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是通過GRACE– 與玄野兄探討
在給玄野兄“奧運中的人性光輝與冠軍智巧”一文的回帖探討中,筆者建議“即使自己具備完整的德行後,最好還是不要求別人也擁有德行”。玄野兄回帖中提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的儒家名言,並從思辨的角度提出他自己的看法,那些都很好。然而它並不完整,因為“立人”和“達人”的方式不完全是思辨的。筆者更注重通過GRACE 來“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玄野兄問GRACE是否等同“救恩”,並建議作些說明。這的確是個有意義的話題,通常筆者願意寫一些心有所動的文章。這個話題涉及範圍非常之大,它不僅僅關係到GRACE和”救恩“的定義,它更關係到如何使得人類走向道德並避免道德這把雙刃劍的負麵,它也關係到如何克服哲學的理性局限使其真正成為人類精神和思想的橋梁。從這個角度,筆者的確心有所動,並將自己的看法供大家探討。
讓我們先探討GRACE是否等同“救恩”。 “救恩”是基督教的術語,指基督道成肉身,在十字架為人類的罪所做的救贖而產生的“願力”。按照基督教教義,每個人隻要相信,並把基督作為唯一救贖,就可以在死後得到“救恩” 願力的接引而進天堂獲永生。通常人們用“因信稱義”來表示這個基督教的精髓。顯然,“救恩”是GRACE,但GRACE不等同“救恩”。為什麽?首先“救恩”是一個思辨的概念,雖然指向GRACE,但它畢竟不是GRACE。第二,GRACE不屬於思辨的範疇,而是屬於體驗,或感應的範疇。為了解GRACE,讓我們回到佛陀和基督的時代來探討這個問題。佛陀和基督在道成肉身後有很多追隨者,他們當中的一些人僅和佛陀或基督說了一句話,就放下一切追隨其終身。是什麽使得他們做出這樣的人生選擇,那就是佛陀和基督身上的那種GRACE,那種使人感到親和的魅力。那麽如何定義GRACE呢?筆者認為它大概可描述為:道的大氣,正氣所含有的那種和諧與包容,那種水到渠成的變化與通達;它顯現生命之“心”寬於無邊,“愛”深於無限;它時刻就在我們身邊。而基督教隻不過給“道”加了個人格化的名相 – 上帝。人們平常不容易感受到道法自然中的GRACE,然而當有先聖道成肉身時,GRACE在他們身上顯現使得人們能非常清楚地感受到,這是GRACE的外在層次。而GRACE的內在層次就是每個人的“心”;隻有“心”能知“道”,而腦是無法知“道”的。佛教有時將其稱為佛性,而基督教將其說成“屬靈”。筆者認為用“心”來代替佛性或“屬靈”最好。也就是說,每個人的“心”就是GRACE的一部分。通過“心”我們認知自身與存在的GRACE;通過“心”我們明白“道”從而契入永恒。這就是“心物不二”,或“天人合一”。慧能以“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來說明“心”本體的靜潔和GRACE;它是人類精神道路上的方向,也是我們和先聖溝通,感應的渠道。說到這裏,一個問題就自然而然地產生了。既然每個人的“心”也是GRACE的一部分,那麽為什麽我們總是不能與“道”的GRACE相契合呢;反而覺得“道”或上帝離我們那麽的遙遠?回答這個問題自然就引出人內在的另一層次“識”。
當探討“識”時我們不得不借助佛教來描述它,因為它是人類在此探索上最深入的理論。佛教要求實踐者通過觀察存在及自身內在來發現真理。佛教經典隻是記錄那些觀察到的境與界,並給予係統化。在浩瀚如海的佛教經典裏,實際上隻有兩個主題;就是對“識”與“心”的認知;從而產生兩大理論派別,即“唯識” 與“中觀”;同時它們也聯係著修行方法的“漸” 與“頓”;形成自慧能以來如來禪和祖師禪的分別。不僅如此,對“識” 與“心”的認知也是人性惡還是人性善問題的源頭,是說明基督教所說的的“原罪”或佛教所說的“業”的根據。如果我們對“識”與“心”有清楚的認識,那些宗教基本問題就不難懂了。那麽什麽是“識”?“識”是佛教語言,具有其特殊含義。由於現代科學探討沒有達到意識的如此深處,所以沒有相應的概念。筆者在此將“識”用現代語言解釋一下。“識”是指人在與外境接觸時,采用了不同於從“心”出發的另一種認知途徑。聖經將此寓意為“吃智慧果”,佛教稱此為偏離“本源”。這種認知途徑的最終結果就是邏輯思維。從人類文明與精神發展上來看,邏輯思維的方法應當是輔助手段,而還本歸源才是正道。但是筆者這裏討論的“識”是指概念,名相形成前的潛意識部分;佛教“唯識”有大量的著作,玄奘大師從印度帶回的主要都是“唯識” 經典。例如,成唯識論,瑜伽師地論,解深密經等等。讓我們避開複雜的佛教概念與名相,直入“唯識”最本質的定義。“唯識”理論將“識”分為: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末那識,阿賴耶識。前五識(眼,耳,鼻,舌,身)了別外界對象;意識對外界現象起想象、思考等統覺作用;末那識為潛在的自我意識,起分別,愛憎,取舍,是習氣之處;阿賴耶識是前七識作用結果的藏處;這樣“識”的運作過程造成“自我意識”的增強。而正是這種“識”的形成使得人遠離了“心”,遠離了道的GRACE。受唯物主義的影響,笛卡爾的“我思故我在”是指意識,而現代心理學的潛意識僅僅涉及末那識的直覺部分。類似於奇經八脈,“識”與“心”沒有解剖學的物質基礎。但它們像生命之水流動不息,隻能在動中被觀察,而不能在靜中被把握。重要的是它們能夠在深禪定中被觀察到。而佛教修行就是觀察和參與這生命之水使之回歸本源。“識”與“心”依附在一起,都與覺知(Awareness)有關。它們之間,即使在佛教經典裏也沒有很清楚的定義。筆者認為“心”偏於覺,而“識” 偏於知。而“識”與“心” 的差別關聯著人性的惡與善。“心”是清淨的,而“識”是受染的。清除受染的“識”必然是“漸修”的過程,而契入“心” 隻能是“頓悟”的瞬間。這其中,影響修行者“頓悟”的恰恰是受染的“識”。所以,重“頓悟”而輕“漸修”是不合適的。沒有“漸修” ,那有“頓悟” 。“漸修”的過程就是恢複GRACE的過程,盡管那還不能算是真正的GRACE。人們有時將這種不完全的GRACE形容為氣質,而它卻是人類道德的主要載體。
在探討了“心”,GRACE,“識”,及它們的相互關係後,讓我們回到本文的主題;即為什麽更應當通過GRACE 來“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呢。於古代不同,西方文明引領的現代社會物質環境使得“識”的功能完全占據主導地位,它促使人類意識深處的自我得以膨脹。盡管西方哲學也強調理性,但是局限於思辨的理性仍然是“識”的奴隸。在不明白“識”的作用下,人們自以為學問越多,離真理越近;卻不知自我也越大,從而離“心”(GRACE)也越遠。知識的積累,競爭的加劇,生活的艱難和生存的壓力使得人越來越浮躁。筆者曾將這種現象稱為“理性的浮躁”。那樣人們很容易將自身認可的理性概念加以普遍化,並訴諸於他人。認為真理就在那些概念之中,卻不知真理隻在“心”中,並通過GRACE傳遞道與德。無論多麽合理的道德觀念,當認可和宣揚時我們應當歸於自身,而應當避免訴諸他人。每個宗教曆史上醜陋的產生都與訴諸理念有關,而每個合理的政治理念被拋棄,也是與其被濫用於訴諸有關。因為訴諸的本身就帶有“暴力”性,它與GRACE格格不入。這種訴諸理念的結果往往造成他人“識”的反彈,而不是“心”的通達。筆者在“為什麽有些中國人如此否定中國傳統文化”一文探討過中華傳統道德如果隻停留在思辨上,那它很容易成為訴諸外在的理念形成內鬥文化,從而成為宣揚道德的負麵。筆者也在“中學為體,西學為用之探討” 一文中提到,中華文明不在那些傳統道德理念上,它隻存在於我們gracefully做事與做人的每一瞬間。實際上,從玄野兄文章的例子中,我們也能明白GRACE所起到的道德作用;陳一冰的表情與涵養及燦爛的笑容優雅的舉止正是GRACE的氣質,它影響許多觀眾乃至西方人。這才是道德傳遞的真正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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