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
正文

老傷疤: 厲以寧家族暴富內幕

(2007-03-15 10:44:27) 下一個
焦點單位之一:深圳市延寧發展有限公司(注冊號 4403012014894,執照號深司字S1203),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振興路四號華勻大廈B座2G室。注冊資本6800萬元。

焦點單位之二:神華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在國家工商局注冊,地址同上。
具體資料待查。

二、難以置信的暴富家族

根據目前已經暴露情況,厲偉自調到深圳工作後,在短短的幾年時間裏,通過各種手段斂集的個人財富達到了令人難以置信的程度。主要表現在:
  ⑴,1996年下半年在深圳羅湖區紅崗路銀龍花園7棟購置501、701兩套複式結構住房,加上裝修費用,合計約達到200萬元左右。⑵,1996年購置進口吉普車一輛。⑶,1997年3月,厲偉在深圳市延寧發展有限公司中出資2380萬元。以崔京濤名義出資2040萬元,合計達4420萬元,占有65%股份。⑷,1998年初在深圳購置高級別墅一幢,加上裝修費用,約400多萬元。⑸,1998年初又購置進口淩誌轎車一輛,價值80多萬元。⑹,以厲偉名義在深圳市神華投資有限公司出資150萬元,占15%的股份。⑺,厲偉等人在神華期貨經紀有限公司中已經控股。出資情況待查。⑻,厲偉等人以各種名義在其它公司中的出資和在外地購置的房產、汽車,以及在境內外的存款若幹。據估計,該暴富家族總資產已經超過1億元。
  
三、耐人尋味的時間表

厲偉從1992年7月調入深圳寶安集團以後的主要經曆頗為耐人尋味:
1993年9月,厲偉開始擔任由寶安集團投資1000萬元設立的深圳市安信投資發展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1994年3月,深圳延寧實業有限公司成立,注冊資本為300萬元。1994年9月又兼任深圳市安信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注冊資本由500萬元增加至2000萬元,並且在經營範圍中明確有“企業上市策劃、谘詢、上市推薦服務:投資興辦實業。”開始操作廈門龍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活動。
1995年,厲偉開始任中國寶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1994年-1996年,由深圳市安信投資發展公司承包經營深圳市鷺亞投資有限公司(廈門龍舟股份公司投資3000萬元設立的全資子公司),投資200萬元成立西安安華東郊洗車有限公司,並墊付469.24萬。
1996年2月,深圳延寧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為深圳市延寧實業有限公司,由崔京濤任董事長,厲偉等3人任董事。
1996年3月,深圳市神華投資有限公司成立,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深圳延寧實業有限公司和厲偉各出資150萬元,崔京濤為董事,厲偉為監事。
  
1996年5月31日,廈門龍舟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代碼為600711。
  
1996年7月2日,深圳市安信財務顧問有限公司進行變更,厲偉不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仍任深圳市安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後調任寶安集團總經理助理。
  
1996年7月24日,神華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在深圳特區報登出招聘廣告,稱其為“經國家工商局核準登記注冊的全國性大型期貨經紀公司,由國家部屬公司共同投資興辦,資金雄厚,實力強勁。”
  
1996年7月30日,廈門龍舟股份有限公司召開第二次股東大會,厲偉、羅飛等7人擔任第二屆董事會董事。
  
1996年9月,由羅飛與其妻子喻琴合夥成立深圳市佳定實業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300萬元。
  
1996年12月,厲偉離開寶安集團,轉入深圳市實業有限公司工作,以回避其原來具有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1997年1月,深圳市安信投資發展公司變更為深圳市安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原公司1000萬元注冊資本僅存150萬元,而由深圳市安信財務顧問有限公司再出資1000萬元,注冊資本變為1150萬元。企業類型由“股份公司投資”變為“非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厲偉不再擔任法定代表人。
  
1997年3月,深圳市延寧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為深圳市延寧發展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由300萬元猛增至6800萬元,企業類型變更為“非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私營)”,法定代表人由崔京濤變更為厲偉,其母何玉春參加監事會。該公司由厲氏家族控股,其巨額資本來源不明。
  
1997年5月28日,廈門龍舟股份公司召開1996年度股東大會會,免去厲偉等三人董事職務(同時被免職的兩人為羅飛、莊伊明,現均已被捕)。從此,厲偉與原工作單位完全脫勾。
  
1997年開始,厲偉開始公開以延寧公司名義進行各種投資活動和商務活動,並擔任多個公司董事或監事,有的則以崔京濤名義出任董事或監事。
  
1997年8月,延寧公司與佳定公司、香港智源企業有限公司一起出資170萬美元收購控股深圳紅光奧康光電有限公司(現更名為深圳智同指紋技術有限公司),延寧公司占有55%的股份。
1998年2月,厲以寧在深圳時到紅光奧康公司“視察”。
1998年4月下旬,延寧公司董事兼副總經理羅飛在深圳被廈門檢察院來人拘捕,厲偉第二天就派人前往營救。
  
1998年4月29日,廈門龍舟股份公司公布1997年年報,該公司上市第二年就虧損3904萬元,平均每股虧損0.647元。
  
1998年5月13日,各證券報公布廈門龍舟股份公司副董事長吳守潔、副總經理莊伊明因涉嫌受賄罪和商業受賄罪被捕。羅飛因已離職轉在延寧公司工作而未公布。
  
1998年6月-7月,厲以寧前往廈門講學期間,厲偉前往廈門檢察院聞訊,事後到處宣稱羅飛事與其無關。
  
1998年9月,深圳市佳定實業有限公司將注冊資本從300萬元增加至700萬元,羅飛出資從120萬元增至280萬元,其妻子喻琴出資從180萬元增至420萬元,崔京濤仍任監事。
  
1998年10月底,羅飛被取保候審返回深圳,並公開露麵。
  
1998年11月5日,各證券報刊登寶安集團公告,稱將其關聯公司深圳市安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等5公司所持有的廈門龍舟股份有限公司39.76%股份(總計2400萬股)轉讓給深圳市雄震投資有限公司(私營企業),不再占控股地位。
  
1998年11月24日,廈門國貿(股票代碼600755)發布公告稱與深圳市延寧發展有限公司、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團合資成立廈門北大之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延寧公司出資807.5萬元,占有16.15%的股份。
  
1999年1月,延寧公司在年檢時將何玉春、岑池明分別從監事和董事名單中去除。
  
1999年4月,寶安集團(股票代碼0009)發布公告稱,因連續三年虧損,自4月30日起對其股票交易實行特別處理。
  
1999年5月,厲偉親自聯係將經營不善已難以為繼的智同指紋公司轉讓給北大方正集團,尤其作為投入深港產學研基地的高科技項目。與此同時,北大光華管理學院在職攻讀工商管理碩士學位班也被列入該基地項目。
  
1999年6月,厲以寧在深圳特區報舉辦的經營管理高級研修班上大談“論道德力量在經濟中的作用”。
  
1999年8月,厲偉竟然將別人寄給北大黨委的舉報信公開示人,氣勢洶洶地指責有人竟敢舉報厲以寧。
  
1999年9月,厲偉再次派遣律師趕到廈門。

四、發人深思的關係網
  
分析以上涉及的各關聯公司曆次變更登記的材料,可以清楚地發現,這裏存在一個以厲氏家族為核心,以原寶安集團和金融證券部門人員為骨幹,以深圳市延寧發展有限公司和神華期貨經紀有限公司為據點的暴富集團。這批人在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的短短幾年中所斂集的資產遠遠超出其正常收入,一般都已擁有數百萬元至數千萬元的資產。他們在完成資本原始積累後就很快離職進入早就注冊好的私營企業,利用這些來曆不明的資產作為資本進行新的“創業”。
一方麵將這些資產通過各種方式“清洗”或者轉移,另一方麵繼續利用其斂集更多的資產。
  
根據初步調查,與上述焦點企業有關聯的企業有:深圳市佳定實業有限公司,注冊號:4403012007432,注冊資本700萬元,崔京濤任董事;深圳市神華投資有限公司,注冊號:19242080-X,注冊資本1000萬元,崔京濤任董事,厲偉任監事;深圳智同指紋技術有限公司,注冊號:企合粵深總第102613號,注冊資本200萬美元,厲偉任董事;深圳市澤爾達貿易有限公司,注冊號:19243532-3,注冊資本60萬元,崔京濤任監事;香港智源企業有限公司等。
  
另有與厲偉及廈門龍舟股份公司(現更名為“雄震集團”)關聯的公司:
深圳市安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安信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深圳市鷺亞投資有限公司,西安安華東郊洗車有限公司,深圳九州方圓有限公司等。
  
在上述公司中對厲偉的斂財活動比較了解甚至直接參與的關聯人物有:羅飛、肖朝君、劉暉、李麗、孫景明、岑池明、張新華、張鴻健、賀德華等。
  
五、難以選擇的判斷題
  
1,1997年3月,厲偉及其家人在延寧公司的巨額出資和擁有的巨額資產是來自個人的合法收入?自籌資金?還是親友資助?或是非法所得?
  
2,從1997年以來,延寧公司資產的快速增值是由於厲偉等人經營有方?有高人指點?或是尋租的“碩果”?
  
3,延寧公司與神華期貨公司、佳定公司等關聯公司究竟是什麽關係?僅有正常業務關係?有控製關係?或有不正常關係?
  
4,厲偉在寶安集團工作期間為公司做出了重大貢獻?近由一些負麵影響? 還是造成了巨大損失?
  
5,根據厲偉在推薦廈門龍舟公司上市過程中的作用,他和該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經濟犯罪案件有沒有聯係?有一般問題?或有嚴重問題?
  
6,厲以寧及其夫人對其子擁有的巨額資產是一無所知?或略有所聞?還是知情不報?聯係其近年來的一些奇談怪論,是否可以品出另一番意味?
  
7,作為中共黨員和全國人大常委的厲以寧及其夫人,在申報財產和子女情況等問題上是否執行了中央的有關規定?是陽奉陰違還是明知故犯?
  
8,寄給北大黨委的舉報信竟然會落到厲偉手上,厲以寧是否與此無關? 厲偉如此有恃無恐,是因為其神通廣大,與眾不同?或是因為有了保護傘?
  
9,綜合以上情況分析,這夥暴富族在斂財過程中是各自為戰?還是互相利用?或是協同作戰?
  
10,對照中共黨紀、我國的法律法規,如果上述情況屬實,我們將會發現的是創業的新聞?斂財的秘聞?還是違法亂紀的醜聞?
  
六、無法結束的結束語
  
麵對如此膽大妄為的暴富一族,人們瞠目結舌。環看四周遵紀守法的普通百姓,人們唯有唏噓。我們的政府和經濟學家到底應該總結推廣這夥人的“致富經驗”、研究他們的“成功秘密”,還是應該追究他們違法亂紀的責任?太多的問題使人們完全有理由一再地質疑,但太多的現實卻使人們一次次地失望。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