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要求是無理的, 因為我是 exempt employee, 因此我才有這個貼裏講的給他們的反駁。
印度人改40小時/周是印度頭開會傳達給各個一線經理, 每個經理再與自己的組員開會傳達。 整個過程都是口頭的,不留文字證據,也沒人敢抗議敢問為什麽。他們不留文字證據, 可能就是為了避免你說的“雇主單方麵改變隱含的雇用合同”給人留把柄。 我在反駁原公司的回複中特別指出了這一點 -- 如果公司認為這個做法是合法的, 為什麽不敢用書麵形式通知員工這個決定?
我離開公司就是因為不能接受這個改變。另外, 在IT部門,印度人統領的這部分被強逼每周工作40小時, 但另外由白人統領的那部分仍然執行35小時/周。
印度人沒有覺得不對, 公司在收到勞動部門轉給他們的我的wage claim 後, 律師沒有進行任何調查 (連我是男是女都沒搞清楚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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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因該強調
-CheGuev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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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2014 postreply
23: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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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讚同您的意見。 我6月份給他們的回複以及現在我準備 hearing 都是采取您提的這個主張和思路。再次致謝!
-遠浦歸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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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2014 postreply
20:5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