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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聯邦憲法和州憲法的關係是怎樣的?

(2006-12-22 13:55:56) 下一個
原址: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6902005.html

懸賞分:0 - 解決時間:2006-5-12 21:11
最佳答案
根據《合眾國憲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的規定,應建立一個有限權力的全國性政府。雖然這些權力非常寬泛,並自1789年《憲法》誕生以來有了極大的擴充,仍被認為全國性政府隻享有《憲法》賦予它的權力;所有其他權力歸屬各州。《憲法》沒有提及地方政府;人們普遍將地方政府管理理解為州而非聯邦政府之事。

這並不是說聯邦政府對地方政府沒有影響。譬如,聯邦《憲法》禁止州和地方政府侵犯其居民的民權和自由;不允許製定歧視他州公民的法律;禁止阻礙他州商業的稅收和管製政策。此外,城市和其他地方政府部門參與聯邦政府的資助款製度,聯邦政府以撥款方式每年向州和地方政府提供2250多億美元用於從社區發展到教育和兒童營養等諸多目的。盡管如此,地方政府依然是州而非聯邦政府之事。

根據傳統的法學理論,地方政府是由州政府建立的。前者的組織結構由後者明確,前者的職責由後者確定,前者的征稅權力都由後者賦予。事實上,是州政府給予地方政府“活命的一口氣”,沒有它地方政府甚至無法生存。不論法學理論怎麽說,政治現實是:美國的城市和鄉鎮享有程度可觀的自主權和獨立權。

酷愛人民權力至上論
約170年前,法國記者亞曆克西.德.托克維爾1在著作中寫道,美國地方政府的模式反映了美國人酷愛人民權力至上論。他的意思是說個人和家庭共同形成地方社區,社區又聯合起來形成州,州最後導致全國性政府的建立。

除了有些誇大應該原諒外,托克維爾的看法的確抓住了這一重要事實,即地方政府單位不是由州或全國性政府那樣的上級當局,而是由人民自己建立的。他的看法還確實表達了我們對美國地方政府的普遍和持久的看法。

多種多樣的社區
美國人生活在多種多樣的地方社區裏。今天,美國總共有近3.6萬個城市和鄉鎮。近4500萬美國人居住在人口超過25萬的大城市裏,還有4000萬人生活在人口介於5萬至25萬的中等城市中,再有4000萬人以人口介於1萬至5萬的小城市為家。盡管美國是一個“城市的國度”,1.23億美國人幾乎為總人口的一半是人口不到1萬人的小城、非自治鎮或小鎮,或農村地區的居民。

地方社區的人口規模影響可提供的服務的種類和公民生活的性質。在美國,許多非常小的地方社區提供不了自己的公安和消防服務、學校和圖書館,或汙水和垃圾處理係統。這些小社區經常與附近其他社區分享這些服務,或與州或縣政府訂立合同以獲得上述服務。

與此同時,光是非常大的城市的規模就對政府的結構和公民生活的質量產生影響。譬如,大城市傾向於強有力的市長領導政府的製度,因為據信隻有一個有權勢的個人方能在一個多元化的大社區中進行領導和動員各種資源力量。許多中等或較小社區規定由非黨派、經過專業訓練的城市管理經理來監督政府的日常運作。而小鎮經常有委員會形式的政府,立法和行政權交由這個選舉產生的委員會掌握。在更小的社區,每個居民有個親戚或朋友認識某個(當地的)重要政治領袖並不少見。因而,個人與決策者的接觸在小社區比在大城市容易得多。

自城區搬遷至郊區
從城區遷向郊區一直是影響美國人居住在何處和如何生活的巨大人口趨勢之一。這一遷徙導致廣袤的大都市區的建立,它可能包括一個或更多有相當規模的城市和許多周邊較小的獨立社區。城區-郊區生活的模式給管理帶來種種難題。譬如,費城 (Philadelphia) 有大約150萬居民,但居住在費城大都市區 (狹義上說,隻包括費城和周邊4個賓夕法尼亞州 [Pennsylvania]的縣)的人近400萬,政治上分為3個城市,92個自治村鎮(通常是少於1萬人的小城市)和145個小鎮。

典型的現實是,一個人可能是一座城市或鎮的居民,他還是一個獨立的學區、幾個特別區、一個縣、州和全國性政府管理下的居民而交稅和選舉官員。因而,今天美國有50萬名民選政府官員就不足為奇了。

世界上許多國家會無法容忍如此的政府擴散,而且城市擴展時就並入周邊的地區,或建立起某種包羅萬象的大都市政府。小的郊區政府至少要被合並到較大單位中去。

然而,在美國,公民們抵製這樣的做法,並且在探索協調公共服務的同時保持其當地社區完整性途徑上一直有所創新。一般情況下,州憲法和州法律將自治市和非自治鎮和非自治行政區規定為多職能的地方政府,將縣規定為州政府的管理分支部門;還規定學區和超過3.3萬個其他為有限目的服務的特區,這些特區在不建立更大政府單位情況下提供和協調垮管轄區的服務。

地方政府的分支
康涅狄格州 (Connecticut) 和羅得島州 (Rhode Island) 除外,其他各州都劃分成縣。縣是州的分支。縣通常占有大麵積土地,而且由於在麵積上各縣差異很大,州總是按人口將它們分類。因此,縣政府的權力可能隨人口數量而略有不同。縣可能包括城市、郊區或農村人口(或甚至這三者的結合);不足為奇的是,它們的職能可能隨人口類型而變化。它們的主要職能是司法管理、公共安全、組織選舉,雖然近年來它們承擔起種種新職能,如固體廢物處理、公共衛生、圖書館、技術和社區學院及環境保護。

小鎮原先是縣政府的分支,主要負責道路維修。今天,小鎮發揮著一個完整係列的政府職能,如公安與消防、垃圾收集、規劃分區與土地使用、娛樂與經濟發展。州法律通常按人口數量或密度將他們分類。在許多州,除了沒有市特許狀外,它們無法與小城市區分。市是根據州授予的特許狀進行運作的自治市政當局。直到18世紀下半葉之前,通常的做法是由州針對每個自治市的需要授予特許狀。19世紀下半葉時,由於城市化步伐加快,大多數州製定了通用的自治市特許狀(有時有些可供選擇的特點),這樣人口一旦達到一定數量(一般是1萬人)後,地方社區即可向州申請特許狀而成為一個自治市政當局。

典型的情況是,人口數量不等的地方社區獲得不同類型的特許狀,因而大城市的特許狀傾向於建立一個不同於小城市特征的政府形式,而且它們還傾向有比小城市更多的課稅和管理權力。但是,無論如何,隻能緊扣字麵地銓釋賦予自治市市政當局的權力。根據約翰.狄龍 (John Dillon) 法官1868年著名的裁定意見:

這是一個被普遍接受和無可爭辯的論點,即一個自治市政當局擁有並能行使如下而非其他權力:首先是那些以明確詞語賦予的權力;其次是必然或公正地包含在或附屬於明確賦予的權力中的權力;第三,那些對完成已宣布的市政當局的目標和目的至關重要的權力有任何公正、合理、實質性的懷疑,由法院作出不利市政管理當局的裁決而該權力即被否認。

雖然這項成為“狄龍裁定”的裁決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看是正確的,但是它悍然不顧僅37年前托克維爾觀察到的曆史和政治現實。

地方自治
為了抗衡狄龍限製地方權威的觀點,州采取一種新辦法來特許設立地方政府,這是一種繼承美國人民權力至上傳統的另一種方式。

譬如,以密蘇裏州 (Missouri) 1875年為開端,州開始修改憲法為地方社區的自治作出規定。賓夕法尼亞州 (Pennsylvania) 憲法關於地方自治的條款具有典型意義,並規定“自治市應有權利和權力製定地方自治區特許狀”。在這樣的特許狀下運作,“自治市可以行使本憲法、自治市的地方自治綱領或州議會不否認的任何權力或職能。”賓夕法尼亞州還通過立法將地方自治的選擇延伸至縣和小鎮。

今天,許多州的憲法有關於地方自治的某種規定。根據大多數地方自治規定,地方社區的居民撰寫和通過起到憲法作用的其城市自治綱領。雖然地方自治綱領在恢複地方社區曆史性的獨立和自主方麵作用卓著,但公民們不得通過冒犯州憲法或州法律的綱領。此外,州法院被要求解釋地方自治綱領,並且經常求助於“狄龍裁定”而采取狹隘的觀點對待地方當局的權力。

學區和特區
除了縣、鎮和自治市外,州還設立學區和其他特區。學區是說明地方和州力量之間緊張關係的一個好例子。曆史上,州法隻授權 (有時是規定) 地方社區開辦公立學校。地方社區組織、管理和資助這些公立學校。隨著公立教育日趨複雜和州承擔著大部分教育費用,州在如課程設置和學校人員重要事項上的作用擴大了。今天,為了控製社區內的學校,地方和州力量之間的緊張關係繼續存在。

出於兩個原因,與固體廢物處理、公眾交通運輸、或消防或其他事項有關的特區得到發展。一是州憲法限製地方負債,有時建立特區是為了通過發行公債資助大型基本建設項目。二是因為有些問題涉及幾個地方政府,設立特區為了是應對一個特定的、垮管轄區的問題。不論這些特區的精確結構和權威如何,它們已被證明卓有成效地防止小地方政府單位並入較大的地區性政府。

負責的地方自治
想到地方自治時,關鍵的問題或許是:地方政府對誰負責?

在有些國家,地方政府確實是當地的管理機構,地方官員對某個主管當局負責。在這樣的國家,收入的收取集中化比較普遍,中央政府經常審計地方開支,而且有時甚至由某種委任的長官來監督地方官員的活動。

然而,在美國,地方官員主要是對當地公民負責。地方社區創造了收入的大頭,來自州政府中心機構的審計極其有限,州政府的社區事務部門之所以設立僅僅為了向地方社區提供服務,而不是監督其運作。

但是,地方政府並不是完全自治和獨立。它們生存在州憲法和法律的整體框架裏,如同美國各州生存在《合眾國憲法》的框架裏一樣。的確有幾個州,如康涅狄格州、新罕布什爾州 (New Hampshire) 和新英格蘭 (New England) 地區,以及中部濱大西洋州2 (Middle Atlantic States) 的許多州,州政府運作得就像是當地社區的聯邦政府。然而,在其他一些州,如愛達荷 (Idaho)、新墨西哥 (New Mexico),以及許多西部和南部的州,實際上權力較為集中,並小心謹慎地控製著其地方社區的運作。

無論怎樣將地方和州的關係概念化,我們必須認識到在地方自治倡導者和集權倡導者之間總會存在緊張關係。存在這種關係,以及地方社區和州之間就各自權限的討價還價的事實足以證明,托克維爾19世紀關於我們多麽珍視我們的地方機構的看法仍然是美國製度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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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曆克西.德.托克維爾: (1805 - 1859), 法國政治學家與曆史學家,著有《美國的民主》等著作。—譯注
中部濱大西洋州一般是指紐約州 (New York)、新澤西州 (New Jersey)、賓夕法尼亞州,廣義還包括特拉華州 (Delaware) 和馬裏蘭州 (Maryland)。—譯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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