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治體製改革的最終結果

richard_hz (2007-10-19 10:16:21) 評論 (4)

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立法權,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黨的總書記是名義上的國家元首,國家主席,由憲法規定其權利,虛化其職能,但在某些條件下有權向人大提出重組政府。政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並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軍隊受政府直接領導.

各省市的黨委書記名義上是各地的第一把手,向黨的總書記負責,實際權力虛化。省長市長由本地人大產生。在某些條件下,本地的黨委書記也有權提出更換本地政府。

共產黨內部黨員按內部利益不同分屬不同集團(3個大集團比較合理).集團首腦可稱為團長之類,嗬嗬。但團長與書記理論上不能重疊設置,產生的機製也不同。團長代表利益集團,由黨內選舉產生,管理黨務,書記由上級任命,是黨的總書記在各地的代表。團長參與人大選舉,可被人大任命為政府首腦。

人大有上人大和下人大之分,上人大由黨內元老,各地黨代表組成,是目前人大的延伸, 下人大由各民主黨派,社會各界人士組成,選舉產生,由當今政協發展而來.上下人大具體職能劃分有待研究.

有可能嗎?


李察天寫於 2007/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