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個人“投資增益”減稅,真的是有利於對企業的投資嗎?
(2012-10-18 18:26:21)
下一個
對於個人投資增益減稅延長的提議,最大的支持者是那些從這方麵得益最大的人群,這點無可厚非,因為人都是自私的。他們最響亮最充分的理由是,業主交稅少了,就會有更多增加投資的可能性,從而促進經濟,增加就業。這個當然聽起來非常美好,似乎沒有理由反對。但事實是怎樣的呢?
其實這是故意混淆了企業與個人的利益,實質上是以犧牲企業的利益,來增加個人的收益。從這方麵得益最多的是哪些人呢?是那些從大的企業得到各種期權的股東與職業經理人,以及各種投資機構。
讓我們通過一個小公司的具體事例,來看看這裏的操作,顯示這樣的宣稱離開事實有多遠。
一個小公司,如果贏利是1000元,corporate tax rate = 35%, 那麽剩下的利潤就是650元。企業拿出其中的500元,給業主當作分紅,那麽企業從這個1000元的盈利裏麵最後隻剩下了150元純利。
資本集團運用影響力,通過立法規定,這500元是投資收益,因為已經交過稅了,所以不應該重複交稅,盡管那個稅是企業交的,而不是個人交的。這個稅率就是15%, 那麽這個業主最後拿到手是425元。
假如我們嚴格分開個人與企業稅務,業主拿的那500元,以獎金的形式分發。那麽,這500元對企業來說就是開支,而不是盈利。從原先的1000元盈利,減到了500元,交完稅,剩餘325元。
而業主拿到了這個500元獎金,假如是45%的稅率,那麽業主最後拿到手就是275元。
In the first case, that is the current case,
企業結餘: 150
個人結餘:425
稅務局收入:425
第二種情況,分割個人與企業,
企業結餘: 325
個人結餘: 275
稅務局收入:400
假如業主最後把全部結餘都再投回企業,那麽第一種情況企業有575元節餘,第二種情況企業有600元節餘。更何況,沒有任何業主會這麽做,如果要全部投回,就不可能拿出來轉一圈多交一次稅。即使這樣的情況,也還是第二種情況對企業更有利。
我們看到顯著區別了嗎?企業結餘325 vs 150, 117% 的差別。這麽大的差別,讓企業多受那麽多的損失,減少那麽多的再投資,就是為了個人多拿54%的收益,你還指望他接著投回企業?
沒有一個小業主會這麽做,因為受損失的是企業,隻有短期的職業經理人,投資公司,最大限度以期權為個人增收的股東,才會這麽做。
Nothing wrong with being selfish, 但是這絕對不是為了企業,企業沒有得益,反而為了替個人省稅,多交了盈利稅,而那部分盈利根本在企業的賬戶上隻是過路。
Are you still holding onto the belief those super rich shoved down your throat - their personal capital gain achieved this way, is good for business?
所以我堅持認為,any income should be considered the same. 稅製簡單化以後,相應的政府工作量也可以大規模減少。
聲明:我對稅製不是很熟,數學也不夠好。如果有錯誤的,歡迎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