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的重大新聞之一是密蘇裏州弗格森市 grand jury 關於對白人警察不予起訴的決定。中文媒體一律把 grand jury 譯為"大陪審團" 。
對美國法律有起碼認識的人們都明白,jury 的職責是主持審定證據事實,決不是陪審的。正確的譯法應該是‘’審證團‘’。
(關於 jury 的正確中譯,台北政治大學法學院李聲庭教授早在1960年代初期的《文星》月刊已指出"陪審"的錯誤,並建議譯為"事實審判團"。)
大審證團 (Grand jury) 和[小]審證團的分別是:
大團的人數較多,限於刑事案,不一定在法庭裏舉行,沒有法官主持,對證人沒有 cross-examination,過程不公開,團員在審訊過程中可以接觸外間訊息 (not sequestered),結果是 indict or not.
小團的人數較少,不論刑事、民事案都可以有 jury trial,一定在法庭裏舉行並有法官主持,控辯雙方有權對證人進行 cross-examination,過程公開,團員在審訊過程中不可以接觸外間訊息(sequestered),結果是verdict (guilty or not).
審證團的基本意義是讓老百姓主持審核人證、物證,以免掌權者濫用權力,操縱人證、物證,逼害無怙。電影 Runaway Jury (主演者 Gene Hackman, Dustin Hoffman)對審證團責任的重要性作了出色的描繪。
當然了,世間上沒有完美的製度。在充滿白人歧視黑人的地方,如果辯方是黑人,而審證團團員多數是白人,則辯方容易敗訴。
但是,若是案子發生在首都華盛頓一帶,審證團團員很多是黑人,而白人團員則很多對政府心懷不滿,則審證團的判決往往對黑人和少數民族有利,對官方不利。
順帶一提:
Department of State 一般譯為"國務院",可能是早年清代譯員們望文生義的誤譯。正確譯法應該是"外交部"。
Attorney General (一般譯為"總檢察長") 應該譯作"司法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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爺爺您沒當過陪審團別瞎說,陪審團一般都是根據各種證據,作證人和被告,原告的證詞作為定罪的才料,當然檢查官和被告律師最後所發表的見介,對陪審員也有一定的影響力,所以不要不懂裝懂,俺老煤在律師摟也跑過好幾年龍套,也教過客人怎麽去麵對控方,而打贏官司,當然也拿過不少大紅包,所以在這裏我必須提醒大家,萬一碰上大事,一定要找有經驗的律師,國內來留學的中國律師打刑事案件的大多不行,而且他們的英文水平也太差,無能力在法庭好好的辯論,買房子,做移民等小案子,可以找找他們,但美國出生長大的老中律師,能力倒比效強,可能是中國人比老外比效聰明的原因,
我不認為它是一種公平合理的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