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給予子女,要優先滿足自己與配偶的有生之年消費,而不是優先考慮如何傳給子女,除非有財產自己與配偶怎麽消費也花不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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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生存能力在bottom 30%的子女。有這樣的子女,想各種辦法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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