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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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自雇 False Self Emloyment

(2006-08-16 13:26:00) 下一個

自雇(self-employed)和企業雇員(employee)的差別

 

警惕偽自雇false self employment !

 

最近得到了一個offer,是contract position。由於談不攏,所以沒去。但是在過程中卻學到了一件事,想告訴給所有的中國移民聽,提請大家的注意。如果和以前的帖子有重複,請大家多包涵。

 

offer 裏麵關於薪水,雇主說由於我是contract worker,所以不給我付EI (失業保險)CPP(加拿大養老金計劃)。於是我查了加拿大收入局的網站,文件RC4110規定了有兩種雇傭情況,一種是employee(雇員),另外一種是self-employed(自雇)。根據收入局的定義,從我的工作性質看應該屬於employee ,而不是自雇,所以雇主應該支付它的那部分EI CPP,以及幫我繳付我的那部分EICPP。否則他們就要補繳,而且還要繳納罰款。我向雇主提出了這個問題,然後她說合同這樣定,是讓我可以享受作為自雇self employed的稅收優惠。我說根據收入局的規定,我不符合自雇條件,所以你們要支付EICPP。他們就說要他們付也可以,但是他們的那部分要在我的薪水裏扣(?!)。這是他們的義務,居然還要我來負責?我據理力爭,最後他們同意在薪水之外,另外幫我交EICPP。之後我看了一些論壇,很多人說在加拿大,尤其是非盈利性組織(non-for-profit),這種現象非常普遍。雇主以Contract(合同)形式去雇人工作,特別是女性員工,把員工當作self-employed,以避免他們應該付的EICPP。對於被雇的人來說,如果把自己當作self-employed自雇來報稅,如果加拿大收入局認為你不是self-employed,那麽你就可能有稅收方麵的麻煩。

 

為什麽明知這樣可能被罰,企業還是這麽幹呢,因為他們知道那些contract worker都是需要這份工作,不會去收入局揭發他們;就算那些雇員去告發了,收入局查證的過程也是很漫長的,到時候雇員早以這樣那樣的理由被雇主解雇了。就算雇主最後被罰款了,那些雇員也丟了飯碗。大多數人都不會去惹這身麻煩。

 

我覺得大家如果簽offer,尤其是contract性質的工作,一定要搞清楚self-employedemployee的區別,如果你是employee性質的工作,就要提防雇主搞花樣,不付他們那部分的EICPP。這是他們的職責,不付是違法的。他們有的時候也是欺負非加拿大本地人不知道這方麵的情況,所以自己一定要睜大眼睛。

 

那麽,判別employeeself-employed的依據是什麽呢?

有以下幾條:

·  支付工資者對於工作者的控製程度

     The level of control the payer has over the worker;

· 是否由工作者提供自己的工具及設備 

     whether or not the worker provides the tools and equipment;

·   工作者是否能夠分包工作或者雇傭助手

     whether the worker can subcontract the work or hire assistants;

·  工作者的財務風險大小

     the degree of financial risk taken by the worker;

·  工作者所承擔的關於投資和管理的責任大小

    the degree of responsibility for investment and management held by the worker;

·  工作者其他獲利機會;以及其他相關因素,比如其他合同

     the worker's opportunity for profit; and other relevant factors, such as contracts.

 

這些都是在法庭上判定employee的原則(court-tested guideline)

 

一般來說如果你在雇主的地方工作超過50%的時間,(通常短時間的辦公室會議不算),他們就有把你當作employee的嫌疑。一般性的辦公室工作,100%在雇主的地方,利用雇主的設備,基本上都可以判定是employee性質,受雇人就不能算作自雇self-employed

 

我知道移民在加拿大找工不易,可以和雇主談條件的餘地不大。但是也希望大家要懂得這些區別,以更好地捍衛自己應得的福利,至少,雇主知道他們不能瞎蒙你。而且,你也要搞清楚self-employed employee的區別,因為加拿大收入局(Canadian Revenue Agency) 如果對你的工作身份有疑問,也是很麻煩的一件事情。

 

關於文中的加拿大收入局的有關規定,鏈接如下

http://www.cra-arc.gc.ca/E/pub/tg/rc4110/rc4110-e.html#P81_2297

 

 

關於False self-employment 的論壇:

http://www.rabble.ca/babble/ultimatebb.cgi?ubb=get_topic&f=12&t=00138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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