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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來自FRUS,可以看看那個年代外國船隻在中國的情況,清朝如何與外國人交涉等等,另外就是治外法權(Extraterritoriality)的端倪,也就是外國人在中國該應用什麽法律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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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862年12月10日浦安臣給蘇華德的信函,美國駐寧波領事曼格姆(Mr.Mangum)向浦安臣匯報一件糾紛。一艘美國三帆船(bark),名字叫安格尼斯(Agnes)。她的船長叫金(Thomas. H. King),金先生的安格尼斯開進寧波後,交了稅,拿到通行證,開始卸貨,這時他跟一個叫史密斯的海關監察員吵了起來,原因是日落的時候必須停止卸貨。史密斯說,金先生對他進行威脅,說要把他扔到海裏去。金先生否認這些,但是史密斯說有兩個證人。史密斯給金船長寫了一封信,說任何在日落後卸下的貨物必須沒收,同時禁止該船以後的卸貨,直到船長道歉並交付300兩(tael)銀子的罰款。寧波道台支持史密斯,而曼格姆則認為這侵犯了他的管轄權。曼格姆自己搞不定後,就把事情捅到了浦安臣這裏。曼格姆稱,中國方麵對美國公民沒有管轄權,除非他們有違禁品,否則他們隻能由美國領事來處理。海關方麵則堅持上述兩個處理意見,曼格姆兩次麵見道台(Taotai),但都沒有得到滿意的結果,所以他於1862年11月3日向浦安臣寫報告請求指示。
北京的浦安臣在12月9日回信,說他接到曼格姆的信後,立即與朝廷官員聯係,在翻譯的幫助下,這些官員表示,他們也希望能釋放安格尼斯船隻,並支付損害費用,他們讓浦安臣寫個實事求是的正式文書,他們會聯係浙江省商務主管(superintendent of trade)謝大人(Sieh,暫時寫作“謝”),並指示謝,如果事實不是虛報的,那麽至少要立即釋放船隻。浦安臣說中國方麵會立即由專人從陸路送出信函,而他自己對雙方各執一詞感到囧迫,他說根據條約,中國方麵有權扣押沒收貨物,但是無權追加罰款。根據條約,懲罰性措施隻能由船隻所屬國領事來行使。所以,海關官員的行為是錯誤的,支持他的道台的行為也是錯誤的。
轉眼過了年,在1863年1月12日給蘇華德的信中,浦安臣報告說:他在1862年12月15日給恭親王寫信,就此事繼續進行交涉,信裏介紹了經過:金船長與史密斯爭吵,史密斯說已經過了卸貨時間,金船長說還沒有,史密斯將此事上報寧波海關總監基格爾(Giguel),基格爾下令封貨並要求金船長道歉罰款,道台支持他。浦安臣說金船長在中國跑航運多年,從未犯過法,恭親王於12月27日回複:既然該船交了稅並拿到了準證開始卸貨,海關無權對其進行扣貨罰款;另一方麵,該船也不應該在日落後卸貨,我已給浙江總督(governor of Chikiang)發函,命他調查此案,如果涉事船隻確實違反了規定,著他按條約的款項進行處理,如果僅僅是在日落後卸貨,則立即取消封船令,也不得罰款。一旦有新消息抵達本府,會立即轉達給閣下。
浦安臣說明,該函件由Scherryschwesky先生翻譯,平常的翻譯Dr.Williams去澳門去處理搬家事宜了。
蘇華德在1863年3月30日回複(p24,No31)說昨天收到了浦安臣1月12日寄出的關於美國貨船糾紛的信件,同意浦安臣采取的措施,並要浦安臣盡早對恭親王所采取的英明決定給予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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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裏提到了3月30日收到1月12日的信,說明信函是航運的,走了2個多月,另外,提到了翻譯,所以,中國方麵的信肯定是用的中文,由美方自己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