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九八條
(a) (1) 關於劃定海洋邊界的第十五、第七十四第八十三條在解釋或適用上 的爭端,或涉及曆史性海灣或所有權的爭端,但如這種爭端發生於本公約生 效之後,經爭端各方談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間內達成協議,則作此聲明的國家, 經爭端任何一方請求,應同意將該事項提交附件五第二節所規定的調解; 此外,任何爭端如果必然涉及同時審議與大陸或島嶼陸地領土的主權或其 他權利有關的任何尚未解決的爭端,則不應提交這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