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在身上的東西算是”攜帶“嗎?東西放在unreachable的地方也算攜帶?以文字理解“carry”“posses”是指“you have control on something”。unreachable的時候還算是under control嗎?
這不是武器,所以不是 carry, 是 Transfer and Possession of Alcohol 所以如果車中無成年駕駛,不論將酒精飲品放在哪裡都可能是違法,特別是法律上一般認定駕駛人必須為車中所攜帶物品負責,所以過去在馬州,如果發現車中有任何違禁物,你說這不是我的,一般都沒有用
至於案件中,如果這是一瓶"料酒"同時當事人的父母能夠證明是買東西後落在車中,事實上是可能建立一個說法,然而問題在於當時不是"因為反恐"所以進行安檢,因此老貓一直在問的是,為什麼警方要搜索? 這是當事人一直不 肯說明的部份
2. 如果當時開車的是未成年人,但有成年人的乘客,車尾有酒的話,該driver算是違法嗎?
如果車中有成年人,同時如果駕駛人沒有 DUI, 一般不會有事. (因為警方除非是大規模臨檢,一般應該不 會要求檢查車廂, 就算是發現有酒也是合法載運,沒有問題.
3. 如果家和車的情況不一樣,因為車是交通工具而且在公共場所,那我據個更接近的情況。如果老貓帶著小貓坐遊艇出海,老貓喝完半瓶酒就跳到海裡遊泳了(不知道貓會不會遊泳),遊艇裡隻剩下小貓和半瓶酒,那半瓶酒還是放在小貓拿不到的地方。那麼小貓是否會被控“未成年小貓藏有酒精罪”?如果小貓和酒獨處一個遊艇不算違法,那麼車有哪裡不同呢?
同樣的問題,如果沒有犯罪事實與任何可疑的情況,水警為何要登船臨檢? 所以不要拿"未成年小貓藏有酒精罪”來討論,因為法律沒有這個問題,問題是,是否有 under age 使用的問題,同時你的例子,事實上有成年人在場,同時 under control, so 這個"控罪"根本不成立.
在這個˙案件中,依據資料,警方攔車是因為超速,所以一開始,老貓就問,為何要檢查車廂 ? 事實上最高法院有案例,認定警方如果沒有任何合理的原因或是犯罪事實,在沒有合法搜索票的情況下,根本無權搜索,所以問題不是"小貓和酒獨處"的問題,問題是為什麼警方要搜索? 與這個搜索的行為本身是否合法 (然而為了避免誤會,老貓必須說明,如果當時警方"禮貌上要求搜索",同時當事人自願合作.讓警方搜索,那這是合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