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問題是在14天的回應期限的條件之後,有另外一部份是如果是緊急狀態,必須立即盡速回覆,您的問題是您的房客反應的問題是她同住一房的鄰居因為有外客住在那裡所以她覺得????安全。這是問題的關鍵,因為居住在這個單位之中的住戶的人身安全是屬於緊急狀態,所以您雖然有致電另外一位房客查詢,但是你可能沒有認真回應這位女士的要求,或是以書麵告知你調查的結果。所以雖說你是調查了但是你沒有立即回報對方(這個部分是老貓的猜測)所以一審的法官判決您輸,可能的原因就是在這裏,特別是如果你的租約中如果對於租戶招待外客或是自行再轉租有一定的規定,那麼你的問題就是你必須在接受對方抱怨之後立刻調查,同時立刻清楚回應這位女士的抱怨,事實上如果另外一位男士確實有招待其他朋友過夜,那麼這位女士在提出抱怨之後,沒有立即得到你的反應,那麼在法律上來說原告是可以立即在考慮人身安全的前提下,中斷租約立那即搬走是可以接受的方式。
所以問題不是你有14天回應,那是最大容許的限製,在您的情況法官可能認為這是緊急狀態,您沒有立即處理,所以是你的錯,所以你的上訴不是14天的問題,是你在接受對方抱怨之後,是否有清楚的回應。如果您在對方搬走之前有清楚的紀錄証明你已經做了與對方充分溝通同時有清楚知道所有事實,那麼你就有很大的機會可以推翻一審的決定。
同時,重要的問題是不需要去反駁對方是否說謊,而是對方提出疑問之後,你在第一時間要如何回應,同時立即告知對方您調查的結果,其實最簡單的方式是,接獲您的請求,調查之後 (問了XXX,對方否認...),所以調查結果與您所說不盡相符,可否請提供額外具體事證...我們在接獲您的資料之後會樂意重啟調查.... (把事情的責任推還給對方就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