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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規範赴台旅遊公告(全文) (圖)

(2008-06-22 00:11:14) 下一個

??中評社香港6月22日電/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昨天發出公告,規範赴台旅遊。公告包括《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注意事項》、《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團名單表>管理辦法》。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注意事項

??爲保障大陸赴台灣(以下簡稱赴台)旅遊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赴台旅遊市場秩序,保證赴台旅遊“規範、有序、安全、健康”的發展,依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和《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的規定,製訂本注意事項。

??一、經營大陸居民赴台旅遊組團社注意事項

??(一)經營大陸居民赴台旅遊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應當選擇備案於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海旅會)的台灣地區接待大陸居民赴台旅遊旅行社(以下簡稱接待社)簽訂合同幷向海旅會備案。不得與未備案於海旅會的台灣地區旅行社簽訂合同,幷經營大陸居民赴台旅遊業務。

??(二)組團社應當與接待社約定,按照合同安排完成旅遊行程。不得安排涉及賭博、色情、毒品等內容和有損兩岸關係的旅遊活動。接待社違反合同約定的,組團社及其領隊須及時予以糾正。

??(三)組團社不得以“赴台旅遊”名義組織大陸居民赴台從事經濟、文化、衛生、科技、教育、宗教、學術等領域的兩岸交流活動及國際性活動。接待社在行程中擅自安排相關交流活動的,組團社和領隊應責其糾正。

??(四)組團社應當與大陸赴台旅遊者(以下簡稱旅遊者)訂立旅遊合同。合同應包括旅遊起止時間、行程路綫、價格、食宿標準、交通工具、旅行保險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旅遊合同由旅遊者和組團社各持一份。組團社應當遵守合同約定,不得擅自改變行程、减少旅遊項目,不得强迫或者變相强迫旅遊者參加非合同約定的付費項目。

??(五)組團社應當向旅遊者提供真實可靠的赴台旅遊服務信息,不得做虛假宣傳和虛假廣告;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進行不正當競爭,擾亂赴台旅遊市場秩序。

??(六)組團社應當認真開好赴台旅遊團隊的行前說明會,向旅遊者介紹台灣地區的基本情况、相關規定、風俗習慣、文明旅遊的有關要求和注意事項。

??(七)組團社的領隊人員須取得由海旅會頒發的“大陸居民赴台旅遊領隊證”後方可上崗。組團社在開展赴台旅遊業務中,應組織領隊人員參加培訓,幷建立相應的管理製度和責任製度。

??(八)組團社應建立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機製,切實加强赴台旅遊團隊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團隊出發前,對涉及人身、財物等方麵的安全問題,應當向旅遊者作出明確告知;在旅遊過程中,如出現可能危及旅遊者生命、財産安全的情况,應當事先向旅遊者提出勸導,幷相機采取有效措施,嚴格防止事故的發生。如遇突發事件,應立即啓動應急機製,以將損害降至最低。

??(九)團隊在台旅遊期間,組團社應當保持與領隊的暢通聯係。團隊在台遇到特殊情况,如因病、因傷及其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突發事件時,領隊人員應當及時向組團社報告。組團社應當迅速報告省級旅遊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同時提出妥善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十)如發生旅遊者在台滯留不歸,領隊人員應當及時向組團社報告,組團社應當及時向省級旅遊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省級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海旅會。海旅會和有關部門處理有關事項時,組團社應提供協助。

??(十一)組團社應當建立赴台旅遊總結製度,不斷提高赴台旅遊組織能力、服務能力、預判能力、應急能力。

??二、大陸居民赴台旅遊注意事項

??(十二)大陸居民赴台旅遊應當向由海旅會會同有關部門指定的經營赴台旅遊的組團社谘詢報名,不得向非指定的旅行社和單位報名及參加其組織的赴台旅遊活動。

??(十三)大陸居民赴台旅遊應當持《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和旅遊簽注,參團旅遊,整團往返。

??(十四)大陸居民赴台旅遊隨身携帶的行李物品,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監管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十五)大陸居民赴台旅遊應當妥善保管個人旅行證件,幷將證件複印備份,可將複印件連同證件照片與證件原件分別存放。一旦發生遺失或被盜搶等意外,應當立即報告領隊幷同時報警、報知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以下簡稱台旅會)。

??(十六)大陸居民赴台旅遊期間,應當遵守台灣地區的相關規定,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服從領隊人員的統一管理,隨團活動,不得擅自脫團,不得滯留不歸。自由活動時,應向領隊人員說明去向,幷征得領隊人員的同意;回程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分團入境的,應當及時向領隊報告。

??(十七)大陸居民赴台旅遊應當規範個人行爲,不得參加有損兩岸關係的活動,不得參加涉及賭博、色情、毒品等內容的活動。

??(十八)大陸居民赴台旅遊期間應當做到個人舉止文明,衣著和言談得體。

??(十九)大陸居民赴台旅遊應當提高自我保護意識。遇到自然灾害和其他突發事件時,要冷靜處理,聽從現場指揮,盡快撤離危險地區,及時與領隊人員取得聯係,幷與當地或大陸有關部門聯係,尋求營救保護。如遇到突發疾病時,應當及時采取就近就醫等相關措施;如遇到交通或其他事故時,應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幷保護好事故現場,迅速報告領隊和當地警方;如遇到人身、財産安全等意外情况時,應當及時報警。

??(二十)因組團社或其委托的接待社違反合同約定,擅自改變行程、减少旅遊項目,强迫或者變相强迫旅遊者參加非合同約定付費項目,使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旅遊者有權向組團社要求賠償。

??(二十一)對組團社、領隊或接待社誘導和組織旅遊者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等內容和有損兩岸關係的活動,旅遊者應當向海旅會和有關部門舉報。

??(二十二)本注意事項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三)本注意事項由海旅會負責解釋。在實施過程中,海旅會將根據赴台旅遊的實際運行情况的變化,適時予以修訂。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領赴台灣地區旅遊(以下簡稱赴台旅遊)領隊證的人員(以下簡稱領隊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愛祖國,遵紀守法,掌握對台政策;

??(二) 已與經指定經營赴台旅遊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簽訂了正式勞動合同;

??(三) 已取得導遊證。

??第三條 大陸居民赴台旅遊領隊證(以下簡稱領隊證)由組團社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部門申領,幷提交申請《赴台旅遊領隊證人員登記表》;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對申領人員進行資格審查、業務培訓和考核。

??業務培訓和考核內容包括∶相關法規政策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台灣地區的基本情况;領隊人員的義務與職責;領隊人員業務等。

??經考核合格的領隊人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部門向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海旅會)申請辦理領隊證。

??第四條 領隊證由海旅會統一樣式幷製作,由組團社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部門發放。

??第五條 組團社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部門及組團社,應定期對已經領取領隊證的人員加强相關法規政策培訓,幷建立相應的管理製度和責任製度,認真貫徹執行。

??第六條 領隊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幷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維護大陸赴台旅遊者(以下簡稱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二)協同接待社實施旅遊行程計劃,協助處理旅遊行程中的突發事件及其他問題;

??(三)對旅遊過程中,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物等方麵的安全問題,應及時向旅遊者作出明確告知,或提出勸導,幷相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如遇到特殊問題,應及時向組團社報告;對旅遊者不文明的言行舉止,應予以提醒和勸阻;

??(四)不得誘導和組織旅遊者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毒品等內容和有損兩岸關係的活動,也不得爲旅遊者參與上述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五)不得與接待社、導遊及爲旅遊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不得向接待社、導遊及其他爲旅遊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財物。

??第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參照《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條 對赴台旅遊領隊人員的其它管理事項,參照《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海旅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在在實施過程中,海旅會將根據赴台旅遊的實際運行情况的變化,適時予以修訂。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團名單表》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簡稱海旅會)根據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以下簡稱赴台旅遊)配額總量,印製相應數量的《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團名單表》(以下簡稱《名單表》);幷依據所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台旅遊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的實際組團情况,將《名單表》委托有關省(市)旅遊行政部門下達給組團社。

??第三條 海旅會統一印製《名單表》。《名單表》一式五聯,分爲∶赴台灣地區邊防檢查專用聯、返大陸邊防檢查專用聯、省級旅遊行政部門審驗專用聯、省級台辦報備專用聯、旅行社自留專用聯。

??第四條 組團社按照核定的赴台旅遊人數安排組織赴台旅遊團隊,填寫《名單表》。《名單表》中的空餘部分要劃斜綫,不能留有空格。經審驗後的《名單表》,不得變更和增添人員。

??第五條 組團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旅遊團隊赴台、返回大陸時及旅遊團隊返回大陸後,將《名單表》分別交有關部門查驗、報備、留存。

??第六條 《名單表》的審驗工作委托有關省(市)旅遊行政部門負責,審驗專用章和授權人簽字應報送海旅會備案。

??組團社赴台旅遊專用印章和授權人簽字應報所在省(市)旅遊行政部門和同級台辦備案,再由有關省(市)旅遊行政部門匯總報送海旅會備案。

??第七條 組團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海旅會依據《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予以處理。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條 本辦法由海旅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海旅會將根據赴台旅遊的實際運行情况的變化,適時予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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