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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公務員被開除後的法律訴求

(2014-10-09 21:25:16) 下一個

 

聯邦公務員打就業官司係列(一)

 

 
聲明:
本係列討論範圍限於5 CFR 432 (OPM, 和工作表現有關), 5 CFR1201(MSPB,和被開除、降級、歧視有關), 29 CFR 1614 (EEOC,和歧視有關). 即投訴者 (complainant) 或上訴者 (appellant) 必須是聯邦政府僱員,按照以上法定程序投訴僱主山姆大叔。以上程序不適用於非聯邦單位,例如州政府戓私人商業機構。
其樂農夫並非專業律師。本係列是基於作者個人經曆和業餘研究所得,絕對不可視為 legal advice.
本係列是業餘寫作,利用亇人空暇乘興隨寫隨貼,不屬於定期的、經常性的、有係統的、有秩序的、謹嚴的學術文章;當然也不會是天馬行空的文學創作。
作者在大陸出生、在香港長大、在美國落籍多年,中文生疏,英文沒學好,筆下的行文用字,尤真是法律術語,不可能指望字字專業化、符合大陸人愛用的‘’標準‘’和‘’規範‘’。期望讀者諒解,並歡迎教正。(有些英文,例如 MSPB, 農夫找不到滿意的中文譯法,隻好直寫英文。)
 
很多人認為:少數民族(包括黑人、墨裔、華裔)一旦成為聯邦政府公務員,通過了試用期,便會享受特殊法律保障,終身安享金飯碗。其實並不完全正確。
 
Tony Yeh v. EPA (環保署), DC-0432-12-0228-I-1,  MSPB, 便是很有啟廸意義的案例。
 
葉君(不是農夫)在環保署審計司(Office of Inspector General)擔任IT數據管理,GS-2210-13, 相當高級,應該是工作多年的永久公務員。他在2012年的工績評比不合格,上司給他訂定的工作表現改進計劃(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 PIP)也沒有及格通過,結果被開除。
 
葉君按照 5 CFR 1201 程序向 MSPB 上訴,經過開庭 (hearing) 聆訊,行政法官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AJ or ALJ)判決葉君敗訴。葉君向MSPB full board 上訴,又敗北。
 
葉君的申訴(arguments)細節可從 MSPB decision 讀到。(在網上搜索案號即可)恕不在這裏重複。
 
需要指出的是:
 
MSPB 規定一般在120日定案,在聯邦政府中算是罕有的高效率單位,不過,這樣有利有弊。利,當然是定案迅捷;弊,是 discovery (控辯雙方搜集證據) 做得馬虎,不利於訴方(苦主)。
 
葉君和農夫一樣,為了省錢,不僱用律師,自我代理 (pro se)。這樣一來,對辯方(政府)更有利。
 
MSPB 官方數據指岀,訴方勝訴的機會隻有2%. 這包含了訴方僱用律師代表。Pro Se 勝訴機會自然低於2%.
 
眾多原因之一是:MSPB 和其他行政程序(含EEOC)一樣,AJs 由擁有法律學位的職員擔任,都不是正規的、由白宮提名委任的法官。除了少數例外,那些 AJs 多數偏袒官方。例如在discovery 階段,訴方要求辯方交出有關文件(request for production),辯方一口拒絕,說浪費時間資源,AJ 居然同意。又例如訴方在discovery 階段為了省錢,不對證人進行麵詢(deposition), 則 AJ 往往以不相幹(irrelevance)為理由而不允許訴方的證人出庭作證。
 
另一方麵,訴方的上級為了開除眼中釘,自然一早和法律部門(Office of General Counsel)通好聲氣,作好充分準備。因此,一旦接到 MSPB 通知,大量文件證據和證人式式俱備。
 
這樣一來,開庭自然對訴方極端不利:辯方有證人(多數是互通聲氣、互相支持的管理階層)排隊作證,訴方隻有自己單人匹馬。AJ 的判決當然隻採用利辯方的證供。
 
由於訴方在MSPB勝訴機會微乎其微,殷實的律師(例如農夫的律師)通常鼓勵訴方 settle (和解),意即接受一筆金錢補償,另找出路。
 
如果訴方堅持出庭,則律師往往要求昂貴的按金(retainer), 按服務鍾點收費,估計共需四、五萬元,同時強調 no guarrantee for success (不作出勝訴的保證) 。正處於失業狀態的訴方豈是容易負擔?
 
農夫的策略學自毛氏的持久戰、遊擊戰:自行代理,馬馬虎虎通過 MSPB 一關,養精蓄銳,保留實力,在聯邦法庭決戰。(程序規定,必須按步就班、走完 MSPB 和 EEOC 的行政階段,才可以到聯邦法庭上訴。)
 
回頭過來談 Tony Yeh 案。MSPB 開庭敗訴之後,他可作以下選擇:
 
1. 向MSPB full board 上訴;
2. 到聯邦法庭上訴。
 
葉君選前者,農夫擇後者。前者限於 on the record review, 不容許重做 discovery,不接受新證據,不再開庭聆訊,省錢省力; 後者是 de novo - 捲土重來,重新進行 discovery, 終而開庭聆訊,當然要耗錢。衷心感謝農婦支持,農夫找到了專長在聯邦法庭作業的律師,背水一戰,結果不費巨金而馬到功成。
 
末了,應該指出: 非少數民族公務員被上級開除、降職,也可以到MSPB提出上訴,因此不可以把MSPB視作為少數民族公務員而設的特殊法律保障。不論少數民族與否,隻要上級處心積累,作好安排,一樣可以把公務員踢走。和私人商業機構不同的是,聯邦單位要事先積累 documentation (做假的也行),取得法律部門的協調,才可成功。私人機構則等待苦主控告時(不常發生)才找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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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QQ蝴蝶 回複 悄悄話 GS-13 真是很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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