故施明德主席倘若對此條有意見,應提出具體詳細的規範辦法,而非全盤否定終止條款的存在必要性。

  對於ECFA第十條爭端解決部分,爭端的存在是必然的,包括解釋、實施及適用上的爭議,兩岸不怕有爭端,重點是該如何解決爭端,當爭端產生時,雙方當然要盡速磋商以達成解決爭端,但倘若協商不成,終止條款不失為是兩岸當局思考的一條出路及解決之道。

  總之,筆者深信ECFA這十六條的條文,必定是經過兩岸當局深思熟慮的結果,經過一次又一次斟酌協商,故絕非為草率之作,兩岸之所以會簽訂ECFA,就是本著善意互利互惠的精神,兩岸沒有一方會故意從中任意使用終止條款,破壞好不容易建立的成果;至於施前主席擔心民進黨倘若再度執政,會輕啟終止條款,這種擔心,筆者相信民進黨亦會智慧處理,絕對不會隨意地提出終止規定,否則倘若造成如施前主席所說的股市大崩盤,經濟大崩解等情況,那麽民進黨必須承擔這嚴重的後果,難免會影響選票,成為千夫所指,施前主席更應該對民進黨的智慧及判斷力有信心才是。

  職是之故,ECFA的利益正持續擴大中,筆者可以理解施前主席的擔心及顧慮之處,就算政客要操作,必定也會顧及民意,絕不會任意使用終止條款。倘若真的發生最不樂意發生的終止情況,終止條款的存在,對於台灣也是一種保護,對於大陸也是一種保護,故終止條款備而不用,對於雙方都是多一層保護機製,當然有存在的必要。況且以大陸目前的實力及發展情況,為了顧及兩岸民眾的情感、國際形象、誠信問題,相信也不會無故輕易啟動終止條款,因此ECFA終止條款確有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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