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在身上的東西算是”攜帶“嗎?東西放在unreachable的地方也算攜帶?以文字理解“carry”“posses”是指“you have control on something”。unreachable的時候還算是under control嗎?
2. 如果當時開車的是未成年人,但有成年人的乘客,車尾有酒的話,該driver算是違法嗎?
3. 如果家和車的情況不一樣,因為車是交通工具而且在公共場所,那我據個更接近的情況。如果老貓帶著小貓坐遊艇出海,老貓喝完半瓶酒就跳到海裡遊泳了(不知道貓會不會遊泳),遊艇裡隻剩下小貓和半瓶酒,那半瓶酒還是放在小貓拿不到的地方。那麼小貓是否會被控“未成年小貓藏有酒精罪”?如果小貓和酒獨處一個遊艇不算違法,那麼車有哪裡不同呢?
我不是想抬槓,隻是想搞清楚defin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