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很簡單:在深圳的一個小孩自己走丟,被一個性陳的女人帶回家。後來又帶小孩回江西,
直到小孩父母親懸賞8萬元後(60小時後),才打電話給小孩的父母。最後,小孩帶回來了,
陳被警察逮捕。後又放了。現在陳打官司,要那8萬懸賞。警察放的理由是陳給了合理的解釋:
告訴朋友自己撿到小孩,帶回江西是因為父親病重。最重要的是法律上沒有規定要多少時間
在撿到小孩後要報警。
我的感覺是警察太教條了。撿到小孩後,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報警。這個合理的時間不會超過
12小時。60小時,又帶出深圳,顯然是不懷好意。這位無恥的女人竟然還敢打官司要錢。
我一直不太喜歡中國學美國的法律係統,就是因為美國的法律太教條。搞的法官,警察沒有一點
common s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