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VA. 我向我的律師、對方的律師和法院發出了解除律師的通知。幾周後拿到了我的律師簽字的Order of Withdraw的同時,我的律師要我簽署一個解除關係協議,我沒有簽字。原因有二:1。原來就沒有關於我的律師代表我的協議;2。協議上寫著“雙方沒有爭議而解除關係”。老天,要是沒有嚴重爭議。我也不會解除律師不是?所以我沒有簽字。
我馬上把Order of Withdraw拿到了法院,兩天後得知被拒,原因是“對方律師必須簽字或通知”(must sign order or be noticed for entry)。現在麵臨一個Friday Motion. 回來後給對方律師辦公室打電話,他們說知道我解除律師的事。
請教:
1.這個過程的問題在哪裏,是不是對方律師沒有向法院提交什麽文件?那個解除律師關係的不平等協議是不是必須的,或說,我必須簽署不平等條約,對方律師才有可能得到所謂的“通知”)?(當然,我應當讓對方律師簽字再交上法庭)
2.Friday Motion 是否要所有的當事人和律師到場? 如果對方律師收到我的律師簽字的Order of Withdraw複印件,是不是有幫助?
3.我知道去告我的律師的確有幫助—--律師關係肯定就解除了,但是目前還沒有這個打算(他的問題絕不是這一件事或就這麽簡單,我一直很克製)。可不告他是不是就要被阻滯?
感謝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