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要給你們排hearing date,通常至少要開庭兩次,第一次隻是遞交各自的材料,並訂下下次正式開庭審理的日期。 第二次雙方會各自講自己的理,並可以傳招證人和出示證物,最後法官做總結性發言,在總結性發言的最後做出判決。 如果法官認為還不能立刻做出覺得,也可能將判決押後,以書麵形式通知雙方,或是要求雙方再補充證據,隨後再開一庭。如果對法官判決不服,可以在30天內向上一級法院appeal