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起訴同要負的責任完全是兩回事。
(2010-11-22 20:02:23)
下一個
就現在公布的情況與事實不可能對上海的市長書記有起訴,不是可不可行的問題,而是拿法律開玩笑。
這個火災要追究責任,如果真的要追的話,其實也很簡單 - 就是尊重事實一步一步來,不預設立場,也不預設目標要達到哪一級。
這些電工是誰雇的,雇的人是個人行為還是公司行為,以往的公司操作的記錄就看得出。同時也可以看出這家公司運作施工的合法性與規範性。還有就是施工過程中關於易燃材料防火操作等等規定是否符合。
如果他們沒有這樣的信譽與曆史記錄保障,那就要問一問為什麽承包給這家公司,有沒有投標過程,具體經手人的責任就要追究,然後要看是否個人行為,還是有指令。如果是個人行為,那麽有沒有監督與監察部門呢?
同時,還有一條調查的線就是使用這個非常易燃的保溫材料,誰做的決定,為什麽?有沒有可行性的討論,過程如何,為什麽做這樣的決定。
再有,就是質監局與工程局的問題,對於這樣類似的工程的是怎樣的規定,使用材料以及防火措施等等。如果有,那麽是哪一部門負責監督的?如果沒有,那麽這些部門的責任同樣逃不脫。
任何事情的任何環節,都有人員經手,也都有人員或者團體負責。有問題的環節,那麽負責的個人團體就要被問責與追究。如果這樣一步步追下來,事實說明是民工的責任,那就是民工的責任;如果是區長或市長有責任,那就追究他們應盡的責任。如果這期間,有發現違法行為,那就起訴追究法律責任。而不是先認定要起訴誰,以什麽罪名起訴。
Just my 2 cents.
編輯功能不錯,差點忘了很重要一條,那就是消防救援的問題。明顯的,在這次火災中表現出來的滅火能力與以前演習顯示的天差地別,設備的先進性也同樣如此。那麽消防局的責任,還有做出這樣虛假或者說至少是一定程度誤導的演習的決定的市委領導們,肯定有一定的責任。這也要看具體的調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