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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旗何時為普通國民降下?

(2007-04-20 10:47:02) 下一個

    全世界尚未從美國弗吉尼亞校園槍擊案引起的震驚中恢複過來,一個離國人更近的,更令我們驚懼和痛心的悲劇又猝然發生:4月18日上午,遼寧鐵嶺市清河特殊鋼有限責任公司發生鋼包整體脫落事故,32名工人當場喪命於1500多攝氏度高溫、20多噸重的鋼水之中。消息披露後,國內媒體和輿論立刻給予高度關注,人們難以相信如此慘劇會在現實中發生。

    目前,與事故有關的死者家屬撫恤、事故原因調查等各項工作都在進行中。但是,還有一個問題值得思考:在這樣一起涉及普通國民重大死傷的事件中,我們的國家、政府和社會,是否還應有一種精神層麵的撫慰和緬懷———比如國旗降半旗誌哀———以體現生命於社會的價值和人民於國家的價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誌哀”,說明以降旗為普通國民誌哀這種體現“生命至上”和“以民為本”的價值觀已經得到了法律的確認,這實際也是現代文明和現代民主發展的必然。但是,在現實中我們卻極少看見國家或地方為普通身份的罹難者降半旗誌哀。在公眾的印象裏,似乎我們國家對於死亡的態度,更注重逝者的身份、社會地位以及與國家政治的關係。比如大家能說得出的寥寥幾次“降半旗誌哀”,基本都發生在黨和國家領導人逝世後,惟一例外的似乎隻有中國駐南使館遭轟炸,三名殉職的中國記者獲得了這種珍貴的哀榮。實際上,國旗法1990年10月1日起實施後,我國先後發生過1998年夏季特大洪災死亡人數過三千,2003年開縣井噴導致243人死亡,2005年沙蘭鎮中心小學被洪水泥石流淹沒,117名師生(其中未成年人105名)喪生等多起“不幸事件”和“重大傷亡”。但是,盡管民間輿論熱烈,這些事件都沒有“享受”到降半旗的“待遇”。這從一個側麵反映出我們雖是人口大國但缺乏生命教育的現實。

    我們經常看到,類似弗吉尼亞槍擊案、德國列車出軌、韓國地鐵縱火案和俄羅斯空難等天災人禍發生後,不同國家都采取了相同的表達悲傷、同情和人道主義的方式———宣布全地區或全國降旗誌哀。而我們在這一點上,坦率說,才剛剛覺醒。1994年12月8日“克拉瑪依大火”已經熄滅十幾年了,但是由於當地政府刻意淡漠和遺忘,人民的哀傷與批判至今仍未停息,反而在去年年底掀起一場網絡祭奠和反省的高潮。同樣,在當前許多不幸事件和災難發生後,有關部門、領導也總是試圖盡快平息輿論,淡化社會影響,希望人們越不“注意”這些悲劇越好。

    說到底,“國旗是否為普通國民而降”是一個細節問題。但這個細節絕不僅僅事關感情。國民對國家、政府的認同感,並不簡單是盡義務、享服務的關係,還包括對一個國家及其政府在道德倫理和價值追求上的認可。在我們建設現代文明社會的今天,國旗為災難中死去民眾降半旗不僅能表達我們對生命的尊重,還能培養社會成員的公民意識,彰顯我們政治文明的高度。

    也許有人認為,我國人口眾多,事故頻發,說句不太嚴肅的話,“如果死幾個人就降旗,那國旗大概都降不過來”。這話貌似在理,但其實非常冷血,缺乏責任感。試問,我們有多少“事故”不是在這種對生命,特別是對普通國民和弱勢群體生命的輕慢中發生的?我們有多少次以數字統計取代了人性創傷,把撫恤善後看成是所有悲劇的終結?有災難並不可怕,可怕的是我們視災難習以為常的態度。如果我們在大災中接連降幾次國旗,除了誌哀亡者外,是否也會讓各級官員增加些履行職責、減少災難的責任和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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