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好我前段時間因為對法律的一些東西比較有興趣,我有個律師朋友建議我讀法理,後者是法律的精神,正好有法的起源一些說法。最初應該是人的習慣形成的獎罰規範或者統治者的思想。如果有案件而沒有法律明確條例,應該是按國家製度判決。
至於攜帶酒這個話題,我的理解,有沒有犯法,不是如何判斷“攜帶”的定義,而是對“攜帶原因”的判斷。就像規定小孩不許賭博,但你看見小孩在賭場,不能說他犯法,他可以是在賭場吃飯看表演。
這件事,我懷疑小孩自己對警察承認酒是他的,之後的辯護理由就比較困難,因為放什麽地方已經不是關鍵,關鍵是這個東西是你的,而你這個年紀不應該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