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1)你手頭如沒有書麵的東西。 你是否記得公司的規定,政策裏看到過,比如Employee handbook. 假如公司沒有明文的35HR/W。你要說明在印度人來以前公司實行的是事實上的35HR/W的製度。假如印度人從來沒有宣布過40HR/W(開會,email等),我認為你就不會處於不利的局麵。
對於2)也是:如果印度人從來沒有開會,email解釋過, 你就不會處於不利的局麵
又看了你的原帖,你說40HR/W是他強製的,這個可能就變的有點複雜了。 你當時是否書麵反對強改40HR/W了?(我擔心對方會狡辯說你默讓了40HR/W)
無論如何,你是被迫多工作5小時的,因為不這樣你可能會遇到更惡劣的工作待遇,假如是這樣,我認為你可以說出來。
DOL需要的是1)35HR/W的證據。2)你所說的那種克扣工錢已成為公司的慣例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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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問題1): 我的paycheck 可證明。 比如我最後一張 paycheck, 他們扣掉我兩天的工資, 是按每天7小時計算的
-遠浦歸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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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2014 postreply
19: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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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格瓦拉先生, 麻煩您解釋一下“如果印度人從來沒有開會,email解釋過, 你就不會處於不利的局麵." . 我是法律菜鳥,此處看
-遠浦歸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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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2014 postreply
1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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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看明白您說的 ““如果印度人從來沒有開會,email解釋過, 你就不會處於不利的局麵." 求解釋。多謝。
-遠浦歸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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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2014 postreply
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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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指克扣工錢後,印度人發現不對有沒有開會,email補救過,因為
-CheGuev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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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2014 postreply
00: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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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人沒有覺得不對, 公司在收到勞動部門轉給他們的我的wage claim 後, 律師沒有進行任何調查 (連我是男是女都沒搞清楚
-遠浦歸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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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2014 postreply
11: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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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因該強調
-CheGuev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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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2014 postreply
23: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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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讚同您的意見。 我6月份給他們的回複以及現在我準備 hearing 都是采取您提的這個主張和思路。再次致謝!
-遠浦歸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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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2014 postreply
20:5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