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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重要性: 聯邦公務員打就業官司係列之二

(2014-10-11 19:39:25) 下一個

 

提醒:本文是係列之一的沿續。讀者若不明白文內若幹名詞術語,請複閱係列之一。若仍然不明白,請用跟帖指出。謝謝。

 

 
農夫的案子渡經 MSPB 時,因時間匆促,鑽研不足。等到上稟聯邦法庭時,繼續研究 case law, 才發現好幾亇 MSPB 先例,訴方以官方犯了harmful procedural violations (嚴重程序錯誤)而勝訴。
 
例如,根據 OPM guidelines, 上級在製訂 PIP 前後,需要遵守以下程序:
 
* Critical Element (重要工作元素)不得包括 group project or teamwork (團隊項目),因為職員無法獨力控製團隊項目的質量。

* 若職員工作表現不符理想,上級必須及早給予書麵提示 (timely  warning in writing)、提供輔導和培訓 (counseling and training),協助職員改進。

* PIP 必須由上級和職員共同合作 (collaborate) 製訂。

* 上級必須在PIP 期間給予職員合理的和有意義的協助 (reasonable and meaningful assistance)。

* 在PIP期間,如果職員的工作表現繼續不符理想,上級應該及時指出。
 
Tony Yeh 和農夫在 MSPB 庭上雖然沒有證人,但是可以在庭上質詢 (question) 官方證人(多數是負責開除職員的管理階層),  要求他們提供實證,證明他們恪遵以上的程序。 實證當然是指白紙黑字的 documentation,  官僚們在庭上盡管可以誇誇其談的撒謊,但是隻要拿不出文件來,便是 harmful procedural violations.
 
有意思的是,在修改農夫的訴狀時,在聯邦法庭代表農夫的律師把 harmful procedural violations 一筆刪掉,説是 distraction. 雖然農夫亟力反對,律師依然堅持己見,害得農夫幾乎解僱他。
 
一直等到快要開庭時,律師要呈遞 pretrial statement, 他才把 harmful procedural violations 加進去。結果當然是勝訴了。農夫還能說什麽?顯然,律師的 real-life experience,  不是區區書蟲可以匹敵的。
 
讀者可能問:可不可以在 PIP 前後向上級指出他的 procedural violations,讓他知難而退?
 
答:當然可以。缺點是,上級知道你“有料”,便可能改弦更張,另找門路對付。你甘心在這種勾心鬥角的環境下工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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