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亞曆桑納州最近發生的槍擊案, 死了六人
(包括一個九歲小女孩),傷了十多個人,女議員幸好還有機會生存,將來她至於正常與否就不知道了。這個槍手和被害者無冤無仇,殺人的目的還不太清楚,有的認為是為了一舉成名,有的認為他的人有精神毛病。不管他的動機如何,我現在想說的是,為什麽一個人,不管他怎麽高大有力,如果沒有武器,他如何殺得了這麽多的人? 從美國的多起槍擊案看去,從來是一個人奪取了多數人的性命,如果美國沒有個人攜帶槍支的自由就好了,這些無辜的人的性命都是可以挽回的,一個人再高大有力,他用刀子也隻能殺傷一個多則兩人,這些人可能還會不死,但是用了槍就不同了,槍讓一個弱小的人甚至孩童都變成一個強大的人,一把槍可以殺多少人,從1999年Columbine Massacre, 兩個學生殺了十三個人,傷人二十多,2007年佛吉尼亞洲Virginia Tech massacre, 一個學生殺三十二人,傷人無數。更有甚者,前些天,新聞裏麵播出一個十歲小孩,竟然用槍殺害了母親,僅僅是因為他不想做媽媽交待的家務事,心裏氣憤就開槍擊中母親的頭部。
這些血腥的例子都不足以把美國的槍支法律改變。美國允許個人攜帶槍支是憲法,沒有人可以去改正它,這個憲法製定的時候是兩百多年前,當時英國對美國的殖民地控製甚嚴,當時的美國政府推翻英國的統治,用的不是正規軍隊,是民間遊擊隊,所以推翻了英國的統治的殖民地人民擔心自己的領導者成為獨裁者,這些開國元老們才寫進憲法裏麵,讓人民有權擁有武器,這樣他們可以隨時推翻不喜歡的政府階層。現在已經進入21世紀,民主已經深入人心,如果政府還用同樣的憲法管理現在的人,就太落後了。問題是武器往往落在壞人之手,死的都是無辜的老百姓。
這個憲法應該改了。我想,讓一個殺人狂有機會得到武器來殺無辜的人,這絕對不是開國元老的初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