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要給你們排hearing date,通常至少要開庭兩次,第一次隻是遞交各自的材料,並訂下下次正式開庭審理的日期。
第二次雙方會各自講自己的理,並可以傳招證人和出示證物,最後法官做總結性發言,在總結性發言的最後做出判決。
如果法官認為還不能立刻做出覺得,也可能將判決押後,以書麵形式通知雙方,或是要求雙方再補充證據,隨後再開一庭。如果對法官判決不服,可以在30天內向上一級法院appeal
通常法官是看你們(你和政府律師)是否能和解,如果不能,法官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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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情況看,法官沒有舉行hearing前就駁回的可能不大
-xiaobai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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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2007 postreply
16: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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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盡量和US attorney建立建設性的工作關係也很重要
-ITWorker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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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2007 postreply
16: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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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告這麽做惹火了法官,那就死定了。對於政府律師
-xiaobai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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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2007 postreply
1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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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理,不過碰上賀梅案前兩個法官,好孩子更糟
-ITWorker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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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2007 postreply
17: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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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所有的法官都像賀家碰到的孟菲斯法官那樣,這不是最終
-xiaobai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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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2007 postreply
17: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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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如果原告這麽做惹火了法官,那就死定了。對於政府律師
-gcfigh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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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2007 postreply
23:0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