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
(2014-11-26 13:11:47)
近日的重大新聞之一是密蘇裏州弗格森市grandjury關於對白人警察不予起訴的決定。中文媒體一律把grandjury譯為"大陪審團"。 對美國法律有起碼認識的人們都明白,jury的職責是主持審定證據事實,決不是陪審的。正確的譯法應該是‘’審證團‘’。 (關於jury的正確中譯,台北政治大學法學院李聲庭教授早在1960年代初期的《文星》月刊已指出"[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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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2 15:16:44)
老一輩的老中都抱怨美國生活太寂寞。這容易理解,因為他們不懂英語和駕駛。 對於中年的、懂英語和駕駛的老中來說,美國的寂寞生活可以解釋為低度人際互動(minimalpersonalinteractions):鄰居很少進來屋內互訪、朋友見麵要預約、在同一地方共事多年的同僚相逢如陌路。 這樣低度互動,連精通英語的香港作家王敬羲在移民加拿大之後也抵受不了,病逝之前常去[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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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本文是係列之一的沿續。讀者若不明白文內若幹名詞術語,請複閱係列之一。若仍然不明白,請用跟帖指出。謝謝。 農夫的案子渡經MSPB時,因時間匆促,鑽研不足。等到上稟聯邦法庭時,繼續研究caselaw,才發現好幾亇MSPB先例,訴方以官方犯了harmfulproceduralviolations(嚴重程序錯誤)而勝訴。 例如,根據OPMguidelines,上級在製訂PIP前後,需要遵守以下程序: [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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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公務員打就業官司係列(一) 聲明: 本係列討論範圍限於5CFR432(OPM,和工作表現有關),5CFR1201(MSPB,和被開除、降級、歧視有關),29CFR1614(EEOC,和歧視有關).即投訴者(complainant)或上訴者(appellant)必須是聯邦政府僱員,按照以上法定程序投訴僱主山姆大叔。以上程序不適用於非聯邦單位,例如州政府戓私人商業機構。 其樂農夫並非專業律師。本係列是基於作者個[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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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9 07:12:18)
下文是牛津大學榮休教授SteinRingen所寫,觀點清晰易讀,我隨手把它中譯,希望方便中文讀者。 最令我感興趣的是,他指出古希臘民主隻持續了250年。聯想到美國建國至今238年,不能不令人憂慮。250年的timeline也令我想到中國沒有一個朝代超過三百年。 同時,堂堂牛津學者並沒有替大英帝國日薄西山圓說。他應該懂得"識時務為俊傑",走"愛國學者"、"民[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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