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麽說呢,像強奸罪,案犯持刀挾持強迫,把受害人推倒在地,撕破衣服。。。。。但是,最後關頭,案犯*****或早泄了。強奸意圖明確,強是有了,奸卻沒成,你能判強奸罪嗎?至多猥褻罪或強奸未遂罪。所以,任何罪行都有一個明確的界定,沒走到那一步,意圖再明顯,犯罪事實還是不成立。
回到這個案件:
1。小孩是自己跑到街上的,不是從家裏帶出去的,這有點像偷跟撿的明顯區別。
2。陳確有拐帶意圖,但是,是否走到了拐帶的犯罪事實,要看法律條文怎麽寫,我看是還沒有。而一般的罪行並沒有什麽未遂罪,隻能算無罪。
既然是無罪,那麽就應享有公民的權益。小孩家就得付與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