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企叫板飛利浦,要求道歉
(2007-02-05 09: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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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戴培鈞和飛利浦的第二次直接交鋒。作為一家生產節能燈的中國民企老板,戴培鈞時隔4年之後,再次將這家跨國公司告上法庭——訴對方侵害專利權。
經《財經時報》獨家調查獲知,這場官司的背後,是跨國公司惡意侵權和民企知識產權如何保護兩種觀點的辯論。
2006年12月21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判決飛利浦敗訴,並賠償專利權人戴培鈞50萬元人民幣。如今,控辯雙方均不服判決,上訴至北京高院。
戴培鈞的代理律師李雲德告訴《財經時報》:“賠償金額不是主要的,我們上訴主要是要求飛利浦道歉。”
侵權疑雲
上海德士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德士)董事長戴培鈞是個喜歡動腦筋的人,他告訴《財經時報》,如今他個人有35個有效專利,全部使用在上海德士的節能燈產品上。
這次涉案的專利,是2003年初獲得的名為“電子節能燈燈泡”的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為ZL02316788.2)。去年,戴培鈞發現飛利浦銷售的四個型號的節能燈外觀,跟他的外觀專利相同,且其上標注為專利產品,專利號為ZL033630119,遂將飛利浦電子貿易服務(上海)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調查發現,後者的專利申請日較晚,申請人為杭州飛華照明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飛華)。這家公司是飛利浦位於中國的最重要的代工廠之一。
庭審期間,雙方主要圍繞戴培鈞的專利是否有效進行辯論。飛利浦的知識產權代理人鬱玉成認為,該專利的外觀設計沒有新穎性,十年前飛利浦白熾燈即使用過類似外觀設計。他還認為,戴培鈞的外觀專利,是在既有的白熾燈外觀上,套上一個用來包住節能燈鎮流器的塑料套,這屬於實用功能方麵的設計,不應得到外觀設計的保護。
但是,杭州飛華也以與戴培鈞專利近似的外觀設計申請了專利,這成為原告方的一個有利武器:如果飛利浦認為戴培鈞的外觀設計不是專利,為何其代工廠還要去申請專利呢?在此問題上,《財經時報》采訪到的飛利浦知識產權及標準部(IP&S)有關人士,並未給予正麵回答。
飛利浦知識產權及標準部是飛利浦的業務部門之一,在全球範圍內承擔飛利浦公司在知識產權和標準領域的全部工作。該部門與飛利浦多種產品外觀專利息息相關,北京一中院一審裁決飛利浦侵權成立,也有很大原因基於這點。
兩次交鋒
戴培鈞對《財經時報》透露,在三年前,飛利浦的另一個主要合作夥伴——中設工程機械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設),曾找到他本人,要求獲得本次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但由於協議價格很低,而且對方要求協議上不出現“飛利浦”字樣,戴培鈞拒絕了。
飛利浦知識產權及標準部人士對此回應:“代工廠的運作是完全獨立的。是否同戴培均接觸過,那是代工廠的自由。”
實際上,此前的2002年,戴培鈞就曾因與飛利浦的專利權糾紛而對簿公堂。當時戴培鈞訴飛利浦產品侵犯其一項實用新型專利。該案後以雙方和解告終,戴培鈞撤訴並獲得一筆數額不小的賠償,飛利浦也撤銷了對戴培鈞專利無效的申請。
提及此次和解,戴培鈞對《財經時報》說:“對方承認錯了就可以了,我也沒想靠這個發財。”
《財經時報》調查時獲知,此次飛利浦也曾試圖以和解結案。但由於雙方在賠償金額等方麵分歧較大,終至法院判決。
飛利浦的一位負責人告知《財經時報》,飛利浦總是願意通過和解解決分歧,但和解是雙方的事,應該在合理的基礎上進行。
飛利浦一方認為,尋求和解並不是飛利浦“默認”侵權,而且“既然和解了,也就不存在所謂飛利浦侵權的說法。”
關鍵節點
雖有一中院的勝訴判決,但目前對戴培鈞來說,一個重要的問題是,在飛利浦的申請下,中國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已經宣告其涉案專利無效。也就是說,知識產權局認定,戴培鈞的這項外觀專利不是專利,因此從理論上,也就沒有飛利浦侵犯其專利一說。
如今,跟侵權案本身同時進行的,就是關於專利權是否有效的行政訴訟。
知識產權局作為行政機構,其出具的意見,並沒有法律裁定權,目前,雙方都在等待北京一中院對於知識產權局這個專利無效的認定結果做出最終裁決。如果一中院不接納知識產權局的認定結果,雙方的官司將按程序繼續推至北京高院。
戴培鈞的專利權是否有效,成為本案的關鍵節點。
原告另外一個代理人——北京柴傅律師事務所律師夏翔表示,他對贏得行政訴訟很有信心。這家律師事務所已經跟飛利浦交鋒多年,除兩次代理戴培鈞的節能燈專利侵權案外,還曾代表中國企業,應訴歐盟的彩電反傾銷調查。
提及向北京高院的上訴的目的,原告方表示,主要是要求飛利浦道歉。被告方代理人鬱玉成則稱,一方麵要求改判為飛利浦沒有侵權,另一方麵也對一中院的判決程序和罰金提出異議。
鬱玉成介紹說,知識產權案的賠償金,常規的做法是由被告侵權一方提供生產證據,根據生產數量和行業平均利潤率的計算結果來賠償,在數據無法查證的情況下,法院有50萬元封頂的自由裁量權。一中院在判決前並沒有要求飛利浦提供有關數字,並給以最高裁量,飛利浦對此不能接受。
據了解,行政訴訟的判決還需要等待半年到一年時間,北京高院的終審則要在更久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