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簽名筆(Autopen)並非什麽高科技產品,而是一種模仿手寫簽名的機械裝置。其原理與傳統的“刻板簽名”相似,可以預先錄入特定簽名,然後通過機械臂進行複製。最早,這項技術應用於商業領域,比如銀行支票簽署和名人簽名照的印製,以節省時間並提高效率。1950年代,美國政府開始采用自動簽名筆,用於大規模文件簽署。到了20世紀末,隨著計算機和數字技術的發展,自動簽名筆的精度和安全性大幅提高,一些高級別的政府機構也開始使用,比如國防部和國務院。
盡管現代社會推崇科技手段提高效率,但總統簽署法律文件,仍被視為具有象征性的重要行為。美國總統的簽名,代表了國家的行政權威,因此自動簽名筆的使用一直充滿爭議。奧巴馬總統在2011年,首次在不在場的情況下,使用自動簽名筆批準國防授權法案,成為美國曆史上第一位遠程“簽署”法律的總統。據報道,拜登總統在任期間的大部分行政命令和法案都使用了自動簽名筆,甚至包括赦免令。實際上,盡管川普總統批評自動簽名筆的使用,但他在政府運作中,也使用過此類工具。

總統赦免權是美國憲法賦予總統的一項獨立權力,其行使並不受國會或司法機構的製約。然而,憲法並未規定總統必須“親手簽署”赦免令。川普的指控,主要基於以下幾點:
1. 拜登對赦免令“不知情”——如果拜登本人並未知曉這些赦免令,那麽這些文件是否真正代表總統的意誌?
2. 自動簽名筆的合法性存疑——是否必須由總統本人親自簽署,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3. 行政命令的濫用——是否有官員在未經總統知情的情況下,擅自使用自動簽名筆簽署文件?
川普的核心指控是:拜登本人並未授權這些赦免令的簽署。如果這一指控屬實,那麽赦免令的合法性將麵臨巨大挑戰。這涉及一個關鍵問題:總統的權力是否可以被“代理”?根據憲法,總統的部分權力可以由副總統或相關官員代行(如第25修正案規定總統無行為能力時,副總統可接替職務)。但總統的“赦免權”是個人專屬權力,不能被代理。如果拜登確實沒有親自批準這些赦免令,而是由白宮官員私自操作自動簽名筆簽署,那麽這些赦免令的合法性將遭受質疑。
美國法律對簽名的認定標準並不嚴格。例如,在許多情況下,電子簽名、數字簽名甚至口頭命令都可以被視為合法授權。因此,隻要拜登明確授權使用自動簽名筆,這些文件在法律上仍然有效。但如果總統本人並不知情,那麽簽署的文件是否仍然有效,就存在法律上的不確定性。
川普的指控不僅僅是對拜登政府的法律挑戰,更是對民主黨的一次政治攻擊。拜登的赦免令主要針對國會1月6日暴動調查委員會的成員,而這些人正是川普政府的對手。因此,川普將這一事件描繪成民主黨“內部勾結”的證據,意圖動搖拜登政府的公信力。
川普的指控不僅針對拜登個人,更是對整個民主黨政府的質疑。這也將影響未來選舉和公眾信任。共和黨可能利用此事擴大攻擊麵,指控拜登政府“行政失能”,甚至要求國會展開調查。民主黨需要自證清白,拜登政府需要提供明確證據,證明赦免令確實得到總統授權,否則將麵臨法律和政治上的雙重危機。選民信任度下降,公眾可能認為政府決策變得越來越不透明,甚至質疑總統本人是否仍在有效履行職責。
自動簽名筆的存在本身並不違法,但它的使用卻可能引發一係列法律和政治問題。拜登政府需要盡快澄清總統對赦免令的知情程度,否則將麵臨嚴重的合法性危機。而川普的指控,雖然帶有明顯的政治目的,但它確實暴露出行政權力被技術工具取代的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