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真的那麽重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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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大法官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幾天前因病去世,圍繞著大法官的補缺事宜,美國兩黨都振振有詞、各不相讓,為即將到來的今年大選又增添不少刺激。

對此,不太了解美國政治生態和西方司法體係的朋友,會有很多疑惑,不妨一起探究一下這些很容易冒出來的問題(以美國和加拿大為例,加拿大基本反映了英式體製的特點)。

1、什麽是大法官?為何說大法官位高權重?

這裏說的“大法官”,是指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英文通常是judge,大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會用justice)。聯邦最高法院都是根據憲法設定的,是國家司法係統的最高級別的法院,一般主要審理對全國有重大影響的上訴案件。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成立於1789年,最初有6位大法官,後在1869年由國會頒布法令確定為9位大法官至今,一位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和8位大法官Associate Justice。

美國從1789年以來至今,共產生了114位大法官。這些大法官中,從族裔和宗教來看,起初是以歐洲血統和基督新教為主,尤其是在20世紀初期以前;後來有些變化,天主教開始占多數。

現任8位大法官中,天主教有5個半(川普任命了兩個大法官算是一個半天主教),2位猶太教徒;川普剛提名的新大法官人選巴雷特女士(Amy Coney Barrett)也是虔誠的天主教徒。這在基督新教占多數的美國,顯得很特別,下文會有所探討。

美國1916年有了第一位猶太法官,至今共有過8位,現任有2位(金斯伯格剛去世);1967年有了第一位非裔大法官,至今共有過2位;2009年有了第一位拉丁裔大法官。亞裔至今沒出現過一位大法官。在1981年,有了第一位女性大法官,共有過4位女性,金斯伯格去世後現時在任有2位女性。

加拿大也類似。加拿大最高法院由憲法授權國會於1875年批準成立。但因為加拿大長期受到英國司法的管轄,直到1949年以後該法院才真正成為加拿大擁有最高終審權的法院。

加拿大最高法院最初由六名法官組成,1927年又增加了一名法官,在1949年,法官席形成了目前的九名法官;至今共產生了89位大法官。從2000年產生了第一位女法官開始,很快就有了4位女性大法官的組合,這也是當今世界各國大法官中性別比最為平衡的。

聯邦最高法院作為三權分立中司法一環中的最頂層,擁有對憲法和其它聯邦法律的最終解釋權,以及對所有爭議案件的最終審判權。特別是最高法院往往要處理一些爭議很大、影響深遠的案件(像同性婚姻、墮胎權、種族平權等)。所以,最高法院在哪一個國家裏都舉足輕重,而每一位大法官都位高權重。

2、美國的司法係統是怎樣?美/加法官能有多少?

包括美國的西方國家大都是民主政體、三權分立,即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各司其職、相互製衡。細究起來,美式體製在三權分立方麵要比英式體製做得更為徹底。

西方司法體係可以簡單歸納為“兩類三級司法體係”,即聯邦和州/省的兩大類司法體係,這兩大類司法是相互獨立的;另外每一類的司法中大致有三級法院。

像美國聯邦司法中有聯邦地區法院(U.S. District Court),共有94個,法官人數為673人;聯邦上訴法院(U.S. Courts of Appeals),也就是巡回上訴法院,共有13個,有179位法官;再就是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9人;共有這三級。

聯邦最高法院以及由國會根據憲法第三條(Article III)設立的上述聯邦法院(包括國際貿易法院,有法官9人),統稱為Article III法院,是聯邦司法體係中的核心,應有法官人數為870人。這是法律規定的人數,實際人數會略有不同。

在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內,除了上麵固定法官席位(District Judges)的673人外,還有由地區法院選定的一批地方性法官(Magistrate Judges),來負責處理小型民事糾紛案件。這批法官人數估計在700人左右。

除了上述聯邦法院外,憲法第一條還授權國會創立特別用途的專門法院(相當於地區法院或者上訴法院的級別),一般是審理特定案件或者協助國會行使立法權(也稱立法法院,通常位於行政部門內)等,總人數約在100人左右。

包括以上各類別的聯邦法官,據統計,美國聯邦法官現共約有1700人。

美國各州也都有類似的三級法院,分別是州法院(或叫州初審法院)、州上訴法院和州高等法院。據統計,全美共有州法官約30000人。像加州共有2300多名法官(州高等法院7人,上訴法院105人,州初審法院約2200人)。

加拿大也有聯邦和省的各自三級司法係統。其中聯邦司法係統有聯邦最高法院、聯邦上訴法院、聯邦法院和聯邦稅務法院,共有依法編製法官名額78人,目前實際崗位93人(有根據需要超編的兼職法官)。

加拿大的各省有省法院、省高等法院和省上訴法院。和美國不同,加拿大的省高等法院和省上訴法院的法官都由聯邦政府任命,所以算在聯邦法官內,這部分共應有822人,目前實際1101人。加拿大聯邦法官現共有1194人,其中女性527人,約占一半。

另外加拿大各省法院的法官人數按法規設定的共約有1000多人(實際在任法官人數會多一些),像安省約有400人,魁省約有300人,BC省約有150人。

在所有法官中,華人身影寥寥。比如在安省近400名省法院法官中,看名字約有3人像似華人。目前全加拿大超過2000名法官中,估計華人法官也不超過10人。在1981年黃星翹(Randall Wong)被任命為第一位華裔聯邦法官(2016年退休)。

3、大法官和法官都是怎麽產生的?法官的任期和待遇如何?

美國各類法官產生的方式大不相同。包括大法官在內的Article III聯邦法院的法官(870人)基本都是由總統提名、參議院表決通過後任命的。其他的聯邦法官一般不需要這個程序,比如前麵介紹的聯邦地區法院的地方性法官(Magistrate Judges)就是由地區法院任命的。

除最高法院大法官會由總統親自挑選外,聯邦上訴法官和聯邦地區法官一般都是由白宮和司法部來確定潛在的候選人名單,而在這個挑選過程中,所在州的參議員通常扮演重要的推薦人和率先認可的角色,以便能在參議院順利通過(簡單多數通過即可)。

相比其他總統,川普在第一個任期內任命的法官人數是比較多的,已經任命了近200位聯邦法官。              

在曆屆總統對大法官的提名任命中,第一位總統華盛頓提名的大法官最多,11次共10位(其中有1位被提名兩次);其次是羅斯福從1937年到1943年裏共提名了8位大法官。

大部分總統在位時都有機會提名新的大法官,但也有幾位總統沒能提名大法官,最近的是卡特總統,這和大法官的任期有關,有時可遇不可求。

川普已經任命了兩位大法官,近日又提名了一位;如果他能連任的話,很有可能在下個任期再任命一位大法官(現任Stephen Breyer大法官已過82歲,任職超過26年)。

在所有的大法官任命中,早期共和黨總統任命的較多,後來逐漸差不多的。自1920年以來的100年裏共任命了46名,共和黨任命了26位,民主黨任命了20位。

1981年以前,大法官的審批程序通常很快。從杜魯門到尼克鬆政府,大法官的任命通常在一個月內得到批準。但從裏根政府到現在,這個過程變得越來越長了(最近40年來平均約2個半月),這可能是因為大法官比過去帶有更多政治色彩的作用(金斯伯格算是典型的一位),使得兩黨以及參議員各自站隊、相互角力。這在川普所任命的兩位大法官的過程中表現尤甚。

經總統提名獲參議院確認後任命的聯邦法官,享有終身任期,直到去世、退休、辭職或彈劾,其它非這種方式任命的法官不享受終身任期。

雖有終身任期,但大部分的聯邦法官都會根據情況選擇退休的(“80原則”,年齡加上法官工作年限大於80即可),退休後仍然享受全額薪酬的。2020年大法官的年薪在26.6萬美元;聯邦上訴法官和地區法官的年薪約在20多萬美元。

在已卸任的大法官中(106人),有三分之一多的任職時間都超過20年,其中任職最久的超過36年(第79位Douglas大法官,1939-1975),這個記錄有望在8年後被現任的非裔大法官Thomas超過。

他們中因死亡卸任的不到一半,約48%;另外的52%則選擇退休(或有一些辭職)。最近50年來,選擇退休的大法官明顯增多,但是金斯伯格老太太因為政治原因,至死不退,這對她個人和大法官整體而言都是個汙點。

美國各州法官的任命都由各州自己立法而定,主要有選舉和任命兩種形式。結合不同類別的法官,具體方式更為多樣。一小半的州采用選舉法(還分為黨派選舉、非黨派選舉、議會選舉等);一大半的州采用任命製,主要由州長任命,也有由議會等任命的。州法官都有限定任期或需要按時退休的,退休年齡大致在65-75歲範圍內。

加拿大的法官任命形式比較簡單。聯邦大法官是由總理提名後總督任命的;其他聯邦法官都是由司法部部長來任命的。1970年以前,法官的選拔和任命也大都帶有明顯的政黨色彩,但後期逐漸變得相對中立和透明化。

加拿大也有專門的《法官法》,對法官任職條件等都有明確的要求。根據2016年聯邦法官任命的流程要求,申請者需要提交相關的申請資料,另外設立專門的司法谘詢委員會來遴選和推薦法官候選人。省法官(指省法院)的選拔也類似,是由省長提名後省督任命的。

加拿大法官雖然也是終身任期,但達到退休年齡都需要退休的。包括大法官在內的聯邦法官的退休年齡為75歲(有些是70歲,但很多人會選擇在65歲後就退休),省法院的法官在65歲以後退休。

法官的薪酬待遇也都非常優厚,像聯邦大法官的年薪約在40萬加元,其他聯邦法官約在35萬,省法官約在30萬。因為到年齡必須退休或提前退休,這使得有些退休的法官繼續從事一些商業性法律事務,帶來潛在的道德風險(如在蘭萬靈事件中),已引起社會的關注。

4、大法官的權力不受約束嗎?這次大法官補缺有何特殊意義?是法官導致美國的左傾嗎?

法官隻是立法、執法、護法這三權分立中的護法使者,並不存在權力不受約束的問題。可能因為常有總統行政令被法官叫停的狀況(特別是川普總統這幾年的行政令),讓一些人誤以為法官的權力是最大的,大法官的權力更不受約束。其實這都是美國三權分立的正常現象,而法官的權力也是有限的。

說法官的權力大,主要因為法官被任命後有終身任期,任何黨派和個人都幹預不了法官的任期和判案,這也是所謂司法獨立的一個方麵。但是,一般法官不僅有任期限製(或必須退休),另外不滿法官的判案還可以不斷上訴直至聯邦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雖然享有終身任期和終審判決的權力,但是高院的案件往往不是一個大法官來判決的,而是采用集體投票的判決方式,這就是一種彼此的權力約束。最近有民主黨議員提出對大法官的任期進行限定的議案,但這涉及到憲法是很難通過的。

當然,一方麵因為大法官等的任命過程中都有政黨的參與,另一方麵因為法官都有個人的價值觀念(或保守或溫和或自由),所以他們在判案時難免帶有自己的意識形態、政治哲學和司法解釋,導致在一些重大爭議案件中出現按意識形態站隊投票的問題。

有人根據大法官投票情況對他們做出意識形態方麵的判定,如下圖,總體上還是處於中間的狀態(黃線代表中間溫和派法官的立場),其中最為左傾自由的階段是發生在首席大法官沃倫(Earl Warren,1953-1969,之前擔任10年的加州州長)時代,而他還是共和黨總統艾森豪威爾任命的。

這次由金斯伯格去世後引起的大法官補缺之爭,雖然和大法官的重要性有一定關聯,但更多是兩黨大選鬥爭的一種體現。不管川普是否提名和提名誰,民主黨都要圍繞著川普大做文章,不斷挑起爭端的,這在過去的幾年和今年看得尤為清楚的。

法院一般不會介入政治選舉的爭鬥,包括法官個人也需要避免對候選人做出評價。但是如果選舉中確實產生了爭議,最終也需要通過司法渠道解決,比如2000年大選時在佛羅裏達州的爭議事件。今年因為郵寄選票等緣由,也有可能發生類似的情形,但最終走到法院的概率並不大,不過因此大家更為關注大法官的問題了。

作為保守派的選民,非常憂慮美國長期的左傾運動,希望能出現更多的保守派大法官,這可以理解,但實際上這和大法官的關聯度並不太大,前文分析過共和黨任命的大法官比民主黨任命的多,而且大法官的整體意識形態也算是偏中的。如果說左傾和政府有關係,那核心並不在司法領域。不妨看看這100年來的美國政治格局。

從1920年至今,共有過25次大選,其中共和黨當選總統13次,民主黨12次。看來共和黨總統多於民主黨的,從更長的時間周期看,共和黨更是占優。

但是,國會的情況就完全不同了。從1921年的67屆國會到現在的116屆國會,共50屆(每屆2年),共和黨掌握參議院的有19次,而民主黨主導參議院的有31次(從1933-1980的近50年裏,除了2次以外參議院都是民主黨把持的)。

也正因為參議院很多時候是民主黨占多數,所以盡管總統有大法官的提名權,但是共和黨總統也很難提名過於保守的大法官,像一些基督新教教徒的大法官,因此現在大都是羅馬天主教教徒擔任大法官的,而這次川普又提名一位天主教教徒,估計也有類似的考量(民主黨相對更容易接受天主教的人選)。

在眾議院方麵,這50屆國會中,共和黨占多數的隻有17次,而民主黨卻高達33次(其中1955-1994連續20屆共40年)。可見,過去100年裏民主黨對國會參眾兩院的掌控程度,這才是美國左傾的一個重要因素。

國會議員,都是人民(選民)選出來的,所以是左是由,根本上還是人民決定的,而人民除了群體形態的變化,還深受各種教育和媒體的影響(這甚至是比政府更重要的左傾因素)。

在英式政體國家(如加拿大)中,議會和政府即立法和行政基本算是一體的,所以議會更為重要,這也是為何加拿大早就普遍左傾了,而歐洲也比美國更自由更左傾的原因。

因此,總體來說,美國的變化和發展,從政府體係來看,最重要的是國會(尤其是參議院),其次是總統,然後才是大法官和司法係統。把大法官地位看得過高,是對美國民主政體以及過去100年來的政治格局缺乏應有的了解。

5、其它問題。

美國和西方法律體係相當複雜,沒有身在其中是很難搞明白的。像常聽到的權力很大的檢察官,何為檢察官,美國有沒有檢察院?在美國,沒有檢察院(曾短期設立過),檢察官也不屬於司法係統,而是屬於行政係統內的,所以一般檢察總長都是由司法部長兼任的,而檢察官就是政府的律師(英文是Attorney),代表政府進行檢察和提起公訴。

無論在哪裏,政府的三大權力機構都是至關重要的,遺憾的是至今亞裔尤其是華裔在這些領域裏還是少得可憐。雖然在全美律師行業中,亞裔已成為最大的少數族群,但卻很少有人能被任命為法官或檢察官。

據3年前的一份報道,全美94個聯邦檢察官中,隻有3人是亞裔;2500個選舉出來的州檢察官中,隻有4人是亞裔;850個聯邦法官中隻有26人是亞裔。其中華裔想必是少之又少了。

從本文分析中,不難發現,法官的任命大都是由執政黨或那樣的政治圈子來選定的,所以要想從律師躋身政府,去做法官、檢察官,就要了解政治運作和參與相關活動。

北美曹先生 發表評論於
回複 '海澱網友' 的評論 : 謝謝指正!
海澱網友 發表評論於
"大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會用justice"

請注意嚴謹。隻有最高法院的法官才能稱為justice.

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SCOTUS),法官稱justice.

州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e.g.) California,法官稱justice.

在州一級,有時最低一級(除了small claims court之類)的法院稱為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 裏麵的法官可不是justice,而是judge.

聯邦法院由低到高:District Court -> Circuit Court -> SCOTUS
州法院由低到高:Superior Court -> Appellate Court -> Supreme Court of [state]

各州法院名稱可能略有區別。
北美曹先生 發表評論於
回複 'ahhhh' 的評論 : 謝謝您的評論!
北美曹先生 發表評論於
回複 '今留' 的評論 : 謝謝!問題總是存在的,比如發生大選的爭議、健保法案的爭議、教育方麵的問題等等。
今留 發表評論於
讚。非常好的文章。請問以後五年內、有三大問題:1、墮胎問題、2、槍枝管製問題、3、同性婚姻問題。除了這三個問題外,還有那些大問題、需要大法官來解釋?
ahhhh 發表評論於
你說的是原來的設計。本來大法官是解釋憲法的。被民主黨弄成了製定法律和製衡總統的。當然就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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