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甕安事件之我見
(方初)
甕安事件鬧得如此大,我主要談談政府方麵應付突發事件的問題.
(1) 麵對激憤的平民,麵對過激的行為一觸即發,最需要什麽?
最需要下跪書記,因為他的真誠,可以避免沖突;
最忌諱空話官話恐嚇話,不當的鳴槍示警, 因為這易激化矛盾。
當矛盾演化為砸、燒,萬人介入時,各級領導的空話官話恐嚇話,隻會失去民心。
(2)麵對貴州甕安事件原委,海外媒體、網絡、網民與新華社報道、領導表態各執一辭時, 最需要什麽?
最需要的是,不斷的講事實,辟謠,讓世界看到新聞開放,以民為本的中國. 新華社報道應體現胡錦濤6/20講話精神:把堅持正確導向和通達社情民意統一起來,尊重人民主體地位,發揮人民首創精神,保證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在人民日報社考察工作時的講話)
而新華社、貴州日報報道的不是講事實,辟謠,是報道貴州領導表態講話。該領導避開事實,沒有對事件本身表示慟心, 沒有對本省在奧運前發生如此嚴重的群體暴力事件承擔領導責任,卻講“
(3)15歲的女生李樹芬,是自殺還是他殺,需要證 據、鑒 定 。甕安公安認為是自殺,但要經得起問。
問:自殺的第一現場在何處(沒有不留痕跡的現場);
問:死者是頭身同時入水,還是腳身先入水. 搞清入水點, 再看 口、鼻、手 、肺、 呼吸道、消化道、左右心血濃度、內髒器官矽藻檢驗鑒定書的描述,是否與之吻合;
問:死者入水時間, 溺水有無掙紮狀,多長時間死亡;
問:死者身上有無明顯傷痕, 現場有無他人;如涉案人在場,是否實施了救助;
問:證明死者自殺的證據有那些?A技術信息。用技術手段對現場 (屍體及其與屍體、死亡相關的證據)信息進行檢驗和分析是否科學;B綜合信息。即現場信息、調查信息以及擴展信息(後續偵查所得)是否完備;C法律結論。在AB基礎上利用法條分析,得出的結論是否合法。
許許多多有責任的執法者,為了查清是他殺還是自殺,多次進太平間,不厭其煩請教,反複勘驗屍體,直到定性有把握才罷手。
(4) 甕安公安局對死者家屬和犯罪嫌疑人實施法侓雙重標準
三名犯罪嫌疑人很快獲釋是何因?公安局將三人是作為證人,還是犯罪嫌疑人傳訊,看來是作為證人,搞個死者自殺證言;如果作為犯罪嫌疑人,證據不足, 按《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但刑訴法還規定,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說明公安機關壓根就沒把那三人當作犯罪嫌疑人。
但死者家屬不同意甕安公安局作的李樹芬是自殺定性後,態度蠻橫,要火化屍體,他們難道不清楚原《刑事訴訟法》48、90條為何修改為現在的第120條,即:“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甕安公安局開初如以民為本, 又怕權貴, 幹脆依法加上人性,支持死者家屬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事情也不會發展到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