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追到債可能性很小,能追回一口氣。你若願意,可以說幾個重點細節,以判斷此PM該不該繼續用。

1,合同上,是否有PM全權管理,房主不得幹涉管理。

2,房客提出提前解約時,你和PM有無統一的方案?若有,重點是什麽。

3,有沒有可能你和PM相互誤解了對方的意思。

我之所以問這些,因為從你問問題看,有一些混淆。early termination fee並不是一個固定費用,是對房東造成的實際損失,也就是要延續到找到下一房客為止。那麽就沒有提前收取之說。除非房客與你方達成協議,以多少固定費用作為解約費,才有提前收取之說。若當初達成的協議是房客搬出,繼續付房租,那麽PM應該在每月繼續收租金,這裏有個問題,房客跑路,誰也不保證能收到租金,即使PM是偵探是警察,若是這種情況,PM也是有心無力。應對這種情況,最大的保障就是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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