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L需要的是1)35HR/W的證據。2)你所說的那種克扣工錢已成為公司的慣例

本帖於 2014-11-15 23:43:54 時間, 由普通用戶 CheGuevara 編輯

對於1)你手頭如沒有書麵的東西。 你是否記得公司的規定,政策裏看到過,比如Employee handbook. 假如公司沒有明文的35HR/W。你要說明在印度人來以前公司實行的是事實上的35HR/W的製度。假如印度人從來沒有宣布過40HR/W(開會,email等),我認為你就不會處於不利的局麵。
對於2)也是:如果印度人從來沒有開會,email解釋過, 你就不會處於不利的局麵

又看了你的原帖,你說40HR/W是他強製的,這個可能就變的有點複雜了。 你當時是否書麵反對強改40HR/W了?(我擔心對方會狡辯說你默讓了40HR/W)
無論如何,你是被迫多工作5小時的,因為不這樣你可能會遇到更惡劣的工作待遇,假如是這樣,我認為你可以說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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