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潤濤閻
“雙規”就是把一個曾經調戲過婦女(但沒強奸過婦女)的流氓犯當眾雞奸。
這麽比喻就是因為:
從對法律的尊嚴的破壞來講,“雙規”的罪惡比腐敗更大。
所以,把一個曾經調戲過婦女的流氓當眾雞奸,用這種方式來“反腐敗”效果是什麽,不必多想便知。
也就是說,“雙規”就是私設公堂
幾年來政府為了反腐敗,在公安局、檢察院、法院之外,不僅建立了各級“政法委”、紀律檢查委員會、反貪局,還使出了“殺手鐧”---雙規: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交代問題。
那麽“雙規”到底屬於什麽性質呢?
其實如果我們稍微研究一下便可發現:“雙規”是在藐視法律的神聖、踐踏法律的尊嚴;“雙規”屬於人治範疇、對公民的人權包括基本人權的肆意侵犯。是地地道道的違法亂紀行為。
您要是不服潤濤閻的指控,請您聽我一一道來。
1.為何要有“雙規”?
首先“雙規”的最大的學問在於“在規定地點交代問題”其中的“地點”,比如當年的陳希同,最近的陳良宇都要到他們當政的北京上海之外的地方。那為何在上海犯案要到別的地方去“交代問題”?因為如果陳良宇在上海受審,上海的司法係統都屬於陳良宇的老部下,就“必然”官官相護。在黨中央看來,上海的公安局法院檢察院都已經成了陳良宇的私家後院!上海司法係統中的官員都是陳良宇的爪牙和打手。甚至敢跟黨中央叫板的“針插不進、水潑不進的獨立亡國。”
也就是說,共產黨政府不相信上海的司法係統!可上海的司法係統也是屬於中央領導的呀?如果黨中央都不相信自己的司法係統,那其他所有被當地審判的案子不就是冤假錯案了嗎?那麽,是不是其他所有被判刑的案子沒有經過“雙規”的就是不可靠的呢?
從這裏我們不難看出,整個司法係統都有嚴重的問題。隻要你有錢有權,你就可以幹擾司法係統。如果誰能駁斥潤濤閻這一論斷,那請您告訴我為什麽要有“雙規”?在上海犯的案子為何不在上海審理?為何要把案件主犯移到別的“指定的地點”去?
2.“雙規”屬於什麽性質?
既然有司法係統,為何要邁過去?其實,按照“雙規”的執行情況看,被“雙規”的人沒有找律師的權力。甚至連家人都無法知道具體的地點。這跟黑社會私設公堂的性質完全一致。唯一不同的就是以“黨”的名義。可是在潤濤閻看來,這恰恰是“雙規”最要命的軟肋。因為是黨自己把自己當成了黑社會。什麽叫“黑社會私設公堂”?就是在法律程序之外完成對人的審訊。“雙規”就符合這一點。
3.“雙規”對反腐敗有正麵效果嗎?
打從有了“雙規”,官員腐敗的程度越來越糟糕,腐敗的範圍越來越大。這種毛澤東當年玩過的“砸爛公檢法”的套路隻能使所有的公民包括官員更加藐視法律的尊嚴。這樣的反腐敗,其結果必然是緣木求魚,適得其反。
首先,官員在沒有被法院宣判取消公民權力之前仍然是公民,而公民的政治權力基本人權要受到尊重。“雙規”就是對公民權的悍然侵犯。在一個沒有公民權利的國度,要想反腐敗,第一步就是實行法治。而法治的展開靠的是公民對法律尊嚴的敬重。
沒有法律的尊嚴,對於被“雙規”的官員來說,他們認為不是自己拿了不該拿的錢,不是上了不該上的床,而是站錯了隊。陳希同認為他是不服江澤民而導致被雙規;陳良宇認為他是代表著江澤民的上海幫。
4.共產黨為何想到了“雙規”?
早在彭真被放出來的反思文革時,他就發現了文革那麽多冤假錯案的根本是“黨大於法”。但當彭真當上了人大委員長時,有委員問他:“現在是黨大還是法大?”時,他竟然回答:“我也說不清楚”。
今天,人大仍然公開講“黨紀國法”,就是把“黨紀”放在“國法”前邊。人大是立法機構,連立法機構都承認“國法”在“黨紀”後麵,法律的尊嚴在法律定出來的時候就被法律的製定者們踐踏了。
所以,要想實現黨中央提倡的“依法治國”,必須先把“黨紀國法”正名為“國法黨紀”。然後才能取消“雙規”,還給法律本來的尊嚴。
這就好像當年毛澤東治國時人人認同的“不殺不足以平民憤”那句常識一樣,“雙規”是對法律的公開踐踏。
一個犯人,如果他犯的罪在法律上不足以被判死刑,那就不要管民憤如何。“民憤”是可以靠媒體炒作出來的。而法律條文不是以民憤大小決定的。不論在任何國家,民意能夠影響修改某些法律條文,但在該法律條文沒有修改之前所犯的罪,隻能按照沒修改前的條文為依據。至於當時的民憤如何,不是法院判決的依據。否則,法律根本沒有尊嚴可談。在藐視法律的國度,要想通過黑社會私設公堂式的懲戒方式來反腐敗,其結果不是越反越腐敗,就是國家進入動蕩。“砸爛公檢法”後的毛澤東很快就實行了軍隊支左,就是變相軍管。
那為何沒人提出這個問題?
由於人人痛恨腐敗,對於“雙規”的“黑社會私設公堂”的性質,就沒有人提出了。如同“民憤極大,從重從快”大得人心一樣。反對胡錦濤對腐敗份子搞“雙規”,就有遭到萬人痛罵的危險。
潤濤閻要說的道理很簡單:反腐敗不是該這麽反的;國家不是該這麽治理的。
潤先生此話有些偏頗,法律條文也好,規矩條例也罷,其最終目的都是為了兩個字公平,而所謂的公平無非是‘大家覺得平’。譬如說殺人償命,一個英雄在一個特定的場合中(不可能活捉),‘謀殺’了一個人人皆知的大魔頭,為民除了害,而此魔頭多次逃離法網,且作惡多端。你難道要盼這個英雄故意殺人罪??如果全世界的人民都認為這個英雄是無辜的,難道你一定要教條的把他殺掉?
誠如你所說有些時候按照製度選擇出來的‘人才’未必是真正的人才,製動永遠是死的,不可能適應所有的情況,沒有普世的真理。正所謂‘道可道,非常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