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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物權法草案:擬賦予農民長期的土地使用權

(2006-12-27 14:25:40) 下一個

  土地承包期滿可續包

  正在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繼續審議物權法草案。這是物權法草案第七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據悉,此次常委會會議對物權法草案進行審議後,極有可能表決通過將物權法草案提請明年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有關議案。

  哪些財產屬國有,由法律規定

  物權法草案對哪些財產歸國家所有作出了新的規定:“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物權法草案六次審議稿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審議過程中,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財產歸屬應由民法或者經濟法、行政法規定,而且草案已經規定“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因此哪些財產屬於國家所有以由法律規定為宜。

  對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城鎮集體財產有了原則規定

  草案六次審議稿第五十九條規定:“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的歸屬,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的常委委員一再提出,應明確城鎮集體財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並就保護集體財產作出規定。

  法律委研究認為,我國的城鎮集體企業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逐步形成的。在幾十年的進程中,幾經大的變化,許多集體企業是由國有企業為安排子女就業、知青回城設立的。近幾年來,城鎮集體企業通過改製又發生了很大變化。目前,按照黨的十六大以來的精神,城鎮集體企業改革還在繼續深化。鑒於這種曆史的和現實的情況,加上城鎮集體財產不同於農村集體財產,很難不加區別地規定為“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法律委經反複研究,建議對城鎮集體財產從物權的角度作出原則規定,將這一條修改為:“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並增加規定:“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

  維護現階段國家宅基地政策

  草案六次審議稿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經本集體同意,可以將合法建造的住宅轉讓給本集體內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農戶;住宅轉讓時,宅基地使用權一並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在常委會審議中,常委委員對“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的規定一直有不同意見。

  法律委反複研究認為:我國地少人多,應當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製度。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係尚未全麵建立。農民一戶隻有一處宅基地,這一點與城市居民是不同的。農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將會喪失基本生存條件,影響社會穩定。因此,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這樣規定,既維護了現行法律和現階段國家關於宅基地的政策,也為今後調整有關政策和修改有關法律留有餘地。

  土地承包期屆滿可繼續承包

  草案六次審議稿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在審議過程中,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在農村實行土地承包經營製度是我國將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製度,為了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應增加土地承包期屆滿可以繼續承包的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這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規定繼續承包”。(記者 毛磊 杜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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