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借鑒西方,走出一條中國自己的民主轉型之路。
那麽,如何借鑒西方的思路?首先,要明白西方麵臨的問題是什麽?而我們中國麵臨的問題又是什麽?在西方,由於是市場係統占據社會主導地位,契約(合同)至上,他們是靠成千上萬的一係列相對獨立的契約(法律)來治理國家的(而憲法就是他們最大的契約)。也就是說,在西方,他們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才能製定出一係列優秀合理的法律。其次,更進一步地,由於誰若掌握了整個社會的法律係統,誰就掌握了整個國家的命脈。而為了避免在整個法律係統中,權力過於集中後發生災難,西方逐漸摸索設計出了三權分立、相互製約的模式,即立法權、執法權、司法權分別由不同的人群來執掌。
再回頭看一下中國。中國是行政占優文明,行政係統占據社會的主導地位,整個社會主要是靠自上而下的層層官員所發布的一係列彼此相關的大大小小的各種行政命令來治理。在中國,我們麵臨的問題不是如何才能製定出合理的法律,而是如何才能讓德才兼備的人走上領導崗位。其次,更進一步地,由於誰掌握了各級行政命令的發布權,誰就掌握了整個社會的命脈。而各級行政命令都是由各級行政官員發布的,因此,誰若掌握了對各級行政官員的任免權,誰就掌握了整個國家的命脈。那麽,顯然,為了避免權力過於集中後發生災難,我們應該借鑒上述西方權力製衡的思路,把中國社會中最重要的權力——對各級行政官員的任免權拆分開來,分別由不同的人群來執掌,這也就是我們下麵要詳細討論的“兩權共享”、相互製約的基本思路(具體做法可以不同)。
想通了上麵這些道理,就可以明白了,自建國以來,執政黨在行政體製上的改革為什麽總不成功。因為他們總是在工作分工(事權)上改來改去:一會兒黨政分開、政企分開;一會兒一元化指揮,黨領導一切;一會許多事權下放地方,一會兒許多事權上收中央。或者,總是在財權上改來改去,一會兒統收統支,一會兒財政承包,一會兒分稅改革。而從來沒有在最關鍵的地方,在最重要的各級幹部的人事任免權的改革上動腦筋。人事管理製度沿襲的還是兩千年來的郡縣製(秦製)——即,自上而下的層層任命製。
現在,我們也可以明白了,體製內的和在野的知識分子們所提出的種種政治改革方案為什麽也總是失敗。因為,或者他們總是盯著憲法打主意,試圖努力起草出一部完美無缺的憲法,然後希望執政者能按照這個憲法治國,把中國傳統的人治,轉變成類似西方的法治;或者,他們總是倡議西方式的三權分立、開放黨禁報禁,推行多黨的憲政民主,把一黨執政轉變成“輪流坐莊”。自戊戌變法以來,從沒有知識分子能考慮到中國是行政占優的具體情況,從沒有人考慮過如何在人治的條件下、或在一黨執政的環境下實現權力製約。當然更沒有人向執政者提出具體建議,如何在中國各級黨政幹部的任免權上進行改革。毋庸諱言,前輩知識分子未能提出不同於西方的政治改革方案,是受曆史的局限,我們可以理解。但現在,在已經反複失敗了近130年之後,如果當代的知識分子們還未能提出不同於西方的政治製度設計,還在繼續照搬西方的憲政民主,則麵對後人,我們恐怕就難辭其咎了。
或者退一萬步來講,即使我們僅僅從人們最容易關注的普選權的角度來看,西方也不是一下就實現一人一票的選舉,而是根據市場占優的現實,先給財產多的大富人選舉權,再逐漸給中小富人選舉權,最後才過渡到不論貧富一律一人一票的選舉。無論是古希臘、古羅馬共和時的選舉,還是英美的選舉曆史,都是如此,整個演化過程耗時漫長。而在教俗占優的社會,例如歐洲中世紀,也是紅衣大主教們在一起選教皇,並沒有全體教民一人一票選教皇。因此,如果說要在中國逐步實行選舉,也應該從行政占優的現實出發,優先考慮先給各級幹部以選舉權,然後再逐步過渡到無論官、民,均一人一票的選舉。而不能想當然一下子就給每個公民一人一票,當然更不能考慮像西方那樣優先給大富人選舉權,或像教俗文明那樣優先給大主教或大阿訇、大活佛以選舉權。舉個具體例子來說,在當代中國的政治體製改革中,執政黨判斷失誤了,它不應先在最底層的鄉村搞一人一票的村官直選;而知識分子們也判斷失誤了,他們不應現在就提出由全體普通民眾(或其代表)來直選國家最高領導人。總之,我們政治改革的第一步,如果要從選舉權起步的話,也應先聚焦在各級官員身上,先給他們一部分選舉權,讓他們先民主起來才對。
總之,我的意思是,西方法治社會麵臨的根本問題,是如何才能製定出優秀合理的法律,並落實好這些法律,監督好那些執法者。中國麵臨的問題則是,在行政占優的人治社會的條件下,如何才能找出優秀的賢能之士來擔任各級領導幹部,並在這些領導幹部相互之間,構建出一種既相互合作、又相互製約的關係。如果說西方經過漫長的曆史,終於在法治的大環境下構建出了三權分立的多黨憲政的模式,那我們則需要在行政占優的人治大環境下,構建出一個“兩權共享”的、一黨的治國理政模式。那麽,在一黨製、在人治(德治)的條件下,能實現執政係統內部的權力相互製約嗎?答案是肯定的,我們是可以實現行政權力的相互製約的。那具體應該怎麽做呢?下麵,我們就來嚐試回答一下,這個自戊戌變法以來,甚至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自秦始皇推行郡縣製以來,一直都在困擾著中華文明的曆史性難題。
一句話,我們應該從各級領導幹部的人事管理製度上、也就是各級幹部的任免權上,入手進行政治改革。或者,從幾千年中國曆史的角度看,我們應該在中央和地方對各級領導任免的不同訴求上動腦筋。
那麽,具體來說,我們應該怎麽改革各級幹部的人事任免權呢?還是先看一下曆史。漫長的中國曆史中,產生過兩種官員任免製度:一個是周製,分封製;一個是秦製,郡縣製。周製是地方官完全由地方自己任免(或世襲或禪讓或任命),這導致上任的官員不管中央的整體利益,隻管經營好自己的一畝三分地。顯然,這無疑會導致分裂或本位主義,最後是列國混戰。而秦製(郡縣製)是地方官完全由中央任免,顯然,這無疑會導致各級地方官員都拚命討好上級,媚上壓下,假話成風,最終導致僵化、腐敗,引發農民起義。總之,周製是地方獨享幹部的任免權,秦製是中央獨享幹部的任免權;都是獨享,缺乏權力製衡機製,最終都導致災難。那麽,我們能不能創建一個兼兩者之長而避兩者之短的半周半秦的體製呢?能不能嚐試一下某地或某級的官員由中央和地方來共同任免,以達到上、下兩方彼此相互製衡呢?
實際上,在秦製建立之後的2000多年裏,已經有不少人考慮過如何兼顧周製和秦製之優,避免周製和秦製之害。如西漢部分地區實行分封製,部分地區實行郡縣製;如唐代曾考慮過在洲一級實行世襲,在縣一級實行任命;明末的顧炎武等人則更主張在縣一級實行自治,在省一級實行郡縣,等等。但都或者失敗;或者不了了之,沒能真正實施。為什麽呢?因為古人設想的這幾種方案,實際上屬於一種周、秦兩製的機械混合,而不是周、秦兩製的有機結合。這個思路確實走不通。我認為,正確的做法,似應是任何一個行政級別的領導,都應實行上、下雙方來共同任免。比如,省級的領導,由中央和該省各地方的領導來共同投票任免;市級的領導,由省委和該市各地方的領導來共同投票任免;縣級的領導,由市委和該縣各地方的領導來共同投票任免;鄉級的領導,由縣委和該鄉各地方的領導來共同投票任免,等等。這樣才能導致上、下兩方對任免權的共享,實現上、下兩方權力之間的相互製約或相互製衡。如此以來,則任何一級的領導幹部,根據權力隻向其來源負責的原理,就都不能隻顧一心討好上麵了,也不能隻顧一味討好下麵了,而必須上下兼顧,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兼顧。同時也不能媚上欺下了,因為那樣會丟失下麵的選票;當然也不能媚下而不聽上麵的,因為那樣會丟失上麵的選票,等等。
以上就是我的一個基本思路。至於具體的方案,具體的細節,則可以多種多樣。而且,任何一個改革方案,都必須不僅要對人民有利,還要對統治者有利,否則無法推進。總之,還有大量的細節需要研究。下次,我將提出一個詳細的具體方案;同時,眾人拾柴火焰高,也希望各位讀者提出自己的具體方案,或提出自己的另外的新的思路。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