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貿易部前副部長梅文桑因受賄6000美元,3月23日被越南一家法院判處14年監禁,他的一個兒子也因同一案件被判五年監禁。
越南這個反貪汙判決是一個個案,如果拿來同中國的反貪腐相比,也許有以偏概全之嫌,但卻可以比較出一些問題出來。其中最為直接的觀感便是,越南反貪更從嚴,而中國反貪卻失之於寬和軟。
不同國家和社會當然要根據不同的環境、文化和曆史製定不同的法律。但中國與越南無論在哪種環境下都基本相似,因而具有可比性。雖然難以查到越南的刑法對貪汙案的定刑條件,如貪汙金錢的數額與獲刑輕重的直接對應關係,但從這名副部長貪汙6000美元就獲刑14年監禁來對照中國的情況,也可以得出中國對貪官有些太寬厚。
越南判刑是中國的雙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個人貪汙受賄5000至5萬元人民幣,一般判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越南的這名副部長隻貪汙不到5萬元人民幣,拿這個數額到中國來量刑,最高也不過是七年。若單以此案例來比較,越南對貪官打擊之嚴是中國的雙倍。
當然,中國的刑法還有如下規定:個人貪汙受賄10萬元人民幣以上,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則處死刑。如果從中國保留對經濟犯罪的極刑來與世界廢除死刑的國家相比,對貪汙腐敗懲處確實是夠嚴厲了,但是從實際執行情況看卻遠非如此。
中國對部級以上貪官處決過三人,分別是原湖南省副省長胡長青(貪汙544多萬元人民幣,另有161多萬元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原全國人大副委員長成克傑(貪汙4109多萬元人民幣);原安徽省副省長王懷忠(受賄達517萬元人民幣,另有480萬元人民幣財產來源不明)。
後來的其他部級官員,貪汙索賄金額都在數百萬至數千萬元人民幣之間,卻沒有一個被判死刑。比如,原河北省副省長叢福奎(受賄共936多萬元人民幣)和原雲南省省長李嘉廷(受賄共1810多萬元人民幣),都被判死緩。此外,原公安部副部長李紀周、原黑龍江省政協主席韓桂芝等,都是被判死緩。
還有一些省部級官員貪汙數十萬至數百萬,被判有期和無期徒刑,例如原山東省政協副主席潘廣田(受賄157多萬元人民幣)、原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田鳳岐(受賄共330多萬元人民幣)等都是。在這個範圍內量刑的,還有無數的廳(局)、處級官員。
使人覺得法院對貪腐者從寬
對於為何沒有判處受賄數百萬至數千萬元人民幣的省部級官員死刑,最高法院的解釋是,受賄數額不是量刑的惟一依據,而是要兼顧犯罪情節等其他量刑條件,如檢舉立功、主動退還贓款、認罪態度等。實際上,除了贓款是定罪的“硬件”外,後麵的幾項都是“軟件”,而且解釋權也在法官和法院,因而難免讓人產生法院對貪腐者寬容有加的印象。
不過,即使在這樣情況下,也有人提出要對經濟犯罪廢除死刑,由此也引起了激烈爭論。然而,對貪腐分子是否嚴懲和寬容,並非是說非要對他們處以死刑,相反,可以用其他的處罰來實現。比如,順應世界各國維護人權、取消死刑的趨勢,轉而對貪腐分子施以更多年限的監禁和剝奪財產,並且實行終身監禁。而後者比死刑更為嚴厲,因而對貪腐者的警誡更為有效。
1764年率先提出廢除和限製死刑的意大利學者貝卡利亞曾說:“對人類心靈產生較大影響的,不是刑罰的強烈性,而是刑罰的延續性……一種正常的刑罰,它的強度隻要足以阻止人們犯罪就夠了。”
盡管廢除死刑有很大的爭論,而且在中國還不可能廢除,但從貝卡利亞所說的這個意義上來看,對貪腐分子處以更長時間的監禁和剝奪財產,就足以阻止他們的犯罪。而長期、無期和終身監禁這樣的懲處就是加重了刑罰的延續性,讓犯罪分子在監獄中勞動改造的同時,反思和洗心革麵,從心靈上嚴懲犯罪者。越南判處前貿易部副部長梅文桑14年監禁就是一個榜樣,值得中國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